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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纳税规定2015-12-1708:00:56来源:信息时报作者:【大中小】添加收藏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现今的企业为适应形势,也在不断地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在这过程中也发生越来越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那么,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是否需要缴税?有没有税收减免规定呢?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税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次性补偿收入可平均数月计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具体计税方式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龄-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龄公式中“免税收入额”是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2015年度经济补偿的免税额标准应为222732元。公式中“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指个人取得的补偿收入时实际缴纳到地方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专户的部分,对未实际缴纳的不得扣除。如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已于当月发放工资中扣除,则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计算时不可再重复扣除。“工龄”是指计算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个人实际工作年限,如果实际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一次性补偿其他相关规定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电厅申报如何操作?通过电子办税服务厅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对取得补偿的个人当月作两条数据录入,即同一个纳税人做两条申报记录,一条为所得项目选择“正常工资薪金”的记录,一条为所得项目选择“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的记录。录入经济补偿的申报数据时,“收入额”填写个人的经济补偿总额,“免税所得”填写222732(该数为2015年度经济补偿的免税额标准),“收入所属期起”选择填写入职日期,“收入所属期止”选择填写离职日期。广州地税工作人员在此提醒广大纳税人,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免税额每年新标准执行时间均从1月1日开始,在统计部门公布数据之前,可按上年标准先扣缴个人所得税,事后进行多退少补。如对相关政策及操作仍有疑问,可拨打我市地税纳税服务热线(020)12366-2咨询了解。政策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版权声明:
本文标题: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纳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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