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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介绍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办公室二O一O年十一月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介绍政策要点背景、进程、要点、意义业务流程业务准入、业务流程、银行真实性审核、监督管理业务开展现状下一步工作措施及要求什么是跨境人民币结算?跨境人民币结算是指经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和投资的结算,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可直接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相关结算服务。通俗一点讲,就是在对外贸易和投资中以人民币作为支付手段。它是人民币“走出去”的重要起步,也是人民币“走出去”的切入点。政策出台背景1、适应人民币流通范围不断扩大的需要首先,周边国家形成了一定规模的人民币使用区域20世纪80年代末,边境贸易在中越、中缅、中蒙、中俄等边境地区开始萌芽,人民币开始向毗邻国家流动。从1991年开始,人民银行先后与越南、蒙古、老挝、尼泊尔、俄罗斯、吉尔吉斯斯坦、朝鲜和哈萨克斯坦等8个边境毗邻国家的中央银行签署了边境贸易本币结算的协定,不仅促进了边贸发展,也促进了人民币在周边国家的使用。据估算,人民币结算占中蒙边境小额贸易银行结算的80%以上,占中越、中缅边境小额贸易银行结算的90%以上。政策出台背景其次,港澳地区人民币业务快速发展90年代以来,内地与港澳经贸金融一体化程度不断提高,往来人员携带货币出入境成为普遍现象。截至2010年3月末,香港人民币存款708亿元。人民银行于2003年11月发布公告,宣布为香港银行开办个人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随后在澳门也开展了人民币业务。2010年2月11日,香港金管局发布《香港人民币业务的监管原则及操作安排的诠释》,明确只要不涉及人民币资金跨境流动和境内主体,在港银行可以按照本地法规、监管要求和市场因素开展有关人民币业务。目前,香港是主要的人民币结算境外接受地区,自试点开始以来占比一直在50%以上。政策出台背景2、国际金融危机凸显了当前国际货币体系的弊端主要国际货币不稳定,为“人民币”走出去提供了契机。危机时期人民币维稳政策赢得国际社会的赞誉,为人民币“走出去”奠定了基础。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加强区域合作的要求日益强烈,使人民币“走出去”成为客观需要。人民银行已先后与韩国、中国香港、马来西亚、白俄罗斯、印度尼西亚、阿根廷、冰岛7个经济体的货币当局签署了总额为6535亿人民币的双边本币互换协议。货币互换规模的扩大为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间的本币计价结算提供了广阔平台。政策出台背景3、人民币“走出去”成为实施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货币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体现。人民币国际化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战略。我国综合国力的发展,为人民币“走出去”奠定了坚实基础综合国力不断增强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人民币币值总体表现稳定人民币“走出去”的几个阶段坚定地走好自己的路政策出台背景4、试点政策在上海、广东取得了良好效果2009年7月试点以来,对提振企业信心、应对金融危机冲击、促进外经贸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满足企业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发挥人民币结算对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的促进作用,4月28日,国务院决定增加山东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试点地区,6月17日,六部委联合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政策内容(一)政策要点政策框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10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银发〔2010]79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山东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规程(试行)》(济银发〔2010〕99号)政策要点1.试点地域一是境外地区试点范围由初期试点的港澳东盟地区扩展到世界上所有国家和地区;二是境内试点范围,由初期的上海市及广东省四个城市,扩展到20个省市区,并且列入试点的省份,不再限制城市范围,全省范围内都可参与试点。2.试点企业范围试点省所有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均可用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对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实行试点企业管理制度。政策要点3.试点业务范围目前限于进出口、服务贸易以及其他经常项目项下。资本项下业务目前实行个案试点制度。4.清算模式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可以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也可以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港澳人民币清算行模式示意图境外企业境内企业港澳人民币清算行(中银香港)境内结算行(如工行山东省分行)外资银行(境外参加银行)人行济南分行营管部人行深圳中支大额支付系统(开户)(开户)(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境内代理行清算模式示意图境外企业境内企业外资银行(境外参加行)境内代理行(如工行山东省分行)境内结算行(可以省略)人行济南分行营管部大额支付系统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开户)政策要点5、政策优惠措施试点企业跨境贸易人民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试点企业可以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但应通过境内结算银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试点企业可以跨地区以人民币申报出口货物,且不需提供外汇核销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与外汇管理政策对比表人民币外汇出口外汇核销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不需领取核销单,办理报关时无需向海关提供外汇核销单。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需领取核销单,办理报关时需向海关提供外汇核销单。出口单位备案不需到外汇局备案.首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时,由银行将相关企业材料及信息报送当地人民银行.首次办理出口业务时,需先到外汇局办理出口单位备案.出口资金入账境内结算银行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后,直接入账,出口人民币收款不进待核查账户.先入出口收汇待核查帐户,由银行根据企业贸易类别扣减对应可收汇额后,办理结汇或划出.远期收汇货物出口后210天时未收回货款的,企业应向银行报告该笔货物的未收回货款金额及对应的报关单号,并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相关未收款证明材料。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远期收汇,出口单位应在货物出口报关后60天内持相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出口退税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无需向税务部门提供外汇核销单,出口报关进也无需打印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证明联。在外汇局办理出口核销后,税务局审核出口退税电子数据办理出口退税。出口资金留存境外经银行向外汇局备案后,可以留存境外。应调回境内核销(试点企业经备案后可以留存境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与外汇管理政策对比表进口进口名录备案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不需到外汇局办理名录备案,可以直接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结算。首次办理进口业务时,需先到外汇局办理进口单位名录备案。在进口名录上的企业才能到银行办理进口购付汇。进口监管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可以直接到银行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结算。由银行审核贸易真实性后汇出,相关汇款及报关信息由银行传送至当地人民银行。人民银行进行事后监测。将进口单位分为一类二类三类进口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对不在名录单位、二类单位及外汇局认定的其他特殊进口付汇业务实行事后逐笔报告管理。企业进口付汇后,需向外汇局逐笔报告其进口付汇和对应的到货或收汇信息。对不在名录单位、三类单位等进口付汇实行事前登记管理,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证明和相关单证为企业办理进口付汇或开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与外汇管理政策对比表贸易信贷预收预付试点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实行比例管理,其中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25%的,试点企业应当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相应的贸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境内结算银行应当将该合同的基本要素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登记管理。企业应登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逐笔登记和注销。外汇局实行额度控制,在额度范围以内,企业才能到银行办理预收预付。延收延付至货物出口后210天时仍未将人民币货款收回境内的,试点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境内结算银行报告该笔货物的未收回货款金额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并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相关未收款证明材料。实行登记管理。企业应登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逐笔登记和注销。外汇局实行额度控制,在额度范围以内,企业才能到银行办理延收延付。政策要点6.贸易真实性审核企业要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以备核查;商业银行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并把资金收支信息录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商业银行要对货物流和资金流信息进行匹配和审核。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或其他有效方式,对试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受益人等自然人的身份进行核查。对不能确认真实身份的境内企业,境内结算银行不得为其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政策要点7.国际收支申报、人民币对外负债登记和反洗钱、反恐融资义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应按照外汇局现行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涉及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暂按现行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认真履行反洗钱、反恐融资义务。需按照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的具体情况。政策要点8.配套政策为了配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拓宽人民币资金回流渠道,2010年8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0]217号),允许相关境外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试点。试点期间,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和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均可申请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投资。允许相关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可为境外机构依法获得的人民币资金提供一定的保值渠道,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必要配套举措,将有利于促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开展。《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政策要点9.相关部门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470号):试点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应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管函〔2009〕255号):申报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申报时可不提供外汇核销单,企业可以跨地区以人民币申报出口货物,不提供外汇核销单。相关部门将陆续完善相关工作措施,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工作开展创造更加优良的环境。试点工作原则顺应市场需求,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强调市场化选择(从政府来讲,核心是为人民币进行贸易结算提供一种与其其他币种相同的环境)。减少制度障碍,适当提供便利为什么不搞核销:出口收入应允许留存境外;在某一试点,物流与资金流客观上无法一一对应;出口收入与退(免)税无关。严格贸易真实性审核,有效防范风险银行义务与监管责任。采取市场化管理方式,加强事后监管和信息共享人民币跨境流动管理要比外汇管理更简便。政策出台意义对企业来说:有利于企业锁定交易费用,减轻负担一是有利于帮助企业规避汇率风险。汇改重启后人民币汇率新变化:人民币汇率将参考一篮子货币而不是某一国货币进行调节;
本文标题: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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