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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康工程业务培训第一部分:基本生活保障工程一、实施背景(一)《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31号令)(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008]29号)二、实施对象凡浙江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原低保户家庭及现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的重度残疾人。三、保障内容(一)对低保家庭中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按照所在地城镇和农村的低保标准,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低保金)。(二)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参照所在地的低保标准,全额发放重度残疾人低保补助金(以下简称补助金),并享受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保障标准,扩大保障范围。四、审批程序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程序参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进行;收入核定参照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申请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无监护人且自己不能提出申请的重度残疾人,可由社区、村(居)委员会代为提出。重度残疾人在申请享受基本生活保障时,当地残联应对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进行审核,需要重新鉴定和核发证书的,所需经费由财政承担。县(市、区)民政部门在批准重度残疾人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前,应先由当地残联审核同意。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的持证重度残疾人,由当地民政部门发放《重度残疾人低保救助证》,持证享受贫困重度残疾人补助金等就救助政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民政、残联等职能部门应根据人员变动、收入变化、残疾程度变化等因素适时对保障对象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五、资金渠道重度残疾人低保金和补助金,按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本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纳入实行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省财政根据各地的经济状况,按照以奖代补的原则,给予适当补助,补助金的省级补助比例与低保金的补助比例一致。低保金和补助金由民政部门统一发放,发放形式和发放周期应相一致。低保金和补助金从批准当月起计发,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重度残疾人低保补助金数额民政、残联、财政以县(市、区)为单位按各自单独上报。六、工作分工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由民政部门会同残联共同组织实施。各级民政、财政和残联部门要建立联席制度,形成合力。(一)民政部门负责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低保证》及《重度残疾人救助证》的发放管理,低保金和补助金的发放工作。(二)残联要做好调查摸底、及时统计、定时上报工作。并负责残疾等级的鉴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管理及申请对象资格审查等工作。(三)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的预算和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七、监督管理各级民政、财政、残联要充分运用已建立的“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残联要将完成情况的数据资料及时录入。民政、财政和残联将按省政府要求建立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的评估、督导和考核机制,及时掌握各地的工作进展情况,并组织力量对各地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在实施过程中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既实现应保尽保,又严格把关。如发现工作不力导致政策执行不到位,给予通报批评;对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骗取、截留、挪用补助经费的,要核查并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八、几个附件(表格)说明第二部分: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一、目标任务计划用五年时间(2008—2012年),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基本满足全省重度残疾人托(安)养需求。2008年先选择在部分县(市、区)试点推行。2009年以后在全省全面组织实施。二、实施对象凡是具有浙江省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且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为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的实施对象。生活不能自理:是指日常起居、衣着、饮食等基本生活能力丧失,自身不能料理的残疾人。三、托(安)养方式根据重度残疾人的残疾状况、生活自理能力和其家庭状况及各地托(安)养机构条件,可采取不同的托(安)养方式:(一)集中托养,对象一般为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专人护理,家庭护理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二)日间照料,对象一般为夜间其家庭可以照料而日间需要机构照料的重度残疾人,重点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三)居家安养,对象一般为家庭有照料条件,适宜在家里安养的重度残疾人。四、审批程序凡符合条件且本人及监护人要求纳入托(安)养的重度残疾人,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申请审批手续:(一)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服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3)。申请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户口簿;2.本人居民身份证;3.残疾人证。(二)社区、村(居)委会依据本办法规定实施对象的条件,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评议。根据本人愿望、残疾类别和程度及其家庭情况提出托(安)养的方式,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如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还须出具相关证明,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件材料上报乡镇(街道)残联。(三)乡镇(街道)残联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区、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居)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四)县(市、区)残联收到乡镇(街道)报送的申请人材料后,应认真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审定结果函告有关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给予办理有关托(安)养手续。各县(市、区)残联在审核托(安)养申请材料时,应对申请人持有的《残疾人证》进行审核,需要鉴定、重新核发证件的予以重新核发。五、服务标准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及日间照料机构,必须是经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一定的基础设施、设备、有专人管理和服务的敬老院、福利院或专门的残疾人托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对纳入集中托养的重度残疾人,应首先保障其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所需,并根据其情况,提供必要的康复和最基本的医疗服务。对纳入日间照料的重度残疾人,应提供用餐和基本的照料服务。有条件的可以适当组织开展教学与职业技能培训及简单的生产劳动。同时,所有选定为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及日间照料机构都要按有关规定与其所服务的重度残疾人或监护人签订托(安)养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实行居家安养的重度残疾人,必须有家人或邻里能正常提供生活保障,基本满足重度残疾人生活照料需求。重度残疾人托(安)养的具体服务标准由各市、县(市、区)残联会同民政等部门制定。六、费用补助集中托养经费由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和护理费组成,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参照当地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标准确定,护理费参照护理等级相应的护理标准确定。费用补助指导线:集中托养费用每人2008年为7500元、2009年提高到9000元;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费用每人每年为3750元。集中托养、日间照料的财政补助经费,由托(安)养机构凭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作联系单向县(市、区)残联结算,由县(市、区)残联会同财政部门将补助经费拨付给托(安)养机构;居家安养的财政补助经费,由县(市、区)残联会同财政部门凭重度残疾人托(安)养的审批手续将补助经费存入其个人银行卡(折),直接支付给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省财政补助比例,按浙政发〔2008〕29号文件规定执行。七、工作分工各级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做好调查摸底和实施情况的统计及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机构的选定等相关具体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对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基本设施设备的提供和服务,做好对托(安)养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托(安)养经费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的拨付管理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照料居家安养残疾人人员的工作作为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八、监督管理市、县(市、区)残联要及时报送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需求调查和完成情况的统计信息。各县(市、区)残联应于每年8月20日前,将下年度需求调查情况填写《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服务需求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报市残联,市残联应于每年8月底前汇总上报省残联。每季(年)末,各县(市、区)残联应将本季(年)度《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托(安)养任务完成情况进度表》(见附件5)上报市残联,再由市残联汇总上报省残联。各县(市、区)残联上报纸质报表的同时,要及时将实际完成的重度残疾人托(安)养的名册及有关数据录入“残疾人综合服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以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省残联、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按照省政府要求建立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的评估、督导和考核制度,组织对各地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如发现因工作不力,影响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补助经费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第三部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关政策的解读和说明一、政策依据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简称新农保)。浙政发【2009】6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简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二、基本原则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三、参保范围浙江:本省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四、目标任务国家: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浙江:2009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全面启动,每市确定1个县(市、区)列入国家(淳安、余姚、平阳、德清、嘉善、嵊州、永康、江山)或省试点(普陀、玉环、景宁),并根据省政府的实施意见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2010年1月1日起,凡符合条件,年满60周岁的本省户籍城乡居民按规定享受政府提供的基础养老金,2012年全省实现制度全覆盖。五、基金筹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1、个人缴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各地可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的额度,增设和调整若干绝对额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2、集体补助。3、政府补贴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1、基础养老金:指年满60周岁、未享受过城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中央: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补给东部地区50%)浙江: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2、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所在市、县(市、区)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政府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计算公式:个人账户的积累除以139个月139个月:指人的平均年龄寿命为71岁。3、缴费年限养老金。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六、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未享受养老金待遇的城乡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目前是60元。(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水平可适当高于农村居民),市、县(市、区)也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2、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年补缴额不得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缴费标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3、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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