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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情况:姓名:XX出生年月:XXXX年XX月;驾驶证号码(同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常居住地址:成都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X;邮政编码:610200;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XXXXX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1、请求XXXXXXXXXXXXX撤销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XXXXXXXXX》2、请求退还不实交通违章罚金200元及记分6分一、陈述事实:申请人分别于2016年01月21日(星期四)17时39分许、2016年01月27日(星期三)12时50分许,申请人正常驾驶车牌为川AXXXXX小客车由遂宁市德胜西路右转进入顺城街,申请人驾驶车辆从遂州中路左转进入德胜西路,再由德胜西路右转进入顺城街,均未发现德胜西路禁止右转进入顺城街的禁令标志,而且在德胜西路与顺城街交叉路口也未看见有单行道禁止通行的禁令标志,但几天后,申请人收到编号为XXXXXXXXX及XXXXXXXX的XXXXXXX。其后,申请人现场到德胜西路与顺城街观察发现,从德胜西路及遂州中路交叉路口至德胜西路与顺城街交叉路口,均未发现有禁止右转的禁令标志(详见附件照片);在德胜西路与顺城街交叉路口发现有一个禁止驶入的禁令标志,该禁令标志已被树木完全遮挡,且表面已被广告覆盖,正常行驶中完全不能发现且不能被识别(详见附件照片);从德胜西路右转进入顺城街后在约离德胜西路与顺城街交叉路口约30米远的位置,同样有一个禁止驶入的禁令标志,该禁令标志也被上下两个广告所覆盖,难以识别,且该禁令标志在右转过程中完全被禁令标志前的移动移动售货亭遮挡,难以发现,当完全发现该禁令标志时,车已被监控摄像头所拍摄。二、陈述理由:1、德胜西路与顺城街交叉路口的禁止驶入的禁令标志违反了2015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中3.1.3款: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应立足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原则,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交通标志不应被行道树、广告、灯箱设施遮挡,且不应遮挡信号灯或其他交通标志。2、德胜西路与顺城街交叉路口的禁止驶入的禁令标志违反了2015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中3.1.3款: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应立足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原则,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交通标志不应被行道树、广告、灯箱设施遮挡,且不应遮挡信号灯或其他交通标志。3、德胜西路与遂州大道交叉路口至德胜西路与顺城街交叉路口未设置禁止右转的禁令标志违反了2015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中16.2.4款:交叉口禁止通行方向的标志标线协调设置规范:情形标志标线种类设置原则种类设置原则禁止掉头禁止掉头标志必须设禁止掉头标志应设禁止向左向右转弯禁止向左向右转弯标志必须设禁止向左向右转弯标志可设4、德胜西路与遂州大道交叉路口至德胜西路与顺城街交叉路口未设置禁止右转的禁令标志违反了2015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中5.4.2款:在无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处,单行路标志应该设置在交叉口单行道出处,版面应面对来车方向,并应与直行或向左转弯、向右转弯指示标志及禁止机动车驶入、停车让行禁令标志等配合使用,5、该处设置的监控摄像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5号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章(调查取证)第二节(交通技术监控)第十六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综上所述,于20XX年X月X日星期二XX时许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民警XXX所开具编号为XXXXXXXXXXX的《XXXXX》应认定为执法程序有严重瑕疵,执法依据适用不当。据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望复议机关能查明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支持本申请人的申请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敬礼申请人(签字):2016年4月14日
本文标题:行政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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