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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总结,很不错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1.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一定会届至的是“期限”,不一定会成就的是“条件”。个人理解:想到个词“爹死娘嫁人”:“爹死”是期限,“娘嫁人”应该就是条件吧,呵呵~~2.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对善意相对人来说,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的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如果主张狭义的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如果主张表见代理,则代理行为有效。撤销权应当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行使。被代理人可以根据无权代理的规定,对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但该追认的作出应当在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之前。个人理解:追认对被代理人而言;撤销是善意相对人行使。——关键:想有效早下手。3.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其他障碍”(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况。个人理解:确实找不到人,或有力使不上。注意下面这个点~~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个人理解:仍可主张权利,引起时效中断。注意报纸级别——省级以上。5.租赁合同诉讼时效并非所有租赁合同均适用1年诉讼时效,只要延付和拒付租金适用1年。个人理解:还是钱比较特殊~~6.并非所有的案件都必须经过两审①一审判决、裁定作出后,当事人不上诉或在法定期间内未上诉以及一审经过调解结案,不发生二审程序,一审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②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③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7.再审VS二审再审程序针对的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可能是一审判决、裁定,也有可能是二审判决、裁定);二审程序针对的是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8.裁定上诉除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准上诉。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1.三个涉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责任(1)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2)投资人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3)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理解:自行停业6个月、虚假登记、违规使用~~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法定限制(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竞业禁止义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关联交易限制);(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个人理解:关注财产担保(投资人说了算,丫鬟别搀和)和知识产权转让。3.合伙事务的执行(★我这个乱啊★)严格法定:①普通合伙人不能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竞业禁止)②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百分百盈亏承担)③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财产份额出质)④将合伙人除名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除名)⑤普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继承人普通转有限)⑥合伙企业解散时如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指定清算人)只需通知:①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普通对内)②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对外)未约定或约定不明,需一致同意:①合伙企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企业事务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A)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B)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C)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D)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独资:经投资人同意)(E)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独资:管理人严格禁止)(F)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③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④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⑤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⑦普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个人理解:需要反复理解记忆。约定很自由,法定要卡死,上述一致外,一般过半数。4.竞业禁止、关联交易及财产份额出质竞业禁止关联交易财产份额出质独资企业事务管理人投资人同意√投资人同意√普通合伙人×协议约定或一致同意√其他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协议无反向约定√协议无反向约定√协议无反向约定√个人理解:有限合伙人的无限权力:竞业不禁止,关联不限制。前提:约定很重要。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1.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发现自己很烦这样的内容)限制类:(1)技术水平落后的;(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禁止类:(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关注点: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个人理解:涉及出口有“升级”:全部允许升鼓励,七成限制变允许(省批)。务必卡死限制类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1.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发现自己很烦这样的内容)限制类:(1)技术水平落后的;(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禁止类:(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关注点: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个人理解:涉及出口有“升级”:全部允许升鼓励,七成限制变允许(省批)。务必卡死限制类第六章企业破产法1.破产程序终结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并予以公告):(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3)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练习选项)。破产宣告后(管理人请求,15日内人民法院裁定,裁定终结,应予以公告):(1)因和解、重整程序顺利完成而终结;(2)因债务人消除破产原因或以其他方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包括自行和解)而终结;(3)因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4)因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而终结。进行和解/重整(在什么山唱什么歌,注意用词):和解/重整阶段:终止和解程序/重整程序执行阶段:终止和解协议执行/重整计划执行个人理解:注意破产宣告前/后用词债务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债权人债权/破产债权2.商业银行破产(1)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2)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个人理解:总算顾及老百姓,职工后,税收前~~3.两个与期限相关的提存(1)无法直接交付的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2)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个人理解:都够2,呵呵~~4.管理人报酬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①不超过100万元的,在12%以下确定;②超过100万元~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③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④超过1000万元~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⑤超过5000万元~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⑥超过1亿元~5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⑦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注意: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中,不包括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个人理解:战略放弃,本小姐懒得记也记不住~~5.重整申请⑴尚未进入破产程序前债务人&债权人⑵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债务人的出资人(10%↑)⑶涉及金融机构破产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提出重整申请。个人理解:金融机构很特殊,重整申请&商业银行破产财产清偿顺序~~6.债务人有关人员义务有关人员:有关人员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相关义务:①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②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③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④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⑤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1.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⑴国有独资企业/公司:董事、高管不得兼职⑵国有控股/参股公司:董事、高管不得同业兼职⑶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注:参股不受限、独资企业无董事长)⑷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绝对禁止)个人理解:监事绝对禁止,其他经同意可以(全资→履行出资人义务的机构控/参股→股东会)2.重大事项管理重大事项:⑴关于整体: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改制(4+1)⑵关于资金:增减资、发行债券、分配利润(3)⑶重大事务:投资、担保、转让、捐赠(4)一般规定:⑴一般国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自己决定⑵重要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关于整体—→本级政府报批关于资金、重大事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⑶一般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关于整体、关于资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重大事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⑷重要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关于整体—→本级政府报批关于资金、重大事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个人理解:一般参控股—→一般独资—→重要控股—→重要独资,管理逐级增强~~3.资产评估范围(1)整体资产或者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