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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一、法律事实1.符合法律规范2.有合法经济主体参加3.有确定、可靠的法律事实二、经济法律事实的种类事件1.绝对事件自然现象2.相对事件行为1.经济守法行为2.经济行政行为3.经济司法行为第三节经济法律行为经济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设立、变更或终止一定法律关系所实施的一种合法行为。法律行为本是一个民法上的概念,但现在被广泛用于法理学和其他法律学科,并被赋予不同的含义。这里所述的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即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经济法律行为的特征1.主体从外部表现出来的活动2.主体有自觉意识的活动3.符合法律法规的行为法律行为的分类法律行为从不同的角度可作不同的分类。不同的法律行为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1.单方的法律行为和多方的法律行为2.有偿的法律行为和无偿的法律行为3.诺成性的和实践性的法律行为4.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P12思考题法律行为的表现形式行为主体内部意思表现于外部的方式1、明示方式(当面交谈电话接洽):(1)口头形式简单易行产生纠纷时难以取得确凿证据适用于价款不多、内容简单、可以即时结清的法律行为(2)书面形式(书面文字电报、电话、电视传真)一般:签名盖章即生效特殊:一般+公证、鉴定、登记2、默示方式:(1)推定形式(某种行为)语言文字外有目的有法律意义的行为(2)沉默形式(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习惯上已为大家承认)没有任何积极行为,以沉默表示自己意思经济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1.经济法律的主体必须合格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行为主体必须具备法定条件经济行为的无效与撤销无效民事行为: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无效经济行为:缺乏有效条件,违反国家法律,侵害国家或他人利益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3、受欺诈胁迫而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7、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无效经济行为的种类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采用欺诈、胁迫手段、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超越经济职权或者权限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由于行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可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可以撤销的经济行为经济主体没有表现其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经济行为。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小明去电脑城小王处买电脑,小王把一台组装的杂牌电脑贴上正牌名牌电脑的商标,小明相信并以4000元购买,后电脑出现质量问题经鉴定系冒牌产品,小明找到小王要求退货退款,请问该买卖行为属哪一类经济行为?本案中小王的行为属于采用欺诈的手段,上述导致买卖行为无效。小明去电脑城小王处买电脑,他以为索尼电脑都是日本本土生产的产品,便买了回来,后来经阅读产品说明书才知道是日本在新加坡的合资厂所生产,小明遂提出换货(或无货可换的退款),该买卖行为属哪一类经济行为?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行为。案例分析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卖合同。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丙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B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虽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型号轿车,但A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如何认定此次买卖行为?如果甲又反悔,可以退回车子、要回货款吗?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追缴财产。经济行为无效或撤销的后果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强制收购收归国库第四节经济代理行为代理的概念(民法)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的法律特征(1)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意思表示(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4)代理行为必须同时涉及三方当事人,只有两方当事人不会构成代理关系。代理的适用范围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为各种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为其他法律部门确认的法律行为。但是,并非一切法律行为都可以适用代理。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不得通过代理进行,如约稿、预约绘画、演出等。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特定人亲自为之的,则不得适用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不能代理。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只有某些民事主体才能代理的行为,他人不得代理,如代理发行证券只能由有证券承销资格的机构进行。违法行为也不得适用代理。代理权的产生1.委托代理: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2.法定代理: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3.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或者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代理权的行使1.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必须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利用代理权为自己牟取私利,必须做到勤勉尽责、审慎周到,以实现和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2.代理权滥用的禁止。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常见的代理权滥用的情况有:一是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二是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三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律禁止代理权的滥用。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视为无效代理。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代理权的终止1.委托代理的终止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辞去委托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2.法定和指定代理的终止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这使代理关系因失去主体而消灭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权代理1.无权代理的表现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未经授权的“代理”。2.无权代理的后果被代理人和第三人都不知道: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无权代理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第三人知道无权代理仍与行为人进行经济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无权代理的效力当事人处置无权代理的各项权利及其法律后果(1)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追认权是指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承认其效力,同意承受其法律后果的权利。拒绝权是指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不予以追认的权利。(2)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催告权就是第三人告知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就是否行使追认权予以明确答复的权利。撤销权则是指善意第三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解除与无权代理人所为民事行为的权利。案例分析某食品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3000斤。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小枣10000斤。第一批5000斤到货后,公司经理十分生气,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为例。几天后,第二批5000斤到货,公司经理坚决拒收,而且第一批多收的2000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问: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尽管采购员牛某采购小枣10000斤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但公司经理告诉财务付款的行为表明其已对这一无权代理行为予以追认,代理行为有效,某食品公司必须对这一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案例分析某炒货厂为拓展业务,聘请该市某果品公司工会干部江某任业务顾问,并支付相应的津贴。1999年10月10日,江某背着果品公司领导,私自以公司的名义,与炒货厂签订一份买卖奶油西瓜子合同,并采用欺骗手段加盖了公司的印章。合同规定:炒货厂生产2万公斤奶油西瓜子供给果品公司,单价每公斤5元,总价款10万元。交货时间为1999年11月底,由炒货厂送货上门。合同签订后,江某又拿着合同到公司下属单位,要求各下属单位按合同接受炒货厂的货。其中有几家综合经营部在接受货物后,还直接向炒货厂付了款。不久,果品公司的领导知道了江某同炒货厂签订买卖瓜子合同的真相后,指令果品公司下属单位拒绝收货。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炒货厂以对方不履行合同为由,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损失。1.买卖瓜子合同是否有效?2.炒货厂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1.本案中,江某不是果品公司主要负责人,他以果品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时,必须被授予代理权。在没有取得代理权的情况下,却代表果品公司与炒货厂签订合同,该行为属无权代理行为。且果品公司事后又不予追认,因此,该买卖合同无效。2.至于炒货厂的损失,因是江某行为所致,应由江某承担,果品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炒货厂要求果品公司赔偿损失的主张不能成立。滥用代理权代理人利用享有代理权的便利条件损害被代理人利益1.自己代理2.双方代理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案例分析原告胡某和被告刘某都是某公司职员,两人住同一个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委派胡某去一驻外办事处工作。胡某临行前,将自己的一台36CM的电视机委托给刘某保管和使用。三个月后,胡某告知刘某电视机可以适当价格卖掉。刘某妹夫张某得知此事,表示想买下这台彩电。两人经过商议,刘某打电话告诉胡某彩电显像管出了毛病,图像不清,胡某答复可以降低价格卖掉。于是刘某以400元的低价将彩电卖给了张某。胡某返回后,知道了买卖彩电的真相,便诉至法院。问:1.刘某与张某之间的买卖是否有效?2.胡某是否有权要回电视机?被告刘某与张某买卖彩电的行为无效;两被告之间的行为是属于和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无效民事行为;张某应自返还彩电给胡某。代理权的行使必须以能够达到被代理人所希望的法律后果或者客观上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为目的,如果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不够谨慎和勤勉,疏忽大意,甚至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种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就属于代理权的滥用。构成代理权的滥用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代理人有代理权,这是滥用代理权的前提;(2)代理人已经实施了代理行为;(3)代理人行为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基本行为准则;(4)代理人的行为有损被代理人
本文标题:经济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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