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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3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565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名称为“一种同时制备乙酸和乙酐的方法”的91109123.8号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日为1991年9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该申请。驳回决定认为:虽然对比文献1(GB1567360)和对比文件2(GB1561456)所述方法都不能同时制备乙酸和乙酐,但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只要两者的原料和反应条件进行组合就会形成本发明的方法而同时制备出乙酸和乙酐,因此,本申请所述方法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申请人(下称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中独立权利要求内容如下:“1.一种同时制备乙酸和乙酐的方法,该方法使甲醇和乙酸甲酯以及(如需要的话)二甲醚的起始混合物于一氧化碳在无水条件下,在反应区的一个催化体系上进行反应,该方法包括:a)在一种催化体系的存在下进行反应,该催化体系包括碘化镍、氯化镍、羰基镍、乙酰丙酮化镍或乙酸镍、碘甲烷,一种作为助催化剂的碱金属化合物、有机化合物或有机铵化合物,如有必要的话,亦包括一种作为共助催化剂的、选自周期表第IV到第VII族的非贵金属化合物;b)采用甲醇和乙酸甲酯以及(如果必要的话)二甲醚作为起始混合物,其摩尔比在10∶1到1∶10之间,而且c)在2.5-20MPa以及150?250℃下进行反应。”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和2均没有提及可以同时制备乙酸和乙酐,将现有技术的方法作“简单组合”不能导致本发明的方法;(2)本发明的方法可以适应对羧酸与羧酸酐的数量比提出特定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与对比文件1和2相比仍不具备创造性,其具体理由是:(1)由于制备乙酸与乙酐的反应条件接近,现有技术已经公开了多种同时制备乙酸和乙酐的方法,参见CN1039410和EP87869A。尽管现有技术公开的同时制备乙酸和乙酐的方法与权利要求1的方法并不相同,但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说明了同时制备乙酸和乙酐这一发明目的的提出并不是申请人的开创性设想。(2)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和2比较可知,权利要求1的方法中所使用的催化剂成分、反应温度和反应压力分别在对比文件1和2中已经公开,权利要求1制备乙酸和乙酸酐的原料、反应机理与对比文件1和2公开的完全相同。所不同的只是权利要求1对反应原料甲醇与乙酸甲酯的摩尔比进行了限定。由于甲醇和乙酸甲酯分别作为制备乙酸和乙酸酐的原料,对其摩尔比进行限定只是控制了产物乙酸和乙酸酐的相对量(说明书实施例的数据可以证明),它们对制备方法本身并不带来任何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3)虽然对比文件1和2均没有公开同时制备乙酸和乙酐的内容,但对比文件1和2所属技术领域完全相同,反应机理相同,都是在超大气压力下利用一氧化碳的羰基化反应,采用的反应条件如所使用的催化剂、反应温度和压力均相同,因此,将对比文件1和2结合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4)请求人指出的从不同原料出发制备乙酐和/或乙酸的方法是一种多步且复杂的方法,它有许多中间反应步骤和中间产物,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并没有对如何控制反应的中间步骤和中间产物进行限定,即可以认为权利要求1采用的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就请求人指出本发明的方法可以适用对羧酸与羧酸酐数量比例提出特定要求,而对比文件1的方法做不到这点而言,合议组提请请求人注意,对比文件1中,甲醇或二甲醚是作为羰基化的反应物用于制备乙酸,而乙酸甲酯是反应溶剂,因此,请求人提出的对比文件1实施例中同样的原料及其比率导致不同产物比率的主张不能成立。就请求人提出对比文件2的羰基化方法中使用的催化剂是镍-铬催化剂而言,合议组认为:由于镍催化剂和镍-铬催化剂都是羰基化时使用的常规催化剂,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镍催化剂的内容,因此请求人选择镍催化剂而不是镍-铬催化剂属于常规手段的选择,并不能给发明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针对上述通知书,请求人于2000年2月22日进行了意见陈述,提出:(1)本发明的方法与对比文件1的方法相比其工艺参数有显著不同,对比文件1没有暗示可以通过调节甲醇和乙酸乙酯,或二甲醚的摩尔比同时制备乙酸和乙酐,而且对比文件1的方法是在有水的条件下进行的;(2)本发明与对比文件2的方法相比不同之处在于催化剂成分不同,而对比文件2教导了采用镍-铬催化剂能够获得好的结果。因此,本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有创造性。经审查,合议组作出了第1565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撤销了驳回决定。第1565号复审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镍催化剂体系下用一氧化碳与醇反应制备一元羧酸的方法,该方法包括在超大气压下,在碘或碘化物、镍催化剂和助催化剂(如有机钅粦化合物)存在下,于25?350℃,将一氧化碳与醇反应,反应压力为15?1000psi,实施例具体公开了用甲醇与一氧化碳反应制备乙酸的内容。对比文件2公开了制备一元羧酸酐的方法,该方法包括在基本无水和超大气压的条件下,在碘或碘化物、含镍和铬的催化剂以及助催化剂(如有机氮化合物或有机钅粦化合物)的存在下,将一氧化碳与羧酸酯反应,反应温度为25~350℃,反应压力为15~1000psi,实施例具体公开了用乙酸甲酯与一氧化碳反应制备乙酸酐的内容。从反应式看,权利要求1同时制备乙酸和乙酐的方法似乎是对比文件1和2的简单叠加。但是,一方面,无论是对比文件1还是对比文件2均没有教导可以用甲醇和乙酸甲酯作为原料同时制备乙酸和乙酐;另一方面,权利要求1的反应条件是无水条件,这与对比文件1所述有水条件不同,权利要求1使用的镍催化剂体系与对比文件2使用的镍-铬催化剂体系不同,并且权利要求1的方法为三元反应体系,与对比文件1和2所述二元反应体系也不相同。因此,基于对比文件1和2单独制备乙酸和乙酐的教导,通过改变其反应条件,获得同时制备乙酸和乙酐的技术方案并不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权利要求1的方法带来了意想不到的效果。对比文件1实施例表明,用甲醇作为反应物,乙酸甲酯作溶剂,得到的是复杂的反应混合物,且混合物中乙酸的含量最高不到70%;对比文件2的实施例表明,用乙酸甲酯作为反应物制备乙酐,给出的最高转化率为77%;而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的数据表明,权利要求1同时制备乙酸和乙酐的方法中,乙酸和乙酐的转化率均在94%以上;正是基于其高的转化率,权利要求1的方法可以通过调节反应物甲醇和乙酸甲酯的特定比例从而获得特定比例的乙酸和乙酐,即实现了根据需要控制乙酸和乙酐比例的目的,而这一效果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而言是意想不到的。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案例评析本案涉及方法类型的组合发明,值得讨论的问题是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现有技术的简单组合还是具有创造性的组合。本申请权利要求1是一种同时制备乙酸和乙酐的方法,通过选择特定的原料和反应条件,经过一步反应同时得到乙酸和乙酐两种产物。鉴于乙酸和乙酐两种产物的独特性,从表面看,权利要求1的反应可以简单看成是两个独立反应的简单叠加:CO+CH3OH→CH3COOH式(1)CO+CH3COOCH3→CH3COOCOCH3式(2)式(1)+式(2):CO+CH3OH+CH3COOCH3→CH3COOH+CH3COOCOCH3式(3)式(1)是对比文件1的反应式,式(2)是对比文件2的反应式,而式(3)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反应式,单从反应式看,似乎本申请是由对比文件1和2公开的两个基本反应组成的总反应,因此,合议组在复审通知书中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仅仅是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进行简单叠加。然而,随着审查过程的进行,合议组对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理解发生了改变。化学反应不是简单的数学计算,尽管上述化学反应式看似一种简单的加和关系,但与化学反应有关的各种因素,诸如反应物、反应条件等的千变万化均影响着化学反应的进行,同时可能导致反应产物的千变万化,即便是同一化学反应,在反应条件不同的情况下,也可以有不同的反应机理,因此,不能简单基于一项化学反应的反应式来判断该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此外,鉴于权利要求1的反应体系与对比文件1和2并不相同,且选择了特定的反应条件,同时产生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应当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张汉国)
本文标题:组合发明的创造性判断(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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