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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97)甲、乙、丙于2002年3月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4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2005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其实际价额为120万元,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300万元;甲的个人财产仅为20万元。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1)对于股东甲出资不实的行为,在公司内部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2)当A公司被宣告破产时,对甲出资不实的问题应如何处理?(3)对甲出资不足的问题,股东丁是否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并说明理由。答:(1)根据规定,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2)根据规定,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计入破产财产。在本题中,补足的180万元应计入破产财产。(3)丁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在本题中,对甲出资不实的问题,如果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弥补其差额时,应当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乙、丙”承担连带责任,与设立后加入的丁没有关系。(补充书本题目P97答案:(1)A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符合规定。(2)甲出资的金额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该公司货币资金全部由甲股东提供,甲出资350万元超过了注册资本的30%,因此是符合规定的。)2、(P31)某食品公司与某农业技术研究院共同设立从事食品生产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协议内容为:(1)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食品公司以货币出资,金额200万元,另外以某食品商标作价300万元,研究所新型食品加工专利技术出资,该技术作价500万元(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2)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分别由双方按出资比例选派。董事长由食品公司推荐,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由董事长直接任命。(3)双方按5:5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支付设立费用,分担风险。甲公司于2005年4月登记成立,并指派丁某作公司董事长。丁某聘任汪某作为公司经理。食品公司方面的某一董事王某称,有证据证明丁某原是研究所下属公司的承包人,承包期因贪污行为曾受到刑事处罚,1993年3月刑满释放,且于1年前向朋友借钱5万元炒股,被套牢,借款仍未还清。另外汪某原先担任某公司的经理,由于管理水平低下,致使该公司经营困难,该公司于2004年3月宣告破产。据上述两个理由,董事A认为丁某无权作董事长,汪某无权担任公司经理。(4)食品公司方面另一些董事怀疑公司账目有假,有3人退出董事会,其中一名董事B提出,现董事会成员已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应依法召开临时股东会,更换公司领导。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食品公司与研究所的协议中,有关出资方式、比例及董事长的产生方式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2)丁某是否有资格作董事长?为什么?(3)汪某是否有资格作公司经理?为什么?(4)董事B的提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答:(1)食品公司与研究所的协议中,货币出资低于注册资本的30%,因此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应当调整。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为5人,由双方按出资比例选派合法,但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不正确,不应由一方股东选派,而应当双方协商产生。经理、财务负责人由董事长任命的作法不正确,应该由董事会聘任。(2)丁某不具备作董事长的资格。丁某因贪污行为受到刑事处罚,于1993年3月刑满释放,公司于2005年4月成立,刑满释放已超过5年,任职资格不受法律限制。但是,个人所负到期债务数额较大,未予清偿,不符合董事长的任职资格。丁某向朋友借5万元炒股一直无力偿还,属上述情形。因此丁某不具备作董事长的资格。(3)汪某不具备作经理的资格。根据《公司法》规定,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经理、厂长,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者,不得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经理。汪某对某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破产清算还没有超过3年,因此不能担任甲公司的经理。(4)董事B的主张不正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2/3,应依法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本案设立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以及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才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3、2008年8月,甲纸厂推出“玫瑰”牌餐巾纸,每箱价格为30元。该品牌投放市场以后,以其低廉的价格,良好的质量赢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与此同时,乙纸厂的“沙龙”牌餐巾纸在市场上却无人问津。乙纸厂面对严峻的市场形式,作出战略调整,以每箱28元的价格投放市场。因乙纸厂的产品质量也不错,很快就赢得了一定的市场份额。2009年3月,甲纸厂将产品价格降为25元每箱。于是,双方打起了价格大战。2009年7月,乙纸厂为了彻底击垮对手,做出了大胆决定,以低于成本价的每箱18元的价格投放市场,并同时优化纸质。2010年2月,乙纸厂凭借其雄厚的实力终于将对手击垮。2010年2月19日,甲纸厂因产品滞销,资金困难而停产。2010年3月15日,甲纸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乙纸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问题:(1)甲纸厂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2)什么是不正当压价竞争行为?(3)经营者从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对消费者有无影响?(1)合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峭售商品。”本案中乙纸厂以明显低于成本价的价格销售餐巾纸,且不属于该压价竞争行为的例外情形,而且其目的是击垮其竞争对手甲纸厂。事实上,乙纸厂在具有雄厚实力的情况下进行赔本梢售,致使正常经营的甲纸厂陷入停产境地。乙纸厂的压价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受到法律的制裁。(3分)(2)不正当的压价竞争行为是指经管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故意在一定范围的市场上和一定时期内,以低于自己产品成本的价格梢售某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分)其构成要件主要有:①行为主体是处于卖方地位的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经营者;②行为者的确实施了以低于自己成本的价格销售某种商品的行为;③行为人客观上导致经济实力薄弱的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受损,破坏社会竞争秩序。(2分)3)经管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对消费者具有一定的影响。①短期内消费者因经营者低于成本销售及其竞争者连锁降价,可以低价获得商品;②从长期来看,因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会使实力较弱的竞争者退出市场,消费者丧失多种选择的机会;且该不正当经管者在击垮竞争对手而控制市场时,势必抬高价格甚至超过原充分竞争下价格形成垄断,消费者只能花高价购物,显然对消费者不利,易形成垄断经营,报害消费者的利益;③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势必破坏社会风气,导致市场竞争混乱,社会秩序不稳,对处于弱势、被动地位的消费者不利。(2分)4、(P98)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6年2月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决议事项如下:(1)甲公司董事会的7名董事中有6名出席该次会议。其中,董事谢某因病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2)甲公司与乙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但甲公司总经理胡某于2003年下半年擅自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损害甲公司的利益,故董事会作出如下决定:解聘公司总经理胡某;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3)为完善公司经营管理制度,董事会会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决定从通过之日起执行。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董事谢某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2)董事会作出解聘甲公司总经理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3)董事会作出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4)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答:(1)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书面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闱。在本题中,董事谢某以电话方式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委托方式不合法。(2)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解聘公司经理属于董事会的职权。(3)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刊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4)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大会决定。5、1998年3月20日,李女士在本市人民商场购买了一只电吹风机。当日,李女士在正常使用该电吹风机过程,因电吹风机漏电而被电流击伤,虽救治及时仍造成手指残废。1999年4月2日,李女士以人民商场为被告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人民商场对其因触电致残承担赔偿责任。人民商场在答辩状中称:第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此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第二,原告触电是由于电吹风机存在质量缺陷,被告作为产品销售者没有过错,因此原告无权要求人民商场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向电吹风机的生产者某省b电器厂要求赔偿。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以下问题:(1)人民商场的第一条答辩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2)人民商场的第二条答辩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3)被告人民商场应承担哪些赔偿责任?(4)如果经鉴定,电吹风机漏电确实由该产品的设计与制造工艺缺陷所致,人民商场赔偿后,对某省b电器厂享有什么权利?答:(1)不成立.《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二年。(2)不成立.《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3)人民商场应向李女士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以及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4)人民商场赔偿后,有权向某省b电器厂追偿。
本文标题:经济法案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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