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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案一、【案情梳理】1、案发过程:河北省石家庄市郊区玉米地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2、立案调查1994年9月23日,河北省鹿泉市下聂村村民聂树斌被石家庄市郊区公安分局抓获;9月29日,当地公安机关称聂树斌供述强奸杀人罪行;10月1日,聂树斌被刑事拘留;10月9日,聂树斌因涉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逮捕。1995年3月3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1995年3月15日作出(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聂树斌于1994年8月5日17时许,骑自行车尾随下班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菊花,至石郊孔寨村的石粉路中段,聂故意用自行车将骑车前行的康菊花别倒,拖至路东玉米地内,用拳猛击康的头、面部,致康昏迷后,将康强奸。而后用随身携带的花上衣猛勒康的颈部,致康窒息死亡。”判决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聂树斌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年4月25日作出(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聂树斌拦截强奸妇女、杀人灭口,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对被告人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及民事赔偿数额适当;对强奸妇女罪量刑重”,判决“维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及原判决第(二)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及其它费用贰千元整;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聂树斌犯强奸妇女罪的量刑部分;上诉人聂树斌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与故意杀人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3、审判结果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聂树斌强奸罪有期徒刑15年,故意杀人罪死刑,决定合并判处死刑并核准死刑判决;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4、“真凶”再现2005年1月18日,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索河路派出所干警抓获河北省公安厅网上通缉逃犯王书金。王书金供述其曾经多次强奸、杀人,其中一起是1994年8月,在其打工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旁边的一块玉米地里,奸杀了一个30多岁的妇女。这起案件的地点、细节等,与聂树斌奸杀康某案高度一致。在王书金案的一审法庭庭审中,王书金意欲主动供认玉米地奸杀案,但被法官以“与指控无关”打断,被公诉方以“查无实据”驳回。2007年4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王书金死刑。一审宣判后,王书金以未起诉他在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奸杀案为理由之一,向河北省高院提出上诉。他在上诉状中说:“我在2005年1月18日向河南省荥阳市索河路派出所供述自己在河北省犯罪过程中,包括石家庄西郊玉米地里强奸杀人的经过……对于这些河北广平县公安机关的警察进行了确认……警察还带领我对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现场是凭着我对当时的记忆找到的。”2007年7月31日,河北省高院二审不公开开庭审理了王书金案,据参加庭审的人透露,王书金在庭上继续对未被纳入公诉的石家庄玉米地案供认不讳。在经历了7年4次开庭后,2013年9月,河北省高院二审依法裁定驳回上诉人王书金上诉,维持一审判处王书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这即是认定石家庄强奸杀人案、即聂树斌案并非王书金所为。5、案件最新进展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聂树斌案。2014年12月12日,山东高院负责聂树斌案复查工作的合议庭法官会见了聂树斌近亲属和其代理人,依法向张焕枝送达了立案复查决定书。根据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复查进展情况,参照有关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于2015年4月28日13时30分召开听证会,听取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原办案单位代表意见。2015年7月29日15时15分,聂树斌案申诉代理律师李树亭来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据介绍,他将向聂树斌案复查合议庭提交新证据。合议庭法官会见了他。至此为聂树斌案的最近进展。二、【案件焦点】聂树斌案的核心焦点即是围绕聂树斌案是否是冤案而展开的。首先,聂树斌是否是案件的“真凶”。根据当时的案卷记录以及相关知情人的信息,可以确定的是,聂树斌案的定罪证据是聂树斌的口供以及他对相关现场及证据的指认。因此,聂树斌案并非仅凭口供定案,而是建立在口供与相关证据(现场勘查笔录和证言等)相互印证的基础上的。虽然聂树斌案不存在其他的关键性的实物证据,如指纹、脚印、体液等,但如果聂树斌的口供是在正常情况下所得到的,有着可靠的来源,那么再结合上相关的指认信息,则聂树斌案的判决是有合理的证据支持的。而现在,对于最关键的口供的来源是否合法,却变成了一个未解之谜。在当时的“严打”背景之下,很难否认司法机关没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同时,有人指出,在聂树斌案的案卷中,有几处的签名并非聂所为。这两点疑点虽然不能够直接推翻之前所建立起的证据链,但是,在以口供为中心的证据构造中,只要口供的来源合法性存在了疑点,那么整个证据构造就很容易被推翻。可以说,聂树斌案的证据虽然勉强符合我国刑诉中关于定罪证据构造的要求,但是没有客观实物证据的支持,且口供的来源合法性存在着严重的薄弱之处。其次,王书金是否是案件的“真凶”。由于聂树斌案的定罪证据虽存在严重的薄弱之处,但其本身的事实认定与证据构造还是符合刑诉法的要求的,因而聂树斌案在判决后的几年间,并未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再一次将聂树斌案推向风口浪尖的是王书金对于当年那起案件的供述。王书金对当年案件的供述大致符合了案件的基本情况,且王书金本人无论是供述内容还是供述状态,都比聂树斌更像是“真凶”。王书金坚持认为自己是当年那起案件的真凶,并以此为上诉理由提起了上诉。但最终,由于王书金对案件一些细节的供述与当年案件的实际情况不相吻合,因此,最终,河北省高院二审驳回了王书金的上诉,不认定聂树斌案是王书金所为。检方认为聂树斌案并非王书金所为有四大理由:第一,王书金关于被害人尸体特征的供述与该案实际情况不符;第二,王书金关于杀人手段的供述与该案的实际情况不符;第三,王书金关于作案具体时间的供述与该案实际情况不符;第四,王书金关于被害人的身高供述与被害人实际身高不符。由此,认定王书金并非聂树斌案真凶。但是,当年那起案件距离现在已有十几年,对于一些细节上的记忆,王书金可能并未完全回忆起来。检方只是根据王书金所指认的不符的地方否认了其作案的可能性,却并没有对王书金对案件的熟悉程度作出一个合理的解释。最后,王书金案与聂树斌案的疑点是否足以启动再审程序。我国刑诉法对于启动再审程序的标准是“确有错误”,而无论是聂树斌案还是王书金案,所存在的都只是未被证明的疑点,而非确有错误的证据或者程序。因而关于这一问题,引起了法学界对于“再审标准”的热烈讨论。如果根据目前刑诉法的再审标准,必须首先认定聂树斌案确有错误。但是,能够用以证明聂树斌案是否是错案的关键性证据如今已经灭失,所存留下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聂树斌案是否为错案。然而,聂树斌案所存在的疑点又是十分明确的。因此,是否对聂树斌案进行再审似乎成了一个进退两难的问题。三、【法律思考】聂树斌案给社会以及法学界所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通过聂树斌案,可以发现目前我国尚存在的很多问题。首先,行政性的活动不应成为影响案件判定的因素。聂树斌案发生在“严打”期间。在那段时间,对于杀人、强奸等犯罪是用“从重从快”的标准来审理的。这本身就与法律的精神相违背。审理案件不应受到行政性因素与压力的干扰,应坚持其自身的独立性。其次,程序合法性的重要性。聂树斌案之所以会演变为现今这种进退两难的情况,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在当时的案件审理过程中缺失了关键性的内容。聂树斌有没有受到刑讯逼供,聂树斌的相关签名是否为伪造,这在现在都是无解的疑点。如果当时的审理程序健全且合法,那么如今的问题都能够得到解决。最后,定罪标准与再审标准的划定在聂树斌一案中,许多学者认为我国对于犯罪的定罪标准不够高,同时还认为我国对于启动再审的标准规定偏高。聂树斌一案,仅凭口供与相关指认即定罪,其定罪证据存在着严重的薄弱之处,且根本经不起推敲。这就是缺乏客观事实证据的后果。但聂树斌一案确实勉强符合我国关于定罪证据构成的标准。因此,关于定罪标准的规定,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探讨。而关于启动再审程序的标准,是否必须要“确有错误”才能够启动,也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的讨论。
本文标题:经典热点刑事案例选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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