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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摘要】: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国际公约规定了赔偿范围和标准,我国立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作了规定。油污损失损害类型包括清污防污费用,财产损失,经济损失和环境损害,每个损害类型都有相应的赔偿标准。【关键字】油污损害赔偿范围赔偿标准不足建议随着现代技术和航运事业的日趋兴隆,海上船舶油污损害成为海洋环境、沿海区域乃至整个海洋生态系统的致命威胁。大部分油污是由于油轮在海上发生碰撞、搁浅等事故而造成,当然也有由卸油过程中的渗漏所导致等其他原因。众多海上事故的结果显示油污不仅仅导致一些海洋物种濒临灭绝,同时对污染海域附近的居民生活也构成了威胁。由此,船舶油类引起的污染,无论在国际层面还是国内层面都足以广泛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鉴于任何沿海国家都无法对公海行使管辖权,建立一个有效的海洋环境保护国际体系向油污受害者提供及时、充足的赔偿便显得尤为重要。法律从公众对于大规模海上油类运输引发的环境威胁的知晓出发衍变为一个涉及规则义务和刑事与民事责任的独特领域。(注释1:TsimplisM.N,MarinePollutionfromShippingActivities(2008)14JournalofInternationalMaritimeLaw,pp.101-152.)在现有的国际体系框架下,明确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正确有效处理油污损害索赔案件的前提,有利于海洋环境保护。一、国际船舶油污责任赔偿体系国际海事组织(IMO)肩负了建立一个确认油污责任和确保受害人得到赔偿体系的任务,分别于1969年和1971年拟定了《1969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69民事责任公约》)和《1971成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1971基金公约》)。这两个公约构建了最初的国际船舶油污责任体系,保证了受害人较以前更加便捷地获得赔偿。在1992年和2000年,IMO对两个公约进行了修改以提高油污受害者可获赔偿限额。2001年3月,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参照1969年公约模式制定的《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燃油公约》),主要调整船舶的燃油舱燃油泄漏导致的污染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然而,国内并没有专门的立法。为正确处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与2012年通过《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规定)》。该规定借鉴国际公约和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索赔手册》。它说规定的油污损害赔偿范围包括:1为防止或者减轻船舶油污损害采取预防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以及预防措施做成的进一步灭事或者损害。2船舶油污事故造成的该船舶之外的财产损害已及由此引起的收入损失。3因油污造成的环境损害所引起的收入损失。4对受污染的环境已采取或将采取合理恢复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二、污染损害研究国际船舶油污责任赔偿体系的赔偿范围,应从构建体系的公约入手。“污染损害”在《1969民事责任公约》和《1992民事责任公约》中界定大致相符,都指从船舶漏出或卸出的油类在船舶外部造成的污染损害或损失,并包括预防措施的费用以及由预防措施造成的后续损害或损失,只是后者将概念明确扩大至“环境损害”,但限于实际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恢复措施所需要的合理费用,以及将“污染损害”地理适用范围延伸至了专属经济区或一缔约国根据国际法所确立的相等区域。(注释19:ArtI(6)&ArtII,the1969and1992CLC.)相应地,《1971基金公约》和《1992基金公约》直接吸收了《民事责任公约》中关于“污染损害”的定义。(注释20:Art1(2),1971and1992FundConventions.)《燃油公约》也适用了与《1992民事责任公约》相同的“污染损害”概念,(注释21:Art1(9),theBunkerConvention.)从而保证了国际船舶油污责任赔偿体系在这一核心概念上的统一性。根据1992油污赔偿基金公约在处理了大量不同案件基础上出版的2008年《索赔手册》,(注释22:ClaimsManual,http://.iopcfund.org/npdf/2008%20claims%20manual_e.pdf,2010年4月14日。)“污染损害”包涵清洁和预防措施、财产损失、结果性损失、纯经济损失和环境损失几种主要类型。基金主管机构,即大会和执行委员会认识到赔偿体系的功效有赖于所有缔约国对公约的统一解释,因而专门设立了“一般性标准”以指导适格索赔。(注释23:“该标准适用于所有索赔:费用或损失必须是实际产生了的;费用必须是与认定为合情合理的措施有关的;索赔人的损失或损害必须是由污染所致;损失或损害索赔必须与泄漏造成的油污染之间存有因果关系;索赔人只有在遭受可以计算的经济损失情况下才有权获得赔偿;索赔人应当出示适当的文件或有关证据证明其损失、损害或费用。”ClaimsManual,InternationalOilPollutionCompensationFund1992,December2008Edition,pp13-14.)只有在损失或损害能够被确实证明的情况下,索赔才能够被受理。2007年11月发生在俄罗斯的Volgoneft139事故中,其中由俄罗斯自然资源部环境监察局提起的环境损失索赔是基于理论模式计算出的抽象量化损失,违背了《1992民事责任公约》关于“污染损害”的规定,而未能获得受理。(注释24:TheOctober2009SessionsoftheGoverningBodies-Inbrief,http://.iopcfund.org/npdf/Oct09e39.pdf,2010年4月14日。)证据的所有因素都需要涉及,也必须有足够证据让船东、保险人和1992油圬赔偿基金公约依据实际费用金额、遭受的损失或损害做出自己的判断。当然,每类索赔都有自己特性需要单独考量,考虑到索赔人、有关行业或国家的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允许索赔人在提交证据时享有一定灵活性。(一)清污和防污费用1赔偿范围《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规定》第12条规定了清污费用的赔偿范围为防止或者减轻船舶油污损害采取预防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及预防措施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者损害。这条规定与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一致。《民事责任公约》《基金公约》和《燃油公约》明确规定,污染损害不仅包括预防措施费用,而却包括预防措施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损害。应采取防污和清污措施而造成的损害,例如,重型机械对防波堤河道造成的损害,其合理的维修费用可以得到赔偿。2赔偿标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规定》第12条规定;对防御措施费用以及预防措施造成的近一半灭失或者损害,人民法院应结合污染范围污染程度油类泄漏量,预防措施的合理性,参与清除油污人员及投入使用设备的费用等因素合理规定。该规定提供的赔偿标准并不十分明确。《民事责任公约》《基金公约》和《燃油公约》规定的清污费用赔偿标准为合理性标准,即清污措施必须是合理的。根据国际海事委员会《油污损害赔偿指南》的规定,对于防污措施和清污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只要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合理的就应那个该得到赔偿。合理性的判断为客观标准,不能仅仅因为预防或清除措施无效,不予赔偿。《油污损害赔偿指南》规定,为采取预防或清除污染措施而合理购置的设备和材料,购置费可以得到赔偿,但应扣除设施完毕后设备或材料的残余价值。为了采取预防或清除污染措施,合理的使用了索赔者所拥有的设施或设备,索赔者有权请求在使用期间的合理租金。3优先受偿我国《船舶油污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按照申请时间顺序依次受理。其中,对同一事故的索赔按照下列范围和顺序赔偿或补偿;1为减少油污损害而采取地应急处理费用;2控制或清除污染所产生的费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不足以赔偿或者补偿前款规定的同一顺序的损失或费用的,按比例受偿。我国《防污条例》第55条规定;发生船舶油污事故,国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应急处理清污所发生的费用,应当在船舶油污损害中优先受偿。《民事责任公约》《基金公约》和《燃油公约》对于各种损失类型并未区别对待。(二)财产损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规定》第12条规定:船舶泄漏油类污染其他船舶,渔具和养殖设施等财产,受损害人请求油污责任人赔偿因清洗,修复受污染财产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受污染财产无法清洗修复或者清洗修复成本超过其价值的,受损害人请求油污责任人赔偿合理的更换费用,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应参照受污染财产实际使用年限与预期是有年限合理扣除。该条规定与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索赔手册》的规定类似。基金赔偿被污染财产的清洁修理和更换产生的合理费用。然而,以旧换新不能完全获得赔偿,需要考虑财产的使用年限和预期寿命。例如,如果2年的渔网因严重受污染必须更换,而他本身寿命只有3年,则赔偿更换费用的三分之一即可。(三)纯经济损失关于纯经济损失,《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规定》第14条规定:海洋渔业,滨海旅游业及其他用海临海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因环境污染所遭受的收入损失,具备以下全部条件,由此证明收入损失与环境污染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1请求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位于或接近污染区域2请求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依赖于受污染者员或者海岸线3请求人难以找到其他替代资源或者商业机会4请求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业务属于当地相对稳定的产业。国际海事委员会(CMI)于1994年10月第35届国际会议通过了《国际海事委员会油污损害指南》,为成员国法院在该领域面临复杂争议或阐述新的法律原则提供帮助。(注释26:国际公约与航运法规:国际海事委员会油污损害指南,中国海商法年刊,1994年第5卷,第463-465页。)指南将纯经济损失列为与相继经济损失即直接损失相对,指请求人因财产有形灭失或损害以外的原因而遭受的资金损失,并将可以受偿的纯经济损失限于由污染本身所引起的损失范围内,除证明损失与污染事故之间存有因果联系外,还要从索赔人的活动与污染区之间地理上的距离、经济上对受损的自然资源的程度依存度、在直接受污染地区经济活动中所占比重、自身能减轻其损失的范畴、损失的可预见性及造成请求人损失的并存原因影响等方面来考虑污染与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合理程度的近因。油污基金原则上从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接受纯经济损害索赔,至今已有成千上万例索赔实践,基金主管机构已建立起一套自己的有关纯经济损失索赔可行性标准。例如,渔民的渔网没有被直接污染,但由于他们通常捕鱼的海域受到了污染而又没有别的海域可以捕鱼,这些渔民便遭受了纯经济损失。又如位于受污染的公共海滩的旅店或饭店的所有人因为污染造成宾客数量减少的损失也属于纯经济损失。一些针对纯经济损失所采取的合理措施的费用可以获得赔偿,如旨在预防或减少重大油污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的市场策略。(注释27:ClaimsManual,InternationalOilPollutionCompensationFund1992,December2008Edition,p13.)关于经济损失的计算标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规定》第16条条规定:受损害人主张因其财产受污染或者因为环境污染造成的收入损失,应以其前三年同期平均净收入扣减受损计件的实际净收入计算,并考虑营销收入的其他相关因素。按照前款规定无法认定的收入损失,可以参照政府部门的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或者同区域同类生产经营者的同期平均收入和理认定。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索赔手册》规定,对渔业海洋养殖和加工业的经济损失索赔估算,以索赔期间的实际经济情况与事故前加以比较。估算并却建立在预算数据的基础上,估算标准是污染是否导致索赔者的整体商业损失后果。赔付以总利润为基础。因事故未产生的管理费用或者其他正常开支应从收入损失中扣除,不同费用根据经营业绩水平而波动。任何节省的劳务或者人工费用应从营业额中予以扣除。索赔者需要提供适当的证据证明其损失,包括:1损失的性质,包括损失有污染导致的证据2损失期间和事故之前三年每月减收的收入;3可能的话,损失期间和事故之前三年每种水产品捕捞收获每月的减少量;4节约的管理费用或者其他各种正常开
本文标题:赔偿体系下的损害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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