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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财政支持产业发展资金股权投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区县(开发区)财政局:为了进一步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优化和完善我市财政支持产业发展资金投入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推动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主导产业加快发展,我们修订了《西安市市级财政支持产业发展资金股权投入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西安市财政局2014年12月16日西安市市级财政支持产业发展资金股权投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优化和完善我市财政支持产业发展资金投入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推动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主导产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陕西省省级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股权投入管理办法》(陕政办发〔2014〕2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市政发〔2013〕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支持产业发展资金中用于股权投入的部分(以下简称股权投入),包括:市级工业发展、科技发展、服务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发展、文化产业发展、旅游业发展、都市农业等专项资金。配套中省财政项目资金以及中省转移支付资金等具备股权投资条件的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股权投入资金来源为:市财政当年预算安排的各项支持产业发展资金中采取股权投入的资金,以前年度股权投入回收的本金和所形成的投资收益及其他资金。第四条从2015年起,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的各类支持产业发展资金除特定用途外,均应安排不低于50%的资金用于相关产业领域企业(项目)的股权投入(包括设立各类产业投资基金、金融及担保机构注资、参股风险投资公司等),并逐步提高股权投入比例。以后年度每年安排的专项资金增量部分扣除特定用途外,原则上全部用于股权投入。具体额度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级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确定。第五条股权投入资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注重绩效、滚动发展、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用于股权投入的资金仍按原渠道管理,由市级相关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征集、评审、实地审查和确定项目,所形成的股权委托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西投控股)实施管理。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方式第六条股权投入资金主要用于对注册地、纳税地在我市、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高新技术、装备制造、现代服务、文化、旅游、战略性新兴产业、农业产业化和服务外包等产业领域的重点招商引资企业、技术创新型企业、规模扩张类企业和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等进行扶持。通过财政资金投入带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入到我市重点产业,解决企业在成长期和规模扩张期的资金瓶颈问题,培植壮大主导产业和重点骨干财源。采取股权投入扶持的企业和产业项目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一)企业注册、纳税及项目实施地在西安市辖区内;(二)企业管理团队稳定、素质较高;(三)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一定规模和发展前景,资产状况良好,具有成长性、示范性、带动性的企业;(四)运作规范,企业构架符合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合法、规范;(五)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信用等级良好;(六)企业(项目)符合财政扶持产业发展资金申报指南的其他具体条件。第七条股权投入资金以国有法人股方式投入企业,投入方式主要包括普通股和优先股,由被投入企业自主选择,经市级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审核后确定。普通股方式参股,投入额占被投资企业的股份原则上不超过其总股本的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收益与其他股东享受同股同酬。为体现市政府扶持产业发展的政策性要求,股权投入资金可对所投资的全市重点发展产业、高新技术初创期企业等给予适当让利。具体由各相关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予以明确,西投控股结合企业(项目)情况提出投资方案建议,报市级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审定实施。优先股方式参股,收益按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确定,投资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第八条股权投入资金要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单户企业(项目)的投入额度依照相关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企业规模、项目投资、预期绩效等情况由市级相关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对计划投入额度超过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重大产业项目报市政府审定。第三章申报及立项程序第九条股权投入资金的申报及立项程序:(一)公开征集:市级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每年会同市财政局在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中确定当年股权投入资金支持重点,明确申报具体要求,面向社会征集项目。利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平台,为股权投入和运作提供支持和保障;(二)项目申报:申报企业依属地化原则,通过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系统,按程序逐级向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同时提交申报材料;(三)项目初审:市级相关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四)尽职调查:项目初审通过后,市级相关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安排西投控股开展项目尽职调查,西投控股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及投入方案建议并报市级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五)项目评审:市级相关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专家,对企业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和西投控股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及投入方案建议进行评审和审查,提出评审意见。项目评审参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级相关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六)项目决策:市级相关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审查意见,确定拟投入企业(项目)的扶持金额及预期发展绩效目标。(七)项目公示及下达计划:确定拟投资的股权投入项目,由市级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向社会公示后,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计划,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八)项目实施:西投控股根据下达的项目计划、资金计划和投资方案等与被投入企业签订股权投入协议,实施股权管理。第四章股权投入管理主体及职责第十条市财政局是股权投入资金的监管主体,负责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收益上缴管理和绩效评价,会同市级产业主管部门参与项目管理工作,不直接持有财政支持产业资金形成的股权,不直接进行股权管理。第十一条市级产业主管部门是股权投入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和监督主体,负责股权投入项目的征集、审核、公式、下达和资金回收等工作,会同市财政局督促西投控股建立市场化运作风险规避机制和退出机制,加强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十二条西投控股是股权投入资金的管理实施机构,实行企业化运作,负责股权投入资金所形成股权的日常管理、保值增值,并在法定程序内明确所投入财政资金的有限责任,建立市场化运作风险规避机制和退出机制,防范因投资企业经营亏损而产生的投资风险。第十三条西投控股应履行的具体职责包括:拟定股权投入资金所形成股权的具体管理办法;对申请股权投入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实施具体投入方案和对投入形成的股权进行日常管理;负责提出和实施股权退出方案;建立股权投入企业信息库,为企业提供咨询和增值服务;依据股权投入项目计划,与被投入企业就投入方式、投入期限、股息收取、股权回购、违约责任等内容签订投入协议,在规定时限内将资金拨付至相关企业,实施股权管理;按约定投入协议参与对被投入企业的重大决策,监督其投资方向,定期向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报告;对股权投入资金按部门、来源、投入类型等单独核算。第五章股权投入资金的退出与风险控制第十四条股权投入资金项目必须具备明确的退出条件和方式,达到一定的投入年限或约定投入条件(如一定的增值率、企业上市、未能实现预期盈利目标等),应适时进行股权转让、股票减持、其他股东回购以及清算等,实现财政资金退出。西投控股结合股权投入项目运行情况,向市级产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提出退出建议,经批复后实施。第十五条股权投入资金所形成的普通股股权可采取股权转让、其他股东回购及项目公司清算等方式退出,具体由西投控股根据有关规定提出退出方案,报经市级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及市财政局批复后实施。第十六条股权投入资金所形成的优先股股权依据投入协议由被投入企业回购。西投控股签订投入协议时,应对企业进行偿债能力分析,在此基础上就优先股股权投入资金的回购方式、期限及违约责任等予以明确。回购的方式包括:到期一次性回购、投资期限内分期回购、可转换优先股等。第十七条建立股权投入资金信用奖惩机制。对能够按期支付股息、回购且信誉良好,通过政府资金支持发展较快的企业,在以后年度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中予以优先(重点)支持;对于不按期支付股息、主观故意、拒不履行股权回购责任的企业,列入市级各部门不良信用企业名单,企业今后申报的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不再予以扶持。同时,由西投控股依法启动投入回收追偿程序,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100%收取违约金。第十八条对因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客观原因,无法在投入协议约定期限内进行股权回购的企业,由西投控股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股权回购处理方案,报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审定后执行。同时,对企业在未完成股权回购期限内申报的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不予扶持。第十九条股权投入资金退出时,除按投入协议约定价格退出的以外,西投控股应聘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等专业机构对所持股权进行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重要参考。第二十条股权投入资金退出后,收回的本金仍按原投入资金渠道滚动使用,用于相关产业领域企业(项目)的股权投入,必要时按程序报批后可统筹使用。股权投入资金的股息、分红等收益按年度缴回财政。市财政每年按照西投控股托管股权投入资金年均余额的1%核拨项目管理费。第二十一条支持重点企业(项目)持续发展。对于股权投入到期后完成经济效益指标(资产、收入、利润、纳税)超过投入协议(立项合同)预期指标年均20%以上且有新的投资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项目),可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提出延长股权投入期限申请,西投控股根据项目情况提出建议方案,报市级产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审定后,可延长投资期限2-3年。第六章股权投入监管及配套措施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会同市级相关产业部门对股权投入资金、股权管理机构和项目企业实施监督和指导。第二十三条西投控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和企业章程等行使权力,在所参股企业违法、违规及风险不可控的情况下,应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股权投入资金不得用于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及赞助、捐赠等支出。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拨付需要的前提下,西投控股可通过购买国债及保本短期理财产品的方式盘活存量股权投入资金,形成的收益按年度缴回财政,市财政按照收缴收益的20%核拨西投控股管理费。第二十四条西投控股应当每半年(每年1月15日、7月15日前)向市财政局和市级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产业专项资金股权投入项目的股权管理和项目实施企业经营情况,对于股权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及时报告。第二十五条被投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股权投入协议约定的有关内容,接受股权投入监管,配合西投控股开展股权管理工作,定期汇报项目进展及企业经营情况,对于公司发生的重大及变更事项应及时向西投控股报告。第二十六条股权投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纳入公共财政资金考核评价体系。由专项资金主管部门配合市财政局建立有效可行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估。评估指标主要包括股权投入项目实际投资规模、被投入企业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第二十七条建立资金动态考核调整机制。将股权投入资金的使用情况作为下一年度产业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的考量因素之一。对股权投入资金使用绩效好的产业主管部门(专项资金),可增加下年度股权投入资金安排额度,对未完成年度股权投入资金比例或资金使用绩效较差的产业主管部门(专项资金),酌情减少下年度资金安排金额。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市财政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财政支持产业发展资金股权投入改革工作的有关要求,修订和完善现有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企业的指导和监管。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西安市财政支持产业发展资金股权投入管理暂行办法》(市财发〔2010〕477号)同时废止。
本文标题:财政支持产业发展资金股权投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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