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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纺织工业部关于纺织原料、成品仓库防火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法规编号:(82)纺生字第52号颁布时间:1982制定部门:纺织工业部法规内容:纺织工业部关于纺织原料、成品仓库防火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1982年4月15日(82)纺生字第52号纺织工业的原料、成品仓库(包括库房和露天货场),是防火安全工作的重点。根据国务院《消防监督条例》和批准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以及国发〔1981〕160号通知等有关法规,对纺织企业和专业的原料、成品仓库(以下简称原成库)的防火安全工作,特作如下规定:第一章防火、安全责任制第一条企业和专业仓库,必须严格贯彻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原成(供销)科长和仓库负责人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防火、安全工作列为仓库管理的首要任务,认真做好。厂长、经理(包括分管仓库的副厂长、副经理)和专业仓库主任,对原成库的防火、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应经常到原成库检查、督促。第二条企业和专业仓库,要建立健全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全体仓库工作人员和警卫人员都是义务消防员。义务消防队在业务上受专职消防队(员)的指导。专职消防队(员)每季最少应组织一次仓库义务消防员进行消防技术的训练和演习,并制订库区灭火作战方案,使义务消防队成为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消防队伍。第三条原成(供销)科长和保卫科长每月应分别对仓库工作人员和警卫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班、组长每天要开好班前、班后安全会,分配到原成库的新工人应认真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过消防技术的训练,懂得消防知识,熟练掌握灭火技能。第四条分管原成库的厂长、经理应每月组织一次原成(供销)、保卫、安技、消防等有关部门到库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要落实整改措施,限期解决。第五条原成库应采取分片包干负责的办法,做好库区和库内的清整洁工作,及时清除杂草、杂物,经常检查安全情况。第六条仓库工作人员下班后,库区的防火工作由值班警卫人员负责。仓库管理员(班、组长)和夜间值班警卫人员要做好上、下班的交接验收,下班时要对库房逐一检查封库。仓库钥匙应由专人保管,下班后由值班警卫人员保管。第二章警卫制度第七条库区应设警卫人员昼夜值班,并设有报警装置。夜间值班警卫人员每班最少2人,每隔1h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并做好记录。保卫科要检查巡回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警卫人员评奖、晋级的考核条件。第八条非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得进入库区。库外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库区时,必须佩带临时工作证;外单位人员进库区联系工作,上级机关来库检查,除佩带临时工作证外,应由仓库人员陪同。库外人员进库区一律都要登记。第九条库区工作人员不得使用临时工,警卫人员不得安排老、弱、病、残人员担任。第十条外单位(如棉、麻供应站和商品检验部门等)在原成库内工作的职工,必须遵守企业安全制度,违反安全制度而又不接受批评改正的,不准进入库区。第十一条库区、库内不得存放原料、成品、下脚以外的其它物资。第十二条任何人进入库区,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和其它易燃物品。入库处应有明显告示,警卫人员要对进入库区人员提示,违者要严肃处理。第三章仓库建筑第十三条原成库不得做为他用,露天货场内不得建筑其他房屋。第十四条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应增建相应的原成库,并与扩建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十五条原成库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新建、改建原成库以及在库区附近新建建筑物,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批准和验收,否则不得施工和交付使用。第十六条库区应建围墙。应与生活区和其他区域隔开。第十七条仓库工作人员办公室和休息室一般不应设在库区内。如设在库区内,则不得与库房连接,更不得设在库房内,并严禁在库房内住人和搭设可燃材料的搁层。第十八条库房、露天货场与烟囱、明火作业场所的距离不得小于30m;烟囱高度超过30m,其间距应按烟囱高度计算。现有距离不足者必须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第十九条库区严禁搭建易燃棚。库用电瓶冲电室应设在库区外的安全地点。第二十条库区应装设避雷装置。避雷装置应符合水利电力部《电气设备接地装置规程》和《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设计技术规程》等规定的要求。第四章烟火和用电管理第二十一条库区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如确因工作需要,在离库区30m以内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经保卫科、仓库负责人审查,企业领导批准,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指派专职消防员在场监护。作业结束后,应彻底消灭火种,经认真检查,方可离开现场;值班警卫人员要加强巡回检查,防止死灰复燃。第二十二条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库房。如进入库区,必须安上防火罩,减速行驶,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可燃物,停车后应立即熄火,仓库要派人监护。第二十三条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在开进库区站台前,应安上防火罩,蒸汽机车要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站台内清炉和停留。仓库要派人监护,直至机车驶离库区。刮大风时卸车,必须加强安全措施。第二十四条库房内不得装设电源线和电器装置,更不得架设临时电线。库内照明采用投光灯采光,搬运、吊拉、提升用的机动车辆,应用电瓶供电,并装有防止迸出火花的安全装置。第二十五条库区动力电源未改电瓶以前,库内用电的电源应在库外安装插座,用四芯胶皮软线接入库区,使用后应及时切断电源。电线应敷设在不易碰撞挤压的地方,不能有接头,并严禁使用塑料线和再生胶软线。电线上和电闸、插座下不准存放原料成品。第二十六条库区电线一般应设地缆线,不宜架设架空线。如暂时采用架空线,应该在库棚和货垛的外侧通过,架空线下禁止堆垛。高压架空线与仓棚、货垛的间距不小于15m,电线杆高度超过10m时,其间距不小于电线杆高度的一倍半。第二十七条库区严禁使用行灯,一般不要架设临时电线。如必需架设临时电线时,应经仓库负责人、保卫科、安技科审查,厂长批准。临时线最多使用一个星期,使用期间有专人管理,在仓库工作人员离库时,必须随时切断电源。第二十八条工厂和专业仓库的区域内,运输原成品的通道上空,架空电线必须离地面5m以上,吊拉,支撑要牢固,防止断线。第二十九条库区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有专人负责,每周至少应进行一次彻底检查,每年至少应进行两次绝缘摇测,发现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经修复验收后再启用。第三十条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备和线路不准超过安全负荷。第五章消防设备的设置和管理第三十一条库区和库内应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和器材,最少应达到如下要求:一、消火栓。1.室外消火栓原成库应设室外消火栓,消火栓的间距不大于120m,距路边不应大于2m,距房屋外墙不应小于5m,地上式消火栓距外墙不小于1.5m。室外消火栓的供水量应符合如下要求:(一)库房室外消防用水量─────────┬──┬───┬───┬───┬────┬────库房体积││││││(m[3])││││││一次灭火用│≤│1501~│3001~│5001~│20001~│≥水量(L/s)│1500│3000│5000│20000│50000│50000库房耐火等级││││││─────────┼──┼───┼───┼───┼────┼────一、二级│15│15│25│25│35│45─────────┼──┼───┼───┼───┼────┼────三级│15│20│30│40│45│─────────┴──┴───┴───┴───┴────┴────(二)露天、半露天货场的消防用水量─────────────────┬─────────────一个堆场总储量(t)│消防用水量(L/s)─────────────────┼─────────────10~100│20─────────────────┼─────────────101~500│35─────────────────┼─────────────501~1000│50─────────────────┴─────────────(三)消防用水和生产、生活用水应分成两个供水系统,如不能分开,应采取随时可以停供生产、生活用水的措施。水压不足者,应加装加压泵。2.室内消火栓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八章有关规定设置。二、消防水池。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应符合如下要求:(一)水池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总用水量的要求。库房火灾延续时间按3h计算,露天货场按6h计算。在能确保连续送水的条件下,计算水池容量可考虑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二)消防水池容量超过1000m[3],应分成两个。(三)消防水池补充时间不宜超过48h,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四)消防水池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露天的水池四周应装有安全栏杆。(五)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术措施。三、消火栓和消防水池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设备。四、每200m[2]的原成库,每150m2的仓棚或每个露天货垛要配置灭火器2个,消防用水0.5t、小水桶4个,以及消防铁钩、铁锹等。五、装卸、堆垛、放(卸)垛时,每个工作现场要配置50L以上的灭火器,每辆吊车、铲车、电瓶车都要随带或安放灭火器或其它灭火器具。六、根据库位、露天货垛的配置情况,以及库区范围大小,设置消防工具站,或配备消防车。第三十二条消防器材、工具要合理配置,要放在取用最为方便的地方,留出通道,并有醒目的标志。灭火器和小水桶要挂在墙上、柱上,室外灭火器和消防水带要放在专用箱柜内,防止雨淋、日晒、锈蚀、霉烂。冬季要做好消防设备的防冻工作。第三十三条消防设备、工具由专职消防员负责置备,并按期检修、保养和换药;由仓库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定期换水。不准乱拉乱用,不准堵塞取用的通道,并经常保持完整有效。第六章运输、入库、堆垛、放(卸)垛第三十四条运输原料成品的车、船上严禁烟火,厂外运输必须用篷布严密封盖,车、船上应配置灭火器。车船进入库区前,仓库要有专人检查,严防将火种带入库区。第三十五条原料进厂和车间下脚棉成包后,必须在安全地点停放24h以上,才能入库和堆垛。第三十六条原料、成品和下脚必须分库存放。回花一般不得入库,入库必须打包。第三十七条堆垛要垫好垫基,露天货垛要堆人字顶,并封盖严密。第三十八条堆垛时,包要平放,一般不得竖放,上下层应交叉压缝,稳固牢靠。大肚包、散头包不得放在垛底和垛边上;不能上垛的包不要勉强上垛,并在堆垛时随时注意检查,发现不安全现象,必须立即纠正。第三十九条每个垛的底面积不超过100m[2]。库内要合理布置垛位,不得堆满垛。第四十条库内堆垛,垛高距房梁不小于1m。平顶库房,垛高距房顶不小于2m。垛间大通道不小于2m,小通道不小于1.5m。垛距墙不小于0.5m;距柱不小于0.2m。第四十一条露天货垛应分组布置,每组不超过6个垛,垛与垛之间距离不小于6m,组与组的距离不小于15m,垛与围墙不小于5m,垛高一般不超过6m。第四十二条露天、半露天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达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要求:露天、半露天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一个防耐│││堆场火火│一、二级│三级│四级的总间等│││储量距级│││名称(t)(m)│││───┬─────────────┼──────┼─────┼─────│5~100│10│15│20棉花│101~500│15│20│25│501~1000│20│25│30───┴─────────────┴──────┴─────┴─────其他纺织原料参照执行。第四十三条库区和库内通道上禁止存放任何东西,保证畅通无阻。装卸,搬运工作的现场和通道要保持整洁、平坦。第四十四条堆垛、放(卸)垛必须保证安全,预防事故。垛上、垛下要互相呼应,密切配合,随时注意货垛的安全状况,发现危险,及时招呼在场人员躲开。除堆垛、放(卸)垛工人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作业现场。磅秤要放在安全地点。第四十五条上垛下垛必须使用梯子,梯子应有防滑措施,禁止短梯长用和从垛边攀登。上垛前要扎好裤脚。第四十六条在垛上工作,要随时注意脚下安全,要注意包缝、铁丝、铁带和破包皮,防止绊脚和戳刺。工作时要面朝外,踏稳脚,站在安全地
本文标题:纺织工业部关于纺织原料成品仓库防火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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