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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及定期清理公布制度第一条为正确处理规范性文件稳定性与有效性的关系,促进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切实维护法制统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和定期清理公布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县工商局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公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县工商局制定公布的内部工作制度,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制度。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应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颁布生效之日起至废止之日止;长效的规范性文件,从生效之日起每5年进行一次审查。暂行或者试行的规范性文件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安排部署工作有时限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工作时限。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第四条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原起草股室或者执行股室认为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施行的,负责对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情况组织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提出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的意见。第五条规范性文件依法定期进行清理,清理责任主体为具体负责起草或执行规范性文件的股室。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的,清理股室要提出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按程序报县局法制机构初审;(一)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二)制定依据已经修改或废止的;(三)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四)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的情形。第六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把经常清理与定期清理、专项清理与全面清理有机结合起来,要把清理规范性文件与制定、修改规范性文件有机结合起来。第七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由局党组会或局办公会审议决定。第八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审定后,局法制机构应按规定向县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应将规范性文件目录和规范性文件的文本(含电子文本)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应向县政府法制办报送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无须报送规范性文件的文本;决定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应向县政府法制办报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文本和修改说明以及修改依据等。第九条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应当及时通过县工商局政务信息网站或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依法行政的依据。第十条县局将把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列为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对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的,给予表彰;对不按要求完成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纠正。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标题:规范文件有效期及定期清理公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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