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第8章工程竣工决算8.1.1竣工决算的概念及作用1.竣工决算及其分类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是指在项目竣工验收将会使用阶段,由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投产或使用全过程的全部实际支出费用的文件,它反映了建设项目的实际造价和投资效果。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项目规模的大小,可分为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和小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两大类。2.竣工决算的作用(1)竣工决算是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实行计划管理的重要手段(2)竣工决算是对基本建设实行“三算”对比的基本依据(3)竣工决算是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4)竣工决算是确定建设单位新增资产价值的依据(5)竣工决算是基本建设成果和财务的综合反映3、工程竣工结算与竣工决算的关系编制单位不同竣工结算竣工决算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编制范围不同针对单位工程编制的针对建设项目编制的编制作用不同是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是核对施工企业生产成果和考核工程成本的依据;是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依据是建设单位考核基本建设投资效果的依据是正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8.1.2竣工决算的内容1、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2、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3、建设工程竣工图4、工程造价对比分析8.1.3竣工决算的编制一、编制依据二、编制步骤三、新增资产价值的确定1.新增资产的分类按照新的财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新增资产按其性质可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五大类。(1)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如:1000元、1500元或2000元),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构筑物、机电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资产为低值易耗品,应列入流动资产范围内,如企业生产办公使用的工具、器具、家具等。(2)流动资产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货以及应收和预付款项等。(3)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4)递延资产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工程(如延长使用寿命的改装、翻修、改造等)支出等。(5)其他资产其他资产是指具有专门用途,但不参加生产经营、经国家批准的特种资产,如银行冻结存款和冻结物资、涉及诉讼的财产等。1、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确定(1)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包括的内容。新增固定资产包括已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器具的购置费用以及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包括土地征用、迁移费(即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无限期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迁移费等)、联合试运费、勘察设计费、项目可行性研究费、施工机构迁移费、报废工程损失费和建设单位管理费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办公设备、生活家具、用具和交通工具等的购置费。(2)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计算以单项工程为对象,单项工程建成后经有关部门验收鉴定合格,正式移交生产或使用,即应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一次性交付生产或使用的工程应一次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分期分批交付生产或使用的工程,应分期分批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2新增流动资产价值的确定(1)货币资金,即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在外埠存款、还未收到的在途资金、银行汇票和本票等资金),一律按实际入账价值核定计入流动资产。(2)应收和应预付款,包括应收工程款、应收销售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及预付分包工程款、预付分包工程备料款、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预付购货款和待摊费用,其价值的确定。一般情况下按应收和应预付款项的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时的实际成交金额或合同约定金额入账核算。(3)各种存货是指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需要储存的各种自制和外购的各类货物,包括各种器材、低值易耗品和其他商品等。其价值的确定:外购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加工整理或挑选费用及缴纳的税金等进行计价;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3、新增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1.无形资产计价原则。无形资产的计价,原则上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财务制度规定,根据企业取得无形资产的途径不同,计价有相应的原则:(1)投资者以无形资产作为资本金或合作条件投入的,按照对其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2)企业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3)企业自制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其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4)企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可按照发票账单所持金额或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2.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1)专利权的计价。(2)非专利技术的计价。(3)商标权的价值。(4)土地使用权的计价。4、新增递延资产价值的确定5、新增其他资产计价8.2保修费用的处理8.2.1土木工程项目保修1.建设项目保修含义是指建设工程在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按合同有关保修期的规定),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责任单位负责维修。项目保修是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在一定期限内由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或用房进行回访,对于工程发生的确实是由于施工单位施工责任造成的建筑物使用功能不良或无法使用的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修理,直到达到正常使用的标准。2.保修的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1)保修范围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理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2)保修的期限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的合法寿命内正常使用,保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第四十条规定执行。①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和供热期;④电气管理、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⑤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有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8.2.2保修费用及其处理1.保修费用的处理(1)承包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2)由于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设计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可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费用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同有关方解决。(3)因建筑材料、建筑购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属于承包单位采购的或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承包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4)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问题,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5)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损坏问题,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不承担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理。(7)涉外工程的保修问题,除参照上述办法进行处理外,还应依照原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标题:第8章工程竣工决算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0343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