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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必须背会的知识点1.为什么误称CIF为“到岸价”,:这是单纯从其主要价格构成来考虑的,因为按CIF条件成交,卖方要负责安排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和保险,承担相笑的运费和保险费。但由于CIF属于装运港交货,风险已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时转移,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卖方并不保证把货送到目的口岸,因而称其为“到岸价”是不当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若海轮能直接靠岸,DES则是名副其实的到岸价。因为卖方要负责将货物安全运达目的港,在船上将货物实际交给买方才算是完成交货。在DES条件下,卖方不仅要负责正常的运费、保险费。还要负责诸如转船、绕航等产生的额外费用。以及根据需要加保各种特殊附加险而支付的保险费。2.样品: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质量的少量实物。3.对等样品:卖方可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后的样品,称为“对等样品”或“回样”,也有称之为“确认样品”。10.中性包装:是指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和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牌号的包装。也就是说,在出口商品包装的内外,都没有原产地和出口厂商的标记。11.标准化运输标志:ABC…………………收货人代号1234…………………参考号NEWYoRK………目的地l/25…………………件数代号12.定牌:是指卖方按买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2牌,这种做法叫定牌生产。13.班轮运输又称定期船运输,它具有下列特点:(1)“四固定”——航线、港口、航期、运费率(2)“一负责”——船方管装管卸(3)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豁免,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4)班轮承运货物的品种、数量比较灵活,货运质量较有保证,且一般采取在码头仓库交接货物,故为货主提供了较便利的条件。14.滞期费:是指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租船人未完成装卸作业,给船方造成经济损失,租船人对超过的时间应向船方支付的一定罚金。15.速遣费:是指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租船人提前完成装卸作业,使船方节省了船舶在港的费用开支,船方应向租船人就可节省的时间支付一定的奖金。16.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1)货物收据: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货物收据,证明承运人已收到或接管提单上所列的货物。(2)物权凭证: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在法律上具有物权证书的作用,船货抵达目的港后,承运人应向提单的合法持有人交付货物。提单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从而转让货物的所有权。(3)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条款明确规定了承、托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责任与豁免,是处理承运人与托运人间的争议的法律依据。17.过期提单:是指错过规定的交单日期或者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日期的提单。前者,是指卖方超过提单签发日期后21天才交到银行议付的提单,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银行将拒绝接受在运输单据签发日后超过2l天才提交的单据。后者,是在近洋运输时容易出现的情况,故在近洋国家间的贸易合同中,一般都订有“过期提单可以接受”的条款。18.共同海损:在海洋运输途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3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19.共同海损必须具有下列特点:(1)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共同的,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这是共同海损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危险还没有危及船货各方的共同安全,即使船长有意作出合理的牺牲和支付了额外的费用,也不能算作共同海损。(2)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臆测的,或者不可避免地发生的。(3)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自动的和有意采取的行为,其费用必须是额外的。(4)共同海损必须是属于非常情况下的损失。20.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的损失,它与共同海损的主要区别是:(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地造成的一种损失。(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应由受益的各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21.承兑:是指付款人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22.本票与汇票的区别:作为支付工具,本票与汇票都属于票据的范畴,但两者又有所不同,其主要区别有:(1)本票的票面有两个当事人,即出票人和收款人;而汇票则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2)本票的出票人即是付款人,远期本票无须办理承兑手续;而远期汇票则要办理承兑手续。(3)本票在任何情况下,出票人都是绝对的主债务人,一旦拒付,持票人可4以立即要求法院裁定,命令出票人付款;而汇票的出票人在承兑前是主债务的,在承兑后,承兑人是主债务人,出票人则处于从债务人的地位。23.托收:是指由接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付款/承兑,或凭付款/承兑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款或条件交出单据。26.信用证的特点:①信用证付款是一种银行信用: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②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信用证的开立以买卖合同作为依据,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③信用证项下付款是一种单据的买卖:做到“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28.仲裁的优势:在于其程序简便、结案较快、费用开支较少,能独立、公正和迅速地解决争议,给予当事人以充分的自治权。它还具有灵活性、保密性、终局性和裁决易于得到执行等优点,从而为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所选择并采用。30.构成发盘的要件(1)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至少应包括下列三个基本要素:(1)标明货物的名称;(2)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数量的方法;(3)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2)表明经受盘人接受发盘人即受约束的意思发盘人在其提出的订约建议中加注诸如“仅供参考”、“须以发盘人的最后确认为准”或其他保留条件,这样的订约建议就不是发盘,而只是邀请对方发盘。31.构成接受的要件:①接受必须由受盘人作出②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③接受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时效内作出:32.出口合同的履行:货(备货、报验)、证(催证、审证和改证)、船(租船订5舱、办理货运手续)、款(制单结汇)四个环节。33.履行进口合同的一般程序是:证船款货;34.逾期接受又称迟到的接受。虽然各国法律一般认为逾期接受无效,它只能视作一个新的发盘35.仲裁协议的作用:①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不得向法院起诉。②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如果—方违背仲裁协议自行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可根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不予受理,并将争议案件退交仲裁庭裁断。③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36.在海运保险中,保险责任的起讫,主要采用“仓至仓”条款,被保险的货物在最后到达卸载港卸离海轮后,保险责任以60天为限。37.托收的程序出口商进口方银行进口商出口方银行船公司销货合同(1)货物(2)提单⑶托收申请书跟单汇票⑷回执(5)托收委托书、跟单汇票⑹提示跟单汇票⑺付款或承兑(9)提单(10)货物(11)汇交款项⑿货款638.信用证的程序:第二部分:理解记忆的知识点1.当买卖合同中作了与国际贸易惯例相抵触的规定,本着法律优先于惯例的原则,在履行合同和处理争议时,应以买卖合同的规定为准。国际贸易惯例本身虽不是法律,它对合同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但买卖双方如在合同中约定采用某种惯例,则该项惯例就具有强制性,买卖双方都应受其约束。2.《华沙一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在波兰首都华沙开会,制定了关于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称之为《1928年华沙规则》,共包括22条。出口商(受益人)轮船公司买卖合同出口方银行通知行/议付行进口方银行开证行进口商(申请人)⑸提单⑿交单提货⑵申请开证⑶开立信用证⑷通知信用证修改保兑信用证⑹交单⑺议付⑻寄单索汇⑼偿付⑽付款⑾交单7《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AmericanForeignTradeDefinitionsl941)《美国对外贸易定义》是由美国几个商业团体制定的。主要在美洲国家采用。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产生于l936年,现行的《2000通则》是国际商会根据近10年来形势的变化和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在《1990年通则》的基础上修订产生的,并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请学员们注意2010年最新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4.国际贸易惯例与习惯做法的区别: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因为,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故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作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双方均要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和仲裁机构也要维护合同的有效性。5.EXW,英文全文是ExWorks(…namedplace),即工厂交货(……指定地点)。采用EXW条件成交时,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费用都是最小的。至于货物出境所需的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卖方无义务提供。但在买方的要求下,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也可协助买方取得上述证件。①作为买方,在签约时应根据运输的情况,提出对货物包装的具体要求,并就包装费用负担问题作出规定,以避免事后引起争议。②一般情况下,卖方不承担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的责任及费用,但如果双方约定,由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运输工具并承担相关的费用,则应在签约时对上述问题作出明确规定。③在成交之前,买方应了解出口国政府的有关规定,例如是否允许在该国无常驻机构的当事人在该国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当买方无法做到直接或间接办理货物的出境手续时,则不应采用这一贸易术语成交。在这种情况下,按照《2000通则》8的解释,最好采用FCA术语。6.FCA的全文是FreeCarrier(…namedplace),即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在采用FCA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自规定的交付货物的约定日期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由买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货物已被划归本合同项下为前提条件。可见,对于FCA条件下,风险转移的界限问题也不能简单片面地理解为一概于交承运人处置货物时转移。因为在一般情况下,确是在货交承运人时,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但如果由于买方的原因,使卖方无法按时完成交货义务,只要货物已被特定化,那么风险转移的时间可以前移。7.FAS的全文是FreeAlongsideShip(…namedportofship—ment),即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买卖双方负担的风险和费用均以船边为界。①在同北美国家的交易中使用FAS术语时,应在FAS后面加上Vessel字样,以明确表示“船边交货”。②按照《90通则》的规定,在FAS条件下,卖方本身并无义务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和提供出口国政府签发的有关证件。只有当买方有要求,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前提下,卖方才可协助办理。按照《2000通则》的规定,采用FAS术语成交时,办理货物出口报关的风险、责任和费用改由卖方承担。8.FOB的全文是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习惯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9.CFR的全文是Cost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卖方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是,货物装船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因为一般的国际贸易惯例以及有些国家的法律,如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1979年修订)中规定:“如果卖方未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致使买方未能办理货物保险,那么,货物在海运途中的风险被视为卖方负担。”10.CIF的全文是CostlnsuranceandFre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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