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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社人民币流通管理暂行办法为努力提高我县农村信用社人民币收付业务质量,提高现金整洁度,促进货币流通业务有序开展,推进反假货币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永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流通管理考评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一条全县农村信用社人民币流通管理由财务会计部负责具体工作、营业部协助管理。第二条管理内容(一)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1、全额清分制度:营业部配备专职出纳人员,从各网点回收上来的钱捆,必须经过专职出纳人员全额清分后,方可送交人民银行发行库。2、营业部交存人民银行发行库、各营业网点交存营业部的钱捆必须达到“五好钱捆”的要求:(1)点准:纸币百张成把,十把成捆;硬币50枚成卷,10卷成包(盒)。复点员封捆(包),换人复核;每捆的把数、张数,每包的卷数、枚数及金额准确无误。入库回笼券的差错率(以张计算),主币控制在万分之一,辅币控制在万分之二。(2)挑净:要按《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对回笼券进行挑剔,入库完整券中每把(卷)内含残损券不得超过5%,入库残损券中每把(卷)内含完整券不得超过3%。(3)墩齐:入库钱捆整理整齐,纸币在下面票幅三分之一处扎把,完整券单腰条左右各五把排列整齐;损伤券双腰条排列整齐,每边腰条只能连续盖五个清点人名章。(4)捆紧:入库的钱捆必须使用统一的捆钞带捆紧,并达到五点粘结,捆钞带接头必须置于封签下;每捆钞票的最后一张是正面,封签的方向应与最后一张钞票的方向保持一致。(5)盖章清楚:交存的钱捆使用统一规格的封签、日戳、单位名章、私人名章。封签上的封捆员、复核员及腰条上清点人的印章清楚,日戳和单位名章清晰方正;每把纸币腰条上的清点员名章必须面向封签方向对齐;每捆钞票腰条上只能是一个清点人名单并且与封签上封捆员的名章一致,且腰条上其他地方没有其他人员的名单。每卷硬币中间必须加盖复点员名章,且与封签上的封捆(包)员名章一致。3、各营业网点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员币(包括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应有《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人民币业务服务承诺》的内容公示,要设置《小面额人民币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窗口》。4、各营业网点必须严格执行小面额人民币最低备付金制度,10元以下面额人民币的每种券别备付金数量为1500张,营业部作为兑换主办网点每种券别备付金数量为3000张。必须无偿为社会公众提供小面额人民币的兑换工作。5、各营业网点对外支付现金必须符合人民银行的规定,不得将未经过清分或挑残的现金对外支付,不得对外支付不宜流通人民币,不得对外支付假币,不得将带有封签的整捆现金对外支付。(二)反假货币工作管理1、县联社财务会计部负责反假货币工作,基层网点专人管理。建立健全反假货币工作制度并开展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反假货币宣传活动及知识培训。2、办理假币收缴、鉴定人员上岗前应参加人民银行认可的社会机构组织的反假货币知识培训和考试,并取得《货币防伪反假培训合格证书》。3、各营业网点履行假币收缴、货币真伪鉴定职责,假币收缴、货币真伪鉴定程序规范,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4、各营业网点收缴的假币实物视同现金管理,实行账实分管,做到账实相符。各网点每月必须将收缴的假币实物上交到营业部,营业部再统一上交到县人民银行。无论是否收缴到假币,营业部必须在每月初五日内向县人民银行发送比对文件;有假币实物的,必须同时上缴与比对文件相吻合的假币实物。5、各营业网点要履行报警、报告义务,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打击制贩假币犯罪:各营业网点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面值500元(含)以上的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面值200元(含)以上的,要在当天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安机关。6、各营业网点应摆放供社会公众无偿使用的货币真伪鉴别设备,并无偿提供鉴定人民币真伪的服务。7、各营业网点对外支付的现金必须做到冠字号码储存可供查询,对办理现钞收付的设备进行贴标管理。第三条、处罚标准(一)在营业部交存人民银行发行库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被人民银行进行扣分、处罚的,财务会计部根据人民银行的处罚记录、考评结果核实后报请领导审批,对营业部相关责任人进行同等金额的处罚(从联社所发各种款项中扣除)。1、人民银行复点、现场抽查、检查组检查发现的差错。2、人民银行现场抽查、检查组检查、管库员办理业务发现挑剔不合质量要求的钱捆。3、人民银行现场抽查、检查组检查、管库员办理业务发现钱捆中有多把少把的。4、管库员办理业务发现章戳不相符的钱捆。(二)、在各营业网点交存营业部过程中出现长款、短款的情形,对营业网点责任人处以同等金额的处罚;出现上介钱捆不符合要求、章戳不相符等情形被营业部退回的,每次对责任人处以200元的罚款(从联社所发各种款项中扣除)。营业部专职出纳在发现问题时,应当天及时与各营业网点责任人进行联系、确认。并于每月5日前对上月各营业网点交存情况进行统计上交财务会计部。财务会计部审核后报请领导审批,交与人力资源部进行处罚。(三)各营业网点如违反相关规定、出现以下情形,被人民银行进行扣分、处罚的,根据人民银行的处罚记录、考评结果对各营业网点相关责任人进行同等金额的处罚:1、出现推诿或未出具认定证明情况被举报。2、根据举报并查实,拒绝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的。3、人民银行现场抽查、检查组检查,发现小面额币种库存不符合最低备付金要求的。4、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假币收缴、上缴的。5、根据举报并查实,发现假币不收缴的。6、每月五日前没有向县人民银行发送比对文件。7、人民银行现场检查或根据举报并查实,发现有不宜流通的人民币对外支付的。8、有案不报或处置不力的。
本文标题:联社人民币流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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