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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提补计费用的财税处理一、定义顾名思义,补提补计费用就是按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在前期确认的费用,因故未在当期确认而在本期进行补充确认的费用。严格意义上说,补提补计费用都属于会计差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会计差错,指在会计核算时,由于确认、计量、记录等方面出现的错误。常见的业务类型大致有:1.单纯的会计差错,即狭义上的会计差错,如未提、少提折旧或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2.因业务时间差晚计的费用,如差旅费报销的滞后等;3.未可知发票在年度报告后到达形成的补计费用。二、补提补计费用的会计处理根据《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准则及指南的规定,按重要性原则,会计差错可分为重大会计差错和非重大会计差错两类。1、非重大会计差错是指不足以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非重大会计差错一般指金额较小,性质不严重的差错,会计处理上应当直接做费用处理,计入本期净损益。2、重大会计差错是指企业发现的使公布的会计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会计差错,重大会计差错一般是指金额比较大,性质比较严重。会计处理上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发现当期期初留存收益。同时因补提补计费用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某些事项又适用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我们先来看看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概念。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其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是指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由以上定义可以看出,补提补计费用只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应当如同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发生的事项一样,作出相关帐务处理,并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编制的会计报表作相应的调整。由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在次年,上年度的有关帐目已经结转,特别是损益类科目在结帐后已无余额。因此,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帐务处理:1.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调整增加以前年度收益或调整减少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及其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调整减少以前年度收益或调整增加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以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或借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2.涉及利润分配调整的事项,直接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可以看出,其会计处理同会计差错的会计处理所遵循的原则是一致的。三、补提补计费用的税务处理补提补计费用主要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有关。据财税字[1996]79号的规定,补提补计费用不能转移在以后年度补扣。但据国税发[1997]191号文在纳税申报期前补提补计的,可在所得税申报时进行补扣。同时综合相关税法精神,若在年度申报之后补提补计的,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缴的税额可申请退税或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的所得税。详细说明如下:1.发生在汇算清缴前补提补计费用的处理国税发[1997]1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因此企业在年度后的4个月内,也就是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结束前,可以进行账务调整,补计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同时在纳税申报中做纳税调整。2.发生在汇算清缴后补提补计费用的处理虽然财税字[1996]79号文件规定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但是并未限制规定不得在应计、应提所属年度补提补扣。这点从《税收征管法》中也能反映出来。《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算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据此精神,应允许在应计、应提年度扣除。其中在纳税申报期前补提补计的,可在所得税申报时进行补扣;若在年度申报之后补提补计的,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缴的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的所得税或申请退税。3.对于因业务时间差原因形成的补计费用如报销的差旅费等,若金额较小,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也能认可在本期列支。强调说明:实际中,税务机关认可的多是这句“不能转移在以后年度补扣”,至于是否能在原所属年度扣除,因未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多未执行,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这方面总局只是对对移动、联通等公司规定了一定适用范围和依据,可以参照执行。尽管征管法有退税的规定,但是就目前的实际来说,补提退税是很难做到的。实务中,如果你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查实”时履行必要的程序及审批手续,包括查账等;对于一般的中小企业来说,申请退还税款的风险还是比较高的,最坏的结果可能是既退不了税款,还会补交税款。四、注意事项1.要正视税收与会计处理的差异,帐务处理是一回事,所得税纳税申报是一回事。帐务处理要遵循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纳税申报时需做纳税调整的做纳税调整,调表不调帐。2.要注意同税务沟通。(1)由于补提补计费用涉及的财税政策较多,不同税务人员掌握和理解的不尽一致,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充分地沟通是十分必要的。(2)对于因业务时间差原因形成的补计费用怎样才算金额较小,应与税务沟通。3.帐务上不做处理,单纯地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上以纳税调整的形式补提补计,不符合相差税法精神,一般税务机关不予认可。五、固定资产、原材料暂估入帐后发票在年度报告后到达的情况不属于本文所述的情况。之所以写这篇维护纳税人权益的文章,不是想提醒纳税人做错了反倒很有理似的。强调一点,这方面还是慎重些好,虽然从理论上如上文所述,但实际中,各地税务机关对此问题掌控不一,要与税务机关多沟通,在这事上达成共识最好。相关法规: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企业年终申报纳税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2.财税字[1996]79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3.国税发[1997]1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相关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第六条规定:企业的税前扣除项目,一律要凭合法的票证凭据确认;凡不能提供合法凭征的,一律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国税发[2000]28号)《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外负担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算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国税函[2003]847号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五、关于固定资产价值调整的折旧处理,中移动因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补提的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交的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交的所得税。”国税函[2003]13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五、关于固定资产价值调整的折旧处理,中国联通公司因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补提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缴的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的所得税。”财税[2004]2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五、关于固定资产价值调整的折旧处理电信企业因按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补提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缴纳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的所得税
本文标题:补提补计费用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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