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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辖区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人员培训二○一三年十二月船舶进出口岸管理介绍二○一三年十二月一、船舶进口岸审批。二、船舶进口岸手续。三、船舶出口岸手续。四、超大型船舶管理一、船舶进口岸审批。所应提交的材料:①《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一式五份);②代理公司代理经营资格证书(一次性查验并备案);③有效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船舶保安信息材料复印件[适用保安规则的船舶](必要时);④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证书)及其附件(格式B)的复印件、CAS检验报告的复印件、所载运油品名称以及15℃时密度、50℃时流动粘度(燃油)的说明文书(必要时);⑤《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复印件(适用时);⑥专项护航申请(需要时);(取消船舶进出沿海港口、长江和LNG船舶进出港口的强制性护航)⑦经批准的危险货物进港申报单复印件(必要时);⑧经船长签字确认的安全技术状况申明(适用于客船(旅游船)、散化船、液化气船、废钢船以及船龄15年以上的其它类型船舶)。⑨《超大型船舶进/出港报告表》(必要时)⑩《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和《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两岸直航)相关要求:1、拟进入、通过的水域为开放水域;拟停靠的码头、泊位为开放的码头泊位;2、船舶的尺度和载运的货物满足拟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的相关要求;3、预计抵达口岸或抵达规定的申报点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驶离上一口岸时)申报;4、船舶保安等级与拟进入港口、码头等级相适应;提交船舶挂靠前10个港口进行船港界面活动时其所处的保安等级;5、载运危险货物和核能船舶应符合我国相关的法规和对外通告的规定;6、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现不强制申请护航)7、代理具备相应的资质;下列不符合条件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不予批准进口岸,并告知船方原因。1.我国政府规定不能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船舶;2.不符合本港或航经水域安全条件的船舶;3.不符合船舶保安相关要求的船舶;4.无正当理由申请进入未经国家批准开放的口岸或水域的船舶。下列船舶,需由受理的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并由其按规定程序办理:1.某一国或地区首次来我国口岸的船舶;2.需要临时进入我国非正式开放的口岸、水域以及码头(泊位)的船舶;3.核动力船舶;4.船旗国主管机关公布为保安等级3的船舶;5.因保安原因,被任何港口驱逐出港的、申请进入我国口岸的外国籍船舶。二、船舶进口岸手续。(一)应提交的材料:①船舶概况单;②总申报单;③货物申报单;④船员名单;⑤旅客名单(无旅客者免);⑥危险货物舱单(无危险货物者免);⑦船舶适航、检验相关证书及其复印件;⑧船员证书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必要时提供);⑨有效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船舶保安信息材料及复印件[适用于保安规则的船舶](必要时);⑩《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复印件(适用时);⑾《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及复印件(适用时);⑿上一港出口许可证;⒀船舶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需要护航时)。(二)船舶有关证书列表(三)有关要求:1、船舶已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手续,并准许进口岸;2、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审批手续;3、具备合法、完整、准确、规范、有效的船舶文书与资料和船员证书;4、需要护航的,已落实护航措施;5、船舶在抵达口岸24小时内申办了进口岸手续;6、由于中途改港,船舶目的港发生变化,而与上一港《出口岸许可证》中的“驶往港”不一致的,申请人须做出书面解释;7、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行为。8、船舶在港时间不超过24小时,可以同时办理船舶进出口岸手续。三、船舶出口岸手续。(一)应提交的材料:(1)总申报单;(2)船舶概况表(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3)货物申报单(本港无装货者免);(4)船员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5)旅客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6)危险货物舱单(无危险货物者免);(7)适拖证书(必要时)(8)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必要时);(9)经其他查验单位签署的《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10)如果采取了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则应提交该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的通知;(11)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及复印件(中国籍船舶)。(二)有关要求: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必要时已按要求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管理要求;5、船舶船旗国或者港口国对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6、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7、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8、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9、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10、已经其他口岸查验单位同意;11、船舶在离港前4小时内办理出口岸手续;12、代理具备相应的资质。(三)特殊情况的要求:1、如证书即将到期,且在证书有效期内船舶不足以航行到下一港,应在本港换证后才能开航,如船舶登记机关或其他船舶检验部门出具相应证明的,可同意其出港;2、船舶领取出口岸许可证后,情况发生变化或者24小时内未能驶离口岸的,应与其他检查机关协商决定是否重新办理出口岸手续;3、如对其他查验单位意见的真实性有怀疑,应主动与相关单位核实;4、过境国际航线船舶在本港暂时停留的,如有人员上下(除引航员外),必须办理进口岸申报和进出港查验手续。船员、旅客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了解变化的原因,并检查变化后的船员是否满足最低配员的要求;5、定航线、定船员并在24小时内往返一个或者一个以上航次的船舶,可申请办理定期进出口岸手续。经各检查机关批准后,签发有效期不超过7天的定期出口岸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对该船舶免办进口岸手续。《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证》驶离时间栏内应注明定期期限。6、外国籍船舶从事国内航线运输,应当报经交通运输部审核批准,并按国际航线船舶办理进口岸查验手续。7、船舶试航证书不可作为法定证书或临时检验证书使用。8、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4小时的,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应同时办理出口岸手续。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24小时的,经预先同意,可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同时办理出口岸手续。船舶开航前,引航员应确认船舶是否办妥进出口岸许可手续。未经批准进口岸或离口岸的船舶,引航员不得引领,并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有权禁止其驶离口岸: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2.船舶被发现处于不适航、不适拖状态;3.发生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手续未清;4.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5.有其他妨害水上或者有可能妨害水上交通安全的情况。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对船舶进出口岸许可的事后监督检查制度和辖区相关代理人员的培训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应发放培训证明。三、超大型船舶管理(一)超大型船舶的定义:1、实际淡吃水9.7米以上的;(由原来的9.7米提高到10.5米)2、船长205米以上的;3、总长305米以上的拖带船队或总宽65米以上的船队(小型吊拖船队除外);4、水面以上最大高度达到或超过拟通过的桥梁、过江电缆等水上跨江架空设施的设计通航净空高度的。(二)需要评估的超大型船舶:1、船长250米以上的;2、船长225米以上拟通过长江福姜沙水道的;3、长江龙爪岩以上吃水在10.0米以上、长江龙爪岩以下吃水在10.2米以上的;4、总长305米以上或总宽65米以上的拖带船队(小型吊拖船队除外)。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了《关于公布取消、免除部分涉企收费项目的通知》,要求海事部门按照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需要,主动为船舶安排巡逻艇,不收取任何费用。对需要提供航行安全评审报告的船舶,船舶或其代理人应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组对船舶的安全航行方案及应急预案等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报告。安全评审专家组可由引航、港口、海事、船长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评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船舶、航道、码头等基本情况;(2)船舶航行安全风险分析;(3)船舶航行安全措施;(4)评审结论。(三)超大型船舶审批流程。1、船舶或其代理人应在预计进、出港7日前(进港船舶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出港船舶在港停泊时间不足7日的,在抵港时)向江苏海事局报告。2、船舶或其代理人报告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超大型船舶进/出港报告表》(见附表);(2)船舶安全航行操作方案和应急预案;(3)引航机构制定的引航操作方案(如需要引航的船舶);(4)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码头附近水域水深测量图;(5)船舶航行安全评审报告(需要的船舶)。江苏海事局收到船舶或其代理人的报告后,应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签注意见并在24小时内通知船方或其代理人,同时抄送相关的当地海事管理机构。船舶代理人应协助船舶等有关方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船舶在港期间,船舶代理人应加强值班,保持通讯畅通。以上介绍如有不当,敬请各位批评指正!
本文标题:船舶进出口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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