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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王辛与小米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4年4月8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广告显示:10400mAh移动电源,“米粉节”特价49元。当日,王辛在该网站上订购了以下两款移动电源:小米金属移动电源10400mAh银色69元,小米移动电源5200mAh银色39元。王辛提交订单后,于当日通过支付宝向小米公司付款108元。案情简介49收到两个移动电源及配套的数据线2014.4.122014.4.17nextnext小米公司同意调换并已收到该数据线与小米公司的客服联系,要求调换数据线发现使用5200mAh移动电源的原配数据线不能给手机充满电案情发展王辛以小米公司对其实施价格欺诈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网络购物合同,王辛退还小米公司两套涉案移动电源,并请求小米公司:1、赔偿王辛500元;2、退还王辛购货价款108元;3、支付王辛快递费15元;4、赔偿王辛交通费、打印费、复印费100元案情发展那么问题来了≧≦1、小米公司提前一周打出原价69元电源“米粉节”卖49元的广告,销售当天广告还在,但商品却卖69元,其行为是否构成价格欺诈?2、作为消费者的王辛撤销合同请求是否合理?[一审裁判]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网络购物合同有效,小米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欺诈,王辛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一审相关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2、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3、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二审审理期间,王辛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网易网站网页截屏央视:小米充电宝偷工减料,容量偏差率超50%,登了质检总局的报告,用以证明5200mAh移动电源电量虚标了50%。证据二,小米公司官网下载的资料,用以证明小米公司自己标注的5200mAh移动电源电量已经改为了3050mAh。本院经审查认为,王辛提交的证据均系网络截屏,未经公证,且小米公司对真实性不予认可,故本院对王辛提交的上述证据不予采信。不予认可不予认可[二审裁判]小米公司对此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故意,王辛关于10400mAh移动电源存在欺诈请求撤销合同的请求合理,对另一电源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解除合同,二审法院准许。据此,该院依法判决王辛退还小米公司上述两个移动电源,小米公司保底赔偿王辛500元,退还王辛货款108元,驳回王辛其他诉讼请求。[二审相关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审相关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二审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活性水”的不正当竞争““““案情简介原告饮料公司是经批准设立的独资(港资)经营企业,其生产、销售的主要产品“太空水”属于饮用纯净水,产品销售量在赣州地区同类产品中比较好,是赣州地区生产纯净水的主要厂家之一。2006年5月18日,作为赣州地区生产饮用水产品的厂家之一,被告食品厂生产的“活性水”投入市场。为宣传该产品,食品厂于同年5月29日在《赣南广播电视报》第8版刊登整版广告。案情简介原告:饮料公司主要生产、销售的产品“太空水属于饮用纯净水,被告:食品厂推出“活性水”“纯净水并不等于健康水”案情发展该广告刊出后,一些消费者和“太空水”的经销商即对饮料公司的“太空水”的质量提出疑问,认为该公司的“太空水”喝了会生病。一些“太空水”的经销商也要求修改与原告签订的销售“太空水”的合同,下调销售数量。饮料公司在该广告词的冲击下,为消除客户和消费者对纯净水的疑虑,保持商品声誉,多次派人到外地或本地向”太空水“经销商做解释说明工作,并调整了部分销售数量。但是该广告的刊出,在客观上对原告生产经销“太空水”造成了不利影响。[争议焦点]一、本案首先涉及到广告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第一,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第二,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三,经营者必须出于故意的心理状态。第四,经营者必须采取作为的方式。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符合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如下:一、被告食品厂应当立即停止刊登损害纯净水商品信誉的广告;二、被告食品厂应当在《赣南广播电视报》上公开向“纯净水”生产经营者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公告须经本院审查认可;三、被告食品厂赔偿原告饮料公司公司经济损失35000元。以上事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条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第十二条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被告在报纸上刊登“活性水”广告所引用的专家意见,既未表明出处,且引用也不准确,该广告刊登客观上贬低了“纯净水”商品,因此,被告的行为同时又违反了我国《广告法》。相关法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这是以法律形式规定了经营者的竞争规则。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谢谢观赏
本文标题:经济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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