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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西方国家处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的经验,谈谈中国如何处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摘要国家结构形式是指表现一国的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的组成关系。本文通过对中国的国家结构模式的历史渊源、国内政府关系及各级政府间的权利划分进行比较,发现两种国家结构模式的特点所在,为当代中国建立法治社会提供有益借鉴。关键词:结构形式部分之间地方政权法治社会附目录1.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内涵………………………………………………11.1单一制………………………………………………………………………11.2联邦制………………………………………………………………………12.单一制和联邦制各自的特点…………………………………………13.中国国家结构形式的分析……………………………………………23.1国家与地方的立法关系……………………………………………………23.2中国与地方的权力关系……………………………………………………24.中国单一制体系下具体制度的完善…………………………………34.1各民族自治地区是中华民国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织部…………………34.2特别行政区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35.总结……………………………………………………………………4参考文献…………………………………………………………………51国家结构形式是指表现一国的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形式,它所表现的是一种职权划分关系。国家结构模式一般分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种,由于复合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联邦,因此,单一制和联邦制就成为当代国家结构的主要形式。一、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内涵1.1单一制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内涵在于:全国只有一部宪法和一套中央国家机关体系,每个公民只有一个统一的国籍,国家内部按照区域划分行政区域,各行政区域的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在地方的分支机构,由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不能脱离中央而独立;在对外关系中,中央政府是国际法主体。也就是说,单一制是一种以中央政府为核心而形成的政府间关系,中央政府集中了所有的权利和权威,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这国家行政区域的划分和地方政府的设置,可以改变一个地方政府的行政区域范围或者改变地方政府的结构形式,而地方政府的存在及其权利都源于中央政府或受制于中央政府。单一制下的政府关系具有以下特点:其一,中央政府代表了国家的所有主权,且除了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之外具有无限权利;其二,地方政府只是中央政府的分支,有义务服从中央命令,不具备有宪法保障的自治权。1.2联邦制联邦制国家是由几个或更多的成员联合组成的国家。联邦制是由两个或多个分享权利的政府对同一地理区域及其人口行使权利的体系。在联邦制下,宪法把国家权利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授予中央政府,另一部分授予地方政府,二者都享有实质上的权利。根据联邦制模式的基本框架,其涉及国内政府间关系的特征主要包括:其一,存在两套政府体制,一套是联邦中央政府,一套是联邦各成员政府;其二,中央政府同各成员政府之间存在着明确的权力划分,联邦政府是一个有限政府;其三,联邦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不得逾越宪法中关于他们各自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地位的条款,从而干涉到另一方的权利范围;其四各成员政府可以在联邦宪法规定的权利范围内,制定适合本成员国的宪法和法律,并自主决定和管理成员国事务;其五,各成员国下属的地方政府,实行地方自治,其自治权受到法律保护,成员政府不得直接干涉所属地方政府的事务。二、单一制和联邦制各自的特点1.单一制国家设立有统一的立法机关和统一的中央政府;全国只有一个宪法;按行政区域划分行政单位和自治单位,各行政单位和自治单位都受中央的统一领导,没2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力。地方行政单位虽然也设有相应的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但它们的权限有些是宪法授予的,有的是由中央政府直接授于或委托的,地方权力的大小完全取决于宪法的规定或中央的授予。在对外关系中,它是单一的主体。在它的领土上没有其他任何类似的国家组织存在。如中国、英国、法国、日本等都是单一制国家。2.联邦制国家除了有整个联邦的宪法、法律和最高国家机关以外,各组成单位还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及最高国家机关,根据联邦宪法的规定,行使自己的国家权力。联邦的权力可以遍及全国,而各州或共和国的权力只能在各州或共和国内部行使,各成员国的公民同时又是联邦公民。有的联邦的成员还有进行国际外交活动的权力。但在对外关系中,大多数联邦各组成单位不是单独的主体。美国是世界上首先建立现代联邦制的国家,除此之外,还有印度、俄罗斯、瑞士、巴西等国都实行联邦制。随着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联邦中央政府的权力有加强的倾向,但联邦各组成单位的权力仍很大,权力下放和权力集中是联邦制国家并存的两种发展趋势。三、中国国家结构形式的分析3.1中国与地方的立法关系对于我国中央与地方的立法关系,1982年宪法只是原则性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结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并没有具体说明如何解决中央和地方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而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则规定了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制定程序以及冲突解决方式,成为某种意义上“法律的法律”。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分权,具有如下特点:第一,《立法法》规定某些重要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即涉及到整个国家生活,关系到全国各族人民基本利益的法律,主要指形式、民事、国家机构、公民基本权利义务方面的法律。第二,根据《立法法》64条、73条之规定,地方政府具有一定的权利管理本地区的事务。但只有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机构和政府才有立法权;中央政府的法律规范在效力上一般高于地方法律法规,但并非绝对,而《立法法》规定了解决中央(部门规章)和地方法律规范发生出突的程序。3.2中国与地方的权力关系中国作为单一制国家,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主要体现为上级领导下级,与联邦制不同,中国地方政府一般有责任实施中央制定的法律,并接受上级政府的指令、命令与监督,且上级政府有权撤销下级政府的决定,并对各地人民政府的行政职能实行横向与纵向的双重监督。3四、我国单一制体制下具体制度的完善4.1各民族自治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马列主义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建立政权后,采取何种国家形式,首先要考虑的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利益,同时也要考虑到国内民族的关系,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列主义关于民族问题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结构问题的理论,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采取了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这是符合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此制度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恰当政治途径和形式。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其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我国通过宪法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享有广泛的自治权,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各个方面。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是完全符合我国国情的,它有利于发挥各民族人民的积极性,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完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任务,有利于确保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民族平等,也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各族人民的革命成果,保障四个现代化建设,达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目的。4.2特别行政区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设立特别行政区是中国共产党考虑了我国部分区域的特定历史和现实情况作出的。这是针对我国尚未完成的统一祖国大业,为和平解决台湾、香港、澳门问题所采取的特别措施,是“一国两制”方针的具体实现。我国在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原则方面,是坚定不移的。同时,在具体政策、措施方面,我们又有很大的灵活性,充分照顾到台湾、澳门、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以及各方面人士的意愿。这些地方在实现和平统一后,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等。一国两制的构想,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我国国家结构形式的一种新模式,也是我国处理国际问题原则的具体使用。在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中实行两种制度和平共处。这是史无前例的创举,其意义是深远的。它有利于国家统一,有利于保持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稳定,符4合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也有利于世界和平。它为世界上一些尚未统一的国家树立了光辉典范,同时也给无产阶级用和平方式解决政权问题开创了先例,从而丰富和发展了马列主义的理论宝库。五、总结单一制和联邦制并非相互对立的两个概念,起区别也并非像有些学者归纳的那样泾渭分明。实际上两者只是在程度上有所区别,而不是相互排斥。中国需要建立一个现代法治国家,就必须走一条有选择性集权的道路,这意味着在集权的同时还要进行分权。在那些涉及全国性意义的领域,中央政府要把权力集中起来,并通过垂直系统使用这些权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都是我国为解决国家统一问题而提出的有效措施。但随着经济、政治的发展,这些制度也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尤其是当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在实践中遇到了很多新问题,诸如中央与特区的具体权限划分,宪法与基本法的关系、特区政府与立法会的关系问题等,这些问题的解决是没有先例可循的,要求我们党根据具体值况和相关理论妥善处理,为迎接台湾的顺利回归奠定基础。5参考文献:[1]卓越.比较政府与政治[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2]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3]王丽萍:《联邦制与世界秩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4]中国选举与治理网[5]《政治学研究》杂志
本文标题:课程比较公共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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