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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前言本标准代替GB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本标准与GB13432-200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修改了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定义;——修改了基本要求;——修改了标示内容的部分要求;——删除了附录A。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2术语和定义GB7718中规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术语和定义2.1特殊膳食用食品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定膳食需求而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这类食品的营养素和(或)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特殊膳食用食品所包含的食品类别见附录A。2术语和定义附录A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类别a)婴幼儿配方食品:1)婴儿配方食品;2)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3)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b)婴幼儿辅助食品:1)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2)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c)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种除外);d)除上述类别外的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辅食营养补充品、运动营养食品,以及其他具有相应国家标准的特殊膳食用食品)。2术语和定义2.2营养素食物中具有特定生理作用,能维持机体长、发育、活动繁殖以及正常代谢所需的物质,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及维生素等。2术语和定义2.3营养成分食物中的营养素和除营养素以外的具有营养和(或)生理功能的其他食物成分。2术语和定义2.4推荐摄入量可以满足某一特定性别、年龄及生理状况群体中绝大多数个体需要的营养素摄入水平。即(97%~98%)个体每日需要的营养素摄入量。2术语和定义2.5适宜摄入量营养素的一个安全摄入水平。是通过观察或实验获得健康人群某种量营养素的摄入量。3基本要求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应符合GB7718规定的基本要求,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不应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应符合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相应产品标准中标签、说明书的有关规定;——不应对0~6月龄婴儿配方食品中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4强制标示内容4.1一般要求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标示内容应符合GB7718中相应条款的要求。4.2食品名称只有符合2.1.1定义的食品才可以在名称中使用“特殊膳食用品”或相应的描述产品特殊性的名称。4标示内容4.3能量和营养成分的标示4.3.1应以“方框表”的形式标示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以及相应产品标准中要求的其他营养成分及其含量。方框可为任意尺寸,并与包装的基线垂直,表题为“营养成分”如果产品根据相关法规或标准,添加了可选择性成分强化了某些物质,则还应标示这些成分及其含量。4标示内容4.3.2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应以每100g(克)和(或)每100mL(毫升)和(或)每份食品可食部中的具体数值来标示。当用份标示时,应标明每份食品的量,份的大小可根据食品的特点或推荐量规定。如有必要或相应产品标准中另有要求的,还应标示出每100kJ(千焦)产品中各营养成分的含量。4标示内容4.3.3能量或营养成分的标示数值可通过产品检测或原料计算获得。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并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4.3.4当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中的蛋白质由水解蛋白质或氨基酸提供时,“蛋白质”项可用“蛋白质”、“蛋白质(等同物)”或“氨基酸总量”任意一种方式来标示。4标示内容4.4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4.4.1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必要时应标示调配方法或复水再制方法。4.5.2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适宜人群。对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适宜人群按产品标准要求标示。4标示内容4.5贮存条件4.5.1应在标签上标明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贮存条件,必要时应标明开封后的贮存条件。4.5.2如果开封后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宜贮存或不宜在原包装容器内贮存,应向消费者特别提示。4标示内容4.6标示内容的豁免当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时,可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5可选择标示内容5.1能量和营养成分占推荐摄入量或适宜摄入量的质量百分比在标示能量值和营养成分含量值的同时,可依据适宜人群,标示每100g(克)和(或)每100mL(毫升)和(或)每份食品中的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占《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中的推荐摄入量(RNI)或适宜摄入量(AI)的质量百分比。无推荐摄入量(RNI)或适宜摄入量(AI)的营养成分,可不标示质量百分比,或者用“-”等方式标示。5可选择标示内容5.2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声称5.2.1能量或营养成分在产品中的含量达到相应标准的最小值或允许强化的最低值时,可进行含量量声称。5.2.2某营养成分在产品标准中无最小值要求或无最低强化量要求的,应提供其他国家和(或)国际组织允许对该营养成分进行含量声称的依据。5.2.3含量声称用语包括“含有”、“提供”、“来源”、“含”、“有”等。5可选择标示内容5.3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功能声称5.3.1符合含量声称要求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可对能量和(或)营养成分进行功能声称。功能声称的用语应选择使用GB28050中规定的功能声称标准用语。5.3.2对于GB28050中没有列出功能声称标准用语的营养成分,应提供其他国家和(或)国际组织关于该物质功能声称用语的依据。
本文标题:解读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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