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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当前出租车市场竞争模式的分析酒店管理一班张超一、公司模式根据我国城市出租车公司化模式的特点,可归纳为三种公司化模式:(1)承包型公司化模式又称份钱型公司化模式、北京模式,指出租车产权与经营权归公司所有,司机不是公司的正式员工,公司与聘用的司机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具有聘用关系,公司按月向司机收取承包费,即份钱,但大部分的纠纷都是由此模式引发。(2)挂靠型公司化模式又称中介型公司化模式,是指出租车产权与经营权归个人所有,司机只是以某一公司名义从事营运,公司与司机签订服务协议,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公司只负责提供代缴税费等服务,其他费用及工作一律由司机自己负责。(太原模式)(3)个体模式个体模式,又称温州模式,指出租车产权与经营权均归个人所有,司机或车主是完全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如温州、天津等。个体化模式,是政府直接通过无偿配给或有偿拍卖的方式,将经营权给予个人。主要包括有限期和无限期两种方式。无限期模式,如温州(98.8%)和深圳(部分车辆);大部分有限期个体出租车已经向挂靠型公司化转变,如太原等地。(4)公车公营模式本文的公车公营是指出租车行业的一种经营模式,在这种经营模式下,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之间的关系是劳动雇佣关系,双方签定劳动用工合同,驾驶员的收入按任务定额和服务质量等各项指标考核后确定,驾驶员严格按照企业的管理制度进行营运。公车公营模式车辆产权、经营权、投资主体和管理权都属于公司。二、对于专车市场的评价看法及建议现在所谓的“专车”,主要有两种,一是挂靠租赁公司的私家车,二是租赁公司的自有车辆。第一种不必多说,私家车非法运营,就是“黑车”,应当坚决打击。对于第二种车辆,则不可轻易归为“黑车”。对于汽车租赁,国内一些大城市普遍规定,用于租赁的车辆应当为汽车租赁经营者所有,车辆行驶证件注明的车主名称应当是持证的汽车租赁经营者。也就是说,租赁公司将自有车辆投入“专车”运营,并不违规。同时根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司机必须取得从事客运服务的资格证。如果“专车”登记在汽车租赁公司名下,司机也是持证运营,那么,“专车”并没有突破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至于各类约租“专车”的软件,其实起到的是信息整合作用,把有需求的用车者和汽车租赁公司联系起来。只要“专车”软件招来的是符合资质的运营车辆及司机,软件本身亦无错。近年来,滴滴、快的等打车软件蓬勃兴起,深度整合与改变了出租车的市场格局。这是智慧应用之于交通服务领域的一个写照。从目前的情况看,“专车”进入市场顺应了社会需求,出租车司机要及时适应这一市场新格局。出租车服务的是普通乘客,“专车”普遍是中高档商务车,面向的群体也是有较高出行需求的人士,收费也比出租车贵。两者应当采取不同的定位,吸引不同的目标客户,满足公众多样化、个性化的出行需求。在各行各业都在细分市场的当下,“专车”和出租车完全能够实现错位竞争,共同发展。监管部门也要及时跟进市场变化,顺应市场监管需求,制定出台有效监管措施,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面对“专车”这条“鲶鱼”监管部门要抓紧出台对“专车”的监管细则,对汽车租赁公司的准入门槛、车辆的安全性能、司机的从业资格、“专车”运营价格、保险赔付机制等进行细化完善,确保“专车”合法安全运营,乘客的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从长远来看,还有必要对出租车特许经营机制进行改革。目前国内的出租车行业采取特许经营制,出租车公司出资获得运营权,司机再向出租车公司缴纳“份子钱”。当前国内诸多城市都存在“打车难”现象,政府部门往往处于两难境地:不增加出租车数量,民众不满意;多投放出租车,司机的利润少了,但“份子钱”不变,生存压力更大。特别是“专车”一来,更是凸显了出租车运营体制的固有弊端。这表明,既有的出租车特许经营制度已经落后于新的社会变化和市场竞争需求,应当积极稳妥加以改革。
本文标题:西方经济学报告关于我国当前出租车市场经营模式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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