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第三裁判职责1、记录参赛队员2、在裁判员的要求下监督球的刚换3、在替补队员尚未进入赛场前检查其装备4、记录进球队员的号码5、一方要求暂停时通知计时员6、在计时员发出声音信号通知裁判和队员准许比赛暂停的情况下,给出暂停信号7、记录暂停情况8、记录各半场比赛中裁判员示意的每队累计犯规次数9、任一球队在半场比赛中已累计犯规5次给以必须的信号10、在计时台摆设标准,示意某队已经在半场比赛中累计犯规5次11、记录任何被警告或罚令出场的队员的姓名和号码计时员职责1、当比赛正确开球后开启计时器2、当比赛停此停此计时器3、当比赛经踢界外球、掷球门球、角球、中圈开球、任意球、从罚球点或第二罚球点踢出或坠球重新开始比赛后开启计时器。4、在可能的情况下载计分板上公开记录的进球、累计犯规和比赛节次。】5、对1分钟暂停进行计时6、以不同于裁判的哨声示意1分钟暂停结束。7、在得到第三裁判通知后,以其哨声示意犯规5次8、负责罚令2分钟的计时9、于不同的哨声示意上半场、全场及加时赛结束。可判为间接任意球的犯规共有九种情况,其中前五种是针对守门员的,后四种是针对队员的。限制守门员的五种情况,其精神是为了加快比赛节奏,防止拖延时间。(一)守门员用手控制球时,在发出球之前行走四步以上,应判给对方踢间接任意球。允许守门员行走的“四步”可连续使用或分开使用,但应累计计算。当守门员以一脚为轴,另一脚前后移动,不算作走步,有时守门员快速跑动中跳起接球,落地后为了保持身体平衡而向后或向前走了几步,不应计算在四步之内。(二)当守门员用手控制球后,一旦将球置于地上或传出,即为进入比赛状态,这种情况不论出现在行走四步之前、之中或之后,只有当处于罚球区外的同队队员或对方队员触球之后,该守门员方可再次用手触球,否则应判“第二次用手触球”犯规,但不包括守门员扑、接球时手触球后无意脱手,球着地后,守门员再次用手触球。(三)守门员用手触及同队队员故意踢给他的球,是不允许的,但这不包括同队队员由于没有掌握好技术动作而踢出的球意外落向守门员处;也不包括同队队员用头部、胸部和膝盖等部位传球给守门员。然而,如果裁判员认为,队员是利用规则而故意设置骗局,例如,队员用脚将球挑起后再用头部顶给同队的守门员,或队员用脚将球挑给同队另一队员将球用头部顶给同队的守门员,此时不管守门员是否用手触球,这种情况不但应被判罚间接任意球,还要因犯有非体育道德行为而被警告。这个间接任意球的判罚地点不是在守门的触球地点,也不是警告守门员,而是判将球挑走的队员犯规并警告该队员。(四)守门员不能用手触及同队队员直接掷入的界外球。(五)守门员用手和臂部持球超过5~6秒,应判守门员故意延误时间,由对方踢间接任意球。当守门员利用手臂的任何部位接触球后,便可认为是已经控制球,此控制球包括守门员故意地用手臂挡球,但不包括裁判员认为该球是意外地从守门员手臂弹出,例如守门员扑救球后。(六)动作具有危险性。指裁判员认为队员的动作有危险的犯规。他的动作目的是为了获得球或处理球,但动作方式有可能伤害对方队员或自己。(七)阻挡对方队员。这是指队员目的不在踢球,球又未在其控制范围以内时,用身体阻挡对方队员行动的犯规。(八)阻挡守门员从其手中发球,是指守门员持球后准备用手抛发球,或手抛起用脚踢发球,或在规定的时间及步数内拍几下球再发出的过程中,对方队员上前阻碍干扰守门员的上述动作,致使拖延了球进入比赛状态的时间。(九)比赛中还可能存在《足球竞赛规则》第十二章未提及的犯规情况,如果裁判员对此进行警告或罚令出场,则由对方踢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例如,某队员趴在场地上,将球压在身下,自己不踢球也不让他人踢球,应被警告,由对方踢间接任意球。警告的犯规1、非体育行为2、用语言或行动表示异议3、持续违反竞赛规则】4、延误比赛从新开始5、当以角球、任意球、界外球从新开始比赛不退出规定距离6、未经裁判许可进入或从新进入比赛场地,或违反替换程序7、未经允许故意离开比赛场地替补队员违反以下也可以警告1、非体育行为2、用语言或行动表示异议3、延误比赛从新开始4、进入比赛场地违反替换程序以下7种罚令出场1、严重犯规】2、暴力行为3、故意手球破坏对方的进球或明显得分机会4、向对方或任何人吐唾液5、用可判任意球或点球的犯规,破坏对方向本方球门明显进球机会6、使用攻击性、侮辱性的语言或手势7、同一场比赛得到2次警告
本文标题:裁判规则补充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03305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