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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变更登记:登陆“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左下角“网上登记注册”------点击“企业登记”后,输入用户名和密码、验证码(如果没有用户名和密码,应选择界面上方“注册”进行注册),点击登录,选择“变更、备案登记”,输入“注册号和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根据要变更的事项选择,根据提示逐步操作并最终提交,等待预审。“预审通过”后带着以下材料到(九水东路3号)李沧审批中心办理。参考便民邮箱abc87660354@126.com密码abc123)发件箱中的股权变更规范,参考表格可下载并修改使用。所需材料,填表说明:一人公司转多人公司变更股权: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只填写基本信息和变更栏,设立栏不用填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贴授权委托人身份证,骑缝加盖公章)、股权转让决定、转让协议、转让后股东决议、章程修正案、税源监控表、公司新章程、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公章。注意!!到税务部门办理税源监控表!!股东持身份证到场签字!!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基本信息名称写上公司的名称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或注册号WW(请根据《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填写)住所山东省(市/自治区)青岛市(地区/盟/自治州)李沧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乡(民族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联系电话写上联系电话邮政编码266000□设立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注册资本万元公司类型设立方式(股份公司填写)□发起设立□募集设立股权经营期限□年□长期申请执照副本数量1个股东(发起人)名称或姓名证照号码备注股东(发起人)□变更变更项目原登记内容拟变更内容□备案增设分公司名称注册号登记机关登记日期清算组成员负责人联系电话其他□董事□监事□经理□章程□章程修正案□申请人声明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年月日(今天的日期)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申请人:请写上公司名称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写上你的名字委托事项及权限:1、办理请写上公司的名字(企业名称)的□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撤销变更登记□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其他手续。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今天的日期)至年月日(写上一个月后的日期)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签字:√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注意:1.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都要粘贴2.请在身份证复印件上写上:“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上你的名字(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请写上今天的日期)青岛有限公司股东决定(转让股权)青岛有限公司股东于年月日在做出如下决定:1、股东同意将持有的青岛有限公司万元%的股权转让给(原、新)股东。2、股东同意将持有的青岛有限公司万元%的股权转让给(原、新)股东。3、同时修正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股东:年月日股权转让、受让协议转让方:受让方:经全体股东同意,双方协商将原股东在青岛有限公司万元占注册资本%的股权,现全部一次性转让给受让方,转让后受让方持有转让方在青岛有限公司万元占注册资本%的股权。该股权是依法可以转让的。有关债权债务问题按《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本协议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转让人签字:受让人签字:年月日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其它变更)有限公司股东于年月日在召开了股东会,并就变更、修改公司章程事项形成如下决议:1、股东及出资额变更为:2、同时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已履行了相关程序,如有不符,由公司及全体股东承担一切责任。全体股东盖章或签字:年月日注: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青岛XXXXXXXXX有限公司章程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投资方共同出资设立青岛X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青岛XXXXXXXXX有限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青岛市李沧区XXXXXXXXX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XXXXXXXXXXXXXXXXX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形成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出资日期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出资日期:股东姓名证照号码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出资日期或名称XX37030519760XX货币XX万X年X月X日XX37030519760XX货币XX万X年X月X日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七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9)修改公司章程;(10)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八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的,应当召开。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监事召集并主持,监事不召集并主持的,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二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其中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三条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第十四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五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六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十八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罢免。第十九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会议和执行董事会议;(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4)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执行董事报告。第七章其他事项第二十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二十二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第二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二十四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一式二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年月日税源监控表营业执照正副本新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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