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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权力腐败现象透析内容摘要:一个不争的现实是,当前中国官场的腐败十分严重,从地方到中央,到纪委到法院、检察院,从党委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军队、监狱、驻外机构,都有大量的腐败现象发生。所谓警察权力的腐败,是指人民警察为了自己或他人的私利,借用职务的便利违法违规,将权力私有化、商品化、市场化的行为,其变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除了传统的权力与金钱,物质,官职,色情之间的交易外,目前公安队伍里警察权力腐败又呈现出了新的类型和特点,产生这种腐败是主客观因素相互结合,相互作用的结果。对公安领域警察权力腐败进行研究,这对我们如何看待权力腐败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对我国反腐斗争和政治体制改革有所裨益。关键词:警察权力腐败现象原因分析警察道德权力观人民警察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之一,与军队共同构成包围国家安全的两大支柱,人民警察是国家意志的执行者,它在国家政权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警察一方面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大量而艰巨的任务,另一方面又是国家其他权力得到顺利行驶的后盾。警察权力对于人民警察的影响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它能够陶冶人民警察的情操,增强人民警察完成职责任务的信心,使人民警察在行驶职权的过程中,聪明才智得到发挥,综合能力得到提高,思想境界得到提升;另一方面它又可能成为刺激警察产生特权意识,诱发其产生私心与贪念的因素,于此相联系,警察权力使用效果具有二重性,它就像一把双刃剑,正确使用就能够成为人民警察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重要手段和能力,而不当使用,就可能成为包庇犯罪分子,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公肥私的工具。因此,如何有效地预防和避免警察权力的腐败,历来就是各国统治者和广大公众普遍关心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尤其是在我国已经进入小康社会、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已成为时代主流的新的历史时期,在这一时期我们十分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细致地分析通过现象看到警察权力腐败的根本原因,以便防微杜渐、标本兼治,确保警察权力的健康和良性运行,确保公安工作顺利进行。一、警察群里腐败的定义及特点1.所谓警察权力,到目前为止,我国学术界不但对警察腐败没有一个统一确切的定义,而且就是对权力腐败概念的界定也有争议,诸如王沪宁给腐败下的定义是:“公共权力的非公共应用。”田心铭认为:“腐败是为谋取私利二侵犯公众利益、服饰、破坏某种现存社会关系的行为。”杨春洗认为:“腐败是指执政党组织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受其委托从事公务的组织和人员,为满足私利,谋取私利或局部利益,而实施的严重违背纪律和法律。侵犯人民利益并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的蜕化变质行为。”综上所述,就不难看出,所谓警察权力腐败,主要是指警察权力机关或其警察人员在行驶权力的过程中,偏离或超越法律所界定的职权范围,未能严格按照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模式、标准、条件或方向履行职责和行驶权力。以及未经过法律许可擅自变更,转让或放弃权力的行为或是谋求不可得的利益。2.警察权力腐败的特点(1)非法定主体越权行事.众所周知,警察职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法定警察非法定主体越权行事.非法定主体越权行事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而且,人民警察的任何职权都具有法律授权属性,只要未经授权或法律许可,即使法定的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也不得行使该项权力.然而,在现实生活和工作实践中,却有那么一些警察机关或其警察人员无视上述刚性规定,悖道而行.有的超越本机关,本部门,本警种的职权范围行事,行事腐败,谋求个人利益.例如:滥用管辖权;有的随意参与诸如催粮派款,扒房拆屋,刮宫引产等非警务活动,滥用警察职权;有的擅自变更,转让法定职权,动用非警察人员从事警务活动.(2)无视法定要件行使职权.根据《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无视法定要件行使职权.任何警察职权的行使都必须以法定要件的存在为前提.而有的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却根本不考虑法定要件是否具备这一事实,任经验和感情办事,动辄采取严厉手段,随意使用武器警械,滥用人身和财产强制措施,既侵犯了群众利益,又亵渎了法律的尊严.(3)消极不作为,弄权渎职.一般的认为贪污受贿是警察权力的腐败但是消消极不作为,弄权渎职.极不作为也是警察权力的另一种形式的腐败.一些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受特权思想和法律虚无主义观念左右,在执法办案和日常管理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耍特权,抖威风,动辄以管人者自居,对待群众冷硬横推,漠视群众疾苦和公民合法权益.有的对群众的报案求助等正当要求敷衍塞责,消极应付,能推则推,能拖则拖,给群众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甚至导致严重后果;有的利用职权,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吃请索贿,弄权渎职,袒护,包庇,放纵不法行为,使一些理应受到法律追究的违法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继续危害社会;有的与不法分子称兄道弟,拉拉扯扯,对违法犯罪行为漠然置之,充当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后台和保护伞,甚至与他们同流合污,沆瀣一气鱼肉百姓.(4)违反程序行使职权造成警察权力的腐败.根据《人民警察法》《刑事诉违反程序行使职权造成警察权力的腐败.造成警察权力的腐败讼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人民警察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相应程序.而一些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由于程序意识缺乏,重实体轻程序,在行使职权时,视程序规定为儿戏,该请示的不请示,该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履行审批手续,该告知权利的不告知权利,凭个人主观意志行事,表现出很大的随意性,动摇了警察权力行使工作的严肃性.另外,一些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由于思维方式陈旧落后,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过分强调专政和打击职能,忽视服务和人权保障职能,甚至将用权与服务,执法与维权对立起来,不尊重人权,不注意维权,采取粗暴野蛮的行为,随意剥夺或限制公民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当事人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5)执法处罚权力异化,间接造成警察谋私.一些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受利执法处罚权力异化,间接造成警察谋私.益驱动,把市场经济中商品交换的原则渗透到行使权力和执法办案活动中,把法律赋予的权力当作是一种特殊商品,视权力为摇钱树和聚宝盆,把执法用权与经济利益挂钩,以解决办案经费为由违规收费,乱罚滥罚,把查处赌博,卖淫嫖娼等罚款数额较高的案件,当成创收的法宝,甚至将减刑,假释,解教,取保等行为当成敛财的渠道,严重偏离和违背了法律精神.(6)自由裁量权无节制的使用,使法治失去效力.由于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自由裁量权无节制的使用,使法治失去效力.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不尽相同,法律,法规在规定各种处罚手段,年限,数额等方面给执法者留有一定的裁量空间.然而,一些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在行使法律赋予的裁量权时,不是依据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而是依据关系的亲疏,人情的厚薄以及金钱的多寡作出裁量,致使以罚代刑,以罚代处,因情废法,因钱废法等降格处理现象时有发生.二、导致警察权力腐败的主客观因素警察权力腐败是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不良的内因加之客观外在因素的影响,腐败就自然而然产生了。(一)主观因素1、错误的权力观,人民赋予的权力姓“公”还是姓“私”,这是衡量权力观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权力“私”姓导致部分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出现权力腐败。因此人民警察权力定位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警察权力实施的正确与否。近几年来,受社会上一些消极因素的影响,一些警察机关重业务轻教育,重使用轻管理,导致部分警务人员在繁重的工作中前放松了对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是非观念颠倒,价值观念扭曲,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谋取个人私利和捞取好处的工具,淡忘和歪曲权力的服务目的,背离了权力的人民性,耍特权,斗威风,对待群众的冷漠粗暴,人为造成对立情绪,失去了群众对他们起码的信任与支持。2、法律意识淡薄。一些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受“法律虚无主义”意识左右,过分强调自己的“执法者”身份,却淡忘了“执法的前提是守法”这一基本常识,错误地认为法律是管老百姓的,片面要求老百姓守法,只要能让老百姓守法,即使在执法中打点“擦边球”甚至犯规逾矩也不大碍。正是在这种错误执法思想和观念的支配和驱使下,无视法律对职权行使的相关规定,想当然办事,随意执法,导致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重受损,最终走上了“执法者犯法”的歧途。3、人权观念缺失。警察机关及其警察人员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予。警察权力行使的目的,在于代表人民群众意识行使国家权力、为人民群众谋取利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力。这里所说的“人民群众”,理所当然包括那些因违法犯罪受到法律追究的人员。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却错误的认为违法犯罪人员是打击和专政对象,而不属于人民群众之列,无端的将他们列入“另类”,对他们的缺乏必要的人文关怀,甚至随意限制和剥夺他们的因有权力,使他们的人格尊严得不到尊重,基本权力得不到保障,最终损害了这些人员对法律的期望值和客观评价。(二)客观因素1、权力监督不力,关于加强对警察权力监督的问题。近年来引起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从中央到地方,围绕立法监督,执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以及内部监督方面做出不写努力与尝试,而且形成了相对完善的监督体系和监督运行机制,但由于监督机制还不够顺畅,监督力度不够大,监督措施不够到位,特别是缺乏必要地监督保障机制,而且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出现了权力监督工作中的漏洞和“盲区”。致使实际监督效果被弱化,给权力腐败现象提供了可乘之机。2、制度上存在漏洞,如考核制度、监督制度、管理制度、选拨奖惩制度在执行的过程中都呈现出了其自身的不足与缺陷,而且有一些制度已不适应现代行政管理和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不符合民主政治发展和腐败倡廉的要求,这些都很容易使警察产生腐败的念头,再加上这些制度不够公开,不够透明,这些少数动机不纯,素质不高的人钻了制度的漏洞,进而利用权力进行腐败。3、同时,由于警察的职业特殊性和工作环境,他们经常与各种违法犯罪分子打交道,目睹人类社会里最黑暗的一面,天天遇到坏人坏事,见惯了人们尔虞我诈的手段,在这种充满诱惑的黑色环境下,缺乏相对透明与必要的监督,大大增加了警察腐败的机会。三、警察权力的危害(一)警察权力腐败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好形象。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是党和政府的“窗口”和“门窗”。其执法行为和精神传统如何。不仅关系到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威信和形象而且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形象,党和政府的威信和号召力正是依靠包括警察在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务实,高效,廉洁,勤政,爱民的言行得以形成和体现的。人民警察亲民爱民,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其直接影响就是提升党和政府的形象,而公安机关内部一旦出现腐败,就会导致人权状况恶劣,道德风气下降,经济衰退,社会整体信用水平。随着腐败愈演愈烈,不可避免会引起群众对党和政府仇恨情绪的增加,造成社会广泛不满,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大打折扣。(二)警察权力腐败不利于公安队伍的现代化建设,公安队伍的现代化建设,就是适应时代对公安工作提出的要求,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合格,作风优良,业务过硬,反应敏捷,斗争有力的具有显著时代特征的社会保障,服务,管理功能的执法实力队伍。警察担负着保卫祖国,保护民众,打击犯罪的责任,要完成身上的担子,警察不但应有出色的作战本领,和对敌技巧,而且应有良好的道德风貌,以凝聚公安队伍士气,一是警察出现腐败,其后果是极其恶劣的,他们将不再国家和民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各自追求自身利益,贪图享乐,失职渎职,为所欲为。这就是公安队伍的战斗力大大下降,一些腐败的警察还为非作歹,给国家和社会带来更多危害。(三)人民警察权力腐败成为滋生全社会腐败,道德腐败的“温床”。任何权力的腐败都易导致全社会的腐败,警察权力的腐败也不例外。从以往查处和披露的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情况来看,无一例外的在社会中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比如,金钱交易、权情交易、权色交易的必然恶果,就是最终导致徇情枉法、洵权枉法、腐化堕落;消极应付、执法不作为,必然导致玩忽职守、包庇和纵容违法犯罪活动;滥用自由裁量权、管辖权、处
本文标题:警察权力腐败现象透析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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