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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3页采购战略合作协议书(2012年度)甲方:山东雅士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山东玉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协议编号:YSGF-CG-YUFENG2012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共同促进发展的原则达成战略合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甲方可依据本合同向乙方下达订单,乙方同意按本合同为甲方交付产品。一、目的和范围乙方向甲方供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检验标准的铝型材。二、有效期和终止本协议的有效期限于2012年1月1日开始,至2012年12月31日结束,并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随时延续。如任何一方严重违反协议,并且在收到有关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后10日内未能改正,未违约方可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立即终止本协议。三、产品订单3.1本协议为双方战略合作的主合同,甲方每次订货可以以有效的《采购订单》形式通过传真或者电子版通知乙方,甲方所下《采购订单》只要有总经理签字即视为有效,乙方应于收到甲方订单24小时内向甲方书面确认,超过24小时未确认的,视为接受甲方订单,乙方应依所发的订单履行义务。3.2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通知乙方变更交货期,如果乙方尚未备货的,乙方应依照通知执行,该情形不视为甲方的违约;如果乙方已经备好货物,双方另行协商订单的交货时间或其它处理办法。四、产品交付4.1交付时间和地点:乙方交付甲方山东工厂的周期为下单后7天,交付甲方广州工厂的周期为下单后14天,具体交付时间和地点以双方确认的《采购订单》为准(如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变更交货期,则以该通知为准)。乙方除受本协议约束外,同时应受《采购订单》、甲方书面通知单的约束。乙方确保有合理和可靠的产品库存量,并应尽其最大努力达到100%的及时交货率。4.2交付内容:4.2.1双方订单约定的产品、备件;4.2.2与产品、备件有关的技术规格书;4.2.3产品合格证明资料;4.2.4装箱单或送货单。4.3产品运输和运费承担:乙方应在满足交付时间的要求下,以合理的运输方式运抵甲方指定交付地点,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4.4乙方应依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甲方要求对产品进行包装、运输、存储,使产品免受任何损害,包装物不回收。如因不适当的包装、运输、存储致产品受损时,乙方应对甲方负赔偿责任,甲方亦有权拒绝验收或在发现后随时退换货物或解除该批次订单。4.5乙方交付产品时,应依甲方要求向甲方指定的收货人或最终用户提供送货单,并要求收货人或最终用户签收。五、价格及支付5.1甲方向乙方采购的价格为:见合同附页《玉峰铝型材价格表》如甲方需要购买未在价格清单中的产品,乙方及时报价并保证提供一个合理的具有竞争力的价格。当原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超过8%时候,双方协商作出相应调整。5.2合同金额:每笔订单的金额以订单为准,同时双方约定,订单中所约定的款项为本合同的最高和全部价款(含产品费、运费费、17%增值税及本协议约定的所有相关费用),除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若双方有协议变更价格的,则该新价格适用于变更日起甲方所发出的所有订单,经双方同意后,也适用于变更日前已制作而尚未交付的产品。第2页共3页5.3付款条件:款到发货,发票一周内送到甲方。如果付款方式变更按照双方商定的执行。5.4乙方应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税号、账号和银行信息等与本协议执行相关信息。如有变更,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六、产品质量、验收和培训6.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以下标准或要求:6.1.1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生产许可的基本要求,乙方承担因违背生产许可等国家相关法规所造成的后果。6.1.2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必须满足以下所选中的项目:■《国家标准》;■《技术质量要求与验收标准确认书》;■《产品样本》;■《产品入厂验收规范》■《采购订单中约定的特殊要求》。6.1.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选中的项目:■《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产品材质证明》;■《产品原产地证明》;□《检验检疫证明》。6.1.4乙方为甲方提供产品使用条件培训6.2质保期:出厂后18个月内。6.3到货验收:乙方产品到达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后,由甲方指定人员对产品的包装、外观质量、规格型号、数量和其它交付资料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验收人员签收送货通知单。到货检验有缺陷不合格,乙方在7工作日免费更改缺陷或更换成新的合格产品,如拖期按照订单延误执行,检验标准见合同附页《铝型材进货检验规程》。七、违约责任7.1实质性违约:乙方的违约行为包括不限于不能交货、导致甲方退货及其它严重违约导致甲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行为,以及乙方经甲方催告后七天内不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均将被视为实质性违约。出现以上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解除该次订单直至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订单金额的百分之三十作为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甲方或最终用户造成的直接损失。7.2交付、验收、维修等义务延迟的违约责任:产品的交付、验收及维修时均应在甲乙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若乙方拖期,按产品总价的0.5%/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逾期七日仍不能完成的,除非甲方书面同意延期或双方达成新的一致意见,否则按7.1条款执行。7.3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若甲方逾期仍不付款的,则乙方有权催告甲方及时付款。在乙方书面催告后七日起甲方仍不付款的,则甲方应当就未及时付款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乙方违约金。八、不可抗力8.1一方对于天灾或其它法定不可抗力事故且非该方的过失所致迟延履行不负责任。如有上述迟延原因,一方应立即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即采取所有措施避免损害。8.2如有不可抗力事故发生,甲方可依其判断选择下述措施:(1)终止本协议或任何尚未履行完毕的全部或部分订单;(2)在不可抗力事由期间中止本协议或本协议有关的全部或部分订单。8.3如甲方选择本协议第8.2条(2),甲方于不可抗力事由消失时,可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九、一般条款9.1本协议中各条款的效力相互独立,任一条款不生效、无效或被法院撤销并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9.2甲方可随时将与本协议的履行有关的书面资料列为本协议的文件,并作为本协议内容的组成部分。第3页共3页十、争议解决方式如因本协议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潍坊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十一、附件11.1本协议的附件或后续的补充协议均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不得与本协议相冲突;一旦于本协议相冲突,以本协议为准。11.2附件:《玉峰铝型材价格表》、《铝型材进货检验规程》十二、合同生效及份数12.1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12.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甲方(盖章):山东雅士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盖章):山东玉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0536-7611798-8200电话:传真:0536-7637676-8266传真:开户行:中国银行潍坊福寿东街支行开户行:账号:211711429091账号:日期:2012年月日日期:201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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