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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二环路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搞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心城市内的新建和改建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三条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的依据:1.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2.批准的工程设计、概算、预算文件;3.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4.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监理等合同文本;5.国家及省、市颁布的道路、排水、照明工程技术标准、质量标准、验收规范及其它有关规定等,包括建设部《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中有关交通安全设施、环保工程的规定;6.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指示文件;7.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工程竣工验收有关的文件、资料。第四条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主要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工程质量和监理工作情况,提出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意见。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委员会主持,主要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教训,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等级。第五条分段完成的路段或单项工程,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可分段交工,经交工验收后交付使用且全部工程内容完成后统一进行竣工验收(甩项验收的,须说明原因且经批准)。第六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均采取评分法确定等级。其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评分标准按《市政工程质量检验暂行评定标准》要求进行实测实量和外观鉴定。综合评分70分(含70分)以上者为合格;7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第七条未经交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第八条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成后,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负责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其编制费用分别由施工、监理、建设单位承担。竣工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九条验收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通过验收对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作出恰当的评价。对有争议的问题,要充分协商,合理解决。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十条工程申报交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和完整的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对市质监站、下达的质量整改、督办问题,必须要有回复资料、变更批复。所含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验收全部合格;须经阶段性验收的工序必须有市质监站验收合格结论。第十一条市政工程的承包单位,道路工程完工6个月后、路灯工程完工2个月后,经承包单位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业主)申请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完成(甩项完成的需说明原因且经市规划建设局批准),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其使用功能和安全性能已能满足设计的要求;2.已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以及竣工验收有关法规要求编制完成竣工文件资料;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已准备好总结报告材料;4.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已完成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并编写完成了《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书》。5.施工单位已对坐标、标高、纵横坡、曲线要素、宽度等内容进行测量并作出了合格结论。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全面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应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核实具备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由建设(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工程质量和竣工文件资料进行全面验收。交工验收必须按基本要求、实测项目、外观鉴定等三个部分进行全面检查(包括检查出质量缺陷部分)。第十三条若第一次交工验收合格,则交工验收通过。若第一次交工验收发现工程不合格或存在重大的结构或安全隐患问题,则由交工验收小组发出整改通知书,由建设单位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待整改工作完成,重新组织交工验收,但在交工验收结论中必须注明是第二次交工验收。第二次交工验收不合格,视为不合格工程,不能申报竣工验收。第十四条工程质量检验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检测、等单位代表参加,按以下规定分标段进行全面检查:一、路线:路段的五大要素桩、纵坡、横坡、起终点坐标、高程均应全面检查,并应对质量缺陷的种类、数量及返工量或扣款数量作出结论。二、路基路面:对其稳定性、压实度、中心线、宽度、厚度、路拱、边坡、边沟、排水设施等逐一检查;道路路面工程应每标段抽查二处,采用钻心取样检验其厚度、强度。并应对质量缺陷的种类、数量及返工量或扣款数量作出结论。三、桥梁和隧道:要求对各部尺寸、标高、各部结构的施工质量、引道和导流、防护工程等逐一检查量测。大桥和特大桥应进行荷载试验。四、涵洞、挡土墙及防护工程:应全面检查,并应对质量缺陷的种类、数量及返工量或扣款数量作出结论。五、立交工程应按路基、路面、桥涵、挡土墙和交通安全设施逐一检查。六、人行道、路缘石、检查井:应全面检查,并应对质量缺陷的种类、数量及返工量或扣款数量作出结论。七、交通安全设施包括灯控、标志、标线、盲道、消防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应全面检查。八、隐蔽工程和建成后不易检测的分项、分部工程,必须审查施工、监理单位的原始资料和阶段性验收资料。九、照明设施工程按招标文件、承包合同及有关规定要求、标准检查。十、对竣工图表、资料、文件应全面审核。第十五条道路及其配套工程按照《市政工程质量检验暂行评定标准》对受检工程评分,根据本细则第六条规定评定工程质量等级,照明设施工程按照招标文件、承包合同确定质量等级,要求必须统一采用附录及附表样式。附表中未标明的项目,则以国家相关规范为准。第十六条交工验收的工作内容与程序。交工验收一般包括承建单位组织竣工检查,监理单位进行质量评估,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组织质量检验,建设单位(业主)组织交工验收等工作内容和程序。交工验收组听取和审议以下报告:1.建设单位(业主)关于工程项目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包括对工程竣工资料和工程质量的评价。2.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书面报告,包括对工程质量的评价。3.承包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书面报告,包括自我评定工程质量等级。承包单位技术总负责人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已竣工项目按照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内容与要求进行全面的竣工质量检查,自我评定其质量等级,并用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业主)提出交工验收的申请。4.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含变更设计)情况的报告,包括《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在建设单位(业主)组织交工验收前,监理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和竣工资料进行预验收,并由监理单位提交由项目总监签署、项目监理单位加盖公章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5.质量检测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情况的报告。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交工验收之前,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现行的质量评定标准和竣工质量等级评定规定的内容和项目等要求,对竣工工程项目进行竣工质量检测(验),并在交工验收前出具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检测项目应当覆盖工程所有部位,且必须包括该工程的使用功能试验报告。交工验收小组在听取报告、审查资料和实物验收的基础上,对质量检测部门提出的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意见进行审议和确认。第十七条通过交工验收的工程必须写出交工验收报告(其内容见附录B),由建设单位组织交工验收小组对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评分并评定该工程质量等级第三章竣工验收第十八条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已完成了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约定的内容,经过交工验收各标段工程质量均达到合格及合格以上的工程,监理单位已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报告》;2.对未完工程或交工验收时提出的整改工程已处理完毕,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3.经交工验收小组审核合格且有完整的竣工文件资料;4.承包单位已签订工程质量保修合同书或保修协议,已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第十九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收到建设单位申请验收报告等资料后,应及时核查已交工验收合格的工程的竣工文件资料,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委员会(或竣工验收小组,下同)由验收主持单位(市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质量监督站、建设单位(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院、城建档案馆、接管养护单位(必要时还需邀请环境保护、公安消防)等有关单位的代表及竣工验收专家库2-3名人员组成。第二十条竣工验收委员会应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现场抽检的方式组织竣工验收。1.召开竣工验收会议,听取和审议如下报告:(1)建设单位关于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情况(包括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招标管理、资金运行管理、履行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情况)的报告;(2)勘察、设计单位关于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工作情况(包括履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执行强制性设计质量标准和设计变更程序等情况)的报告;(3)施工单位关于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情况(包括履行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投标行为、施工过程中执行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和质量管理政策法规等情况)的报告;施工单位对质量整改、质量督办等内容的整改及其回复情况。(4)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工作组织管理情况(含执业行为、设计变更等监理工作程序的控制,以及履行其质量责任与义务等情况、施工单位工程质量整改及其回复情况)的报告;(5)市勘测设计院关于工程验收的测量方面的情况报告;(6)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报告,质量检测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测情况的报告(含工程质量整改及其施工单位的回复情况);(7)交工验收组(代表)关于工程交工验收情况的报告(含评定的工程质量等级);(8)施工单位(或成品材料供应单位)质量保修书的内容。(9)其他参建单位的工作情况报告。各单位所作的上述报告中,应分别对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竣工文件资料作出综合评价。2.检查有关资料。竣工资料的整理组卷要按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管理规定》及《建设工程文件及档案整理规范》的要求进行逐项整理归档。竣工验收委员会应检查竣工验收必需的原件资料(施工单位提供资料一式--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份;提交市城建档案馆时,原件一份),并对资料的内容和完善情况进行评价,对路面、排水工程涉及强度、配合比、钢筋、水泥、构配件、成品或半成品,必须有质检部门的检验、试验及出厂合格证等原件资料。3.组织现场抽检核验。竣工验收委员会应组织现场工程质量抽查,并对工程质量按验收规范进行综合评定,最终评定该工程项目的竣工质量等级。同时要求对工程的验收结论签署意见。竣工验收采用随机抽样法或全面检查法,采用随机抽样法时其抽查面不少于30%(按面积或长度计量)。以抽查结果作为工程整体质量评定结论。4.竣工验收工作委员会对质量等级评定为不合格的工程,应责令业主组织监理、施工单位进行返工整改,整改合格后再重新按程序申报竣工验收。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听取报告、检查资料及现场抽查的基础上,按照《市政工程质量检验暂行评定标准》对受检工程进行质量评定。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合格后,在保修期间,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继续进行保修。市规划建设局、接管单位发现质量问题,有权责令业主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施工单位拒不履行保修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责令业主单位组织维修,费用按维修或补种损坏面积的2倍收取,路面按铺筑损坏块板(整块板)面积的2倍收取,并由业主单位从预留原施工单位的保修金中扣付。第二十三条竣工验收按第六条规定确定工程质量等级。第二十四条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合格及合格以上的工程签发《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和《工程质量鉴定书》。《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由竣工验收委员会签发,由主持验收单位负责印发各有关单位。《工程质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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