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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监管浅议一、什么是认证监管简单说:对认证认可行为(工作)的监督管理。一、什么是认证监管认证——定义是:第三方依据程序对产品、过程或服务符合规定的要求给予书面保证。由上述定义可知,认证具有以下几点含义:第一、认证的对象是产品和质量体系(过程或服务),前者称产品认证,后者称体系认证。而产品认证又可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两种,安全认证是依据强制性标准实行强制性认证;合格认证是依据产品技术条件等推荐性标准实行自愿性认证。第二、认证的基础是规定的要求,规定的要求是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无论实行哪一种认证或对哪一类产品进行认证,都必须要有适用的标准。一、什么是认证监管第三,认证是第三方从事的活动。通常将产品的生产企业称作第一方,如拖拉机、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等生产企业。将产品的购买使用者称为第二方,如广大农机用户。在质量认证活动中,第三方是独立、公正的机构,与第一方、第二方在行政上无隶属关系,在经济上无利害关系。第四,认证活动是依据程序而开展的。因此,认证是一种科学、规范、正规的活动。从企业申请到认证机构受理,从对企业质量体系审核到对认证产品的型式检验,从认证的批准到认证后的监督,这中间的每一项活动如何开展,认证机构都有明确的要求和严格的规定。一、什么是认证监管第五,取得质量认证资格的证明方式是认证机构向企业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其中认证标志只有产品认证才有,认证标志可用于产品上,以便为认证产品作更广泛的宣传。从上述定义中我们还可进一步理解到认证的内涵实质上就是为供、需双方服务的。事实上,认证就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世界上实行质量认证最早的国家是英国,发展到今天,实行认证制度已成为一种世界趋势,这是因为实行认证制度,无论是对企业或客户、还是对社会或国家,都显示出越来越多的好处。一、什么是认证监管监管——监管的定义,在行政法学的意义上:政府的行政监管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是发生在特定行政主体和具体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一种直接的行政法律关系。而在经济学家看来:政府的行政监管是行政机构通过法律授权,通过制定规章、设定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处理行为对社会经济个体的行为实施的直接控制。监管的最终目的是要增进公共利益或合法私人利益,并使之避免或减少由个体经济决策(生产、销售及价格行为)带来的损害。一、什么是认证监管监管的原则:独立性——独立性原则指的是监管机构在组织上与政府政策部门分开或相对分开。这种结构分离的必要性,并非指“独立”的监管机构不受政府政策的约束,而是指它能够独立地执行监管政策而不受利益相关方的干扰。一、什么是认证监管合理性——合理性原则是指监管的设立及其监管规则的制定都必须获得基于理论论证和相关利益集团博弈共识的合理性,并以其作为监管机构预算的依据。而且监管机构对拟出台的监管政策还应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并对监管政策的后果进行事后评价。一、什么是认证监管合法性——合法性原则是指所有的监管机构的产生及其监管权的执行,都必须立基于严格的法律界定。这实际上是政府监管的法律合法性完善的问题。合法性原则既是树立监管机构独立性和权威性的需要,更是保障被监管者合法权益的需要。一、什么是认证监管透明性——透明性原则是指监管机构的职权范围及履行其职权的程序,以及其所制定的监管政策和监管规章,都应该完全对公众尤其是被监管对象和所涉之利益群体高度公开。同时监管的结果也要进行公开评议。监管机构必须依法借助各种媒介让受到监管行为影响的利益群体获得有关监管行为的信息知情权和充分参与权。一、什么是认证监管可问责——对滥用权力违法行政等行为进行问责的原则。合理设定原则和独立性原则并不能完全保证监管行为的公正、公开和公平。尤其在发展中国家,即便在形式上满足了合法性原则,监管机构依然拥有大量的自由裁量权,监管机构在缺乏有效制衡和监督的条件下,很容易做出不作为、滥用权力、歧视性执法和违背程序等行政违法行为。为防止这些行为的产生,一方面,要建立完善的行政程序制度和外部监督机制;另一方面,要最大限度地强制行政机构公开其内部信息;再次,必须加大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实现这一原则的最终保障在于健全的低成本的司法审查制度和行政赔偿制度。一、什么是认证监管专业性——专业性原则是指监管机构必须具备高度专业化的行政官员和专业化的基础上合理配置的知识结构(技术、经济、法律、审计、管理),以及充足和先进的执法技术手段。一、什么是认证监管高效性——高效性原则是指除了要求监管机构内部的分工合理和管理高效,还要求监管权力必须在横向和纵向的监管机构之间合理配置和信息共享基础上的有效协调。这项原则对食品安全法实施后,“注册改备案”的情况下如何管理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尤其重要。一、什么是认证监管可信性——可信性原则是指,监管机构执行既定的监管政策一定要果断,要保证规则得到贯彻;同时要保障政策的一致性和稳定性,避免朝令夕改。这一原则能够保证被监管者尤其是投资者的行为预期,从而树立监管者的权威性。因此,这一原则要求监管机构的政策和规则不能因执法能力不足和政府换届或监管机构领导人变更而随意放弃或变更。一、什么是认证监管认证监管是“对第三方依据程序对产品、过程或服务符合规定的要求给予书面保证这一行为,按照独立、合理、合法、透明、可问责、专业、高效、可信的八项原则,在法律授权下,通过制定规章、设定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处理行为对社会经济个体的行为实施的直接控制”。一、什么是认证监管——从认监委职能看认证监管国家认监委的工作职能:(一)研究起草并贯彻执行国家认证认可、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和合格评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发布并组织实施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的监督管理制度、规定。(二)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国家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度和工作规则,协调并指导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监督管理相关的认可机构和人员注册机构。一、什么是认证监管——从认监委职能看认证监管(三)研究拟定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目录,制定并发布认证标志(标识)、合格评定程序和技术规则,组织实施强制性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工作。(四)负责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卫生注册登记的评审和注册等工作,办理注册通报和向国外推荐事宜。一、什么是认证监管——从认监委职能看认证监管(五)依法监督和规范认证市场,监督管理自愿性认证、认证咨询与培训等中介服务和技术评价行为;根据有关规定,负责认证、认证咨询、培训机构和从事认证业务的检验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的资质审批和监督;依法监督管理外国(地区)相关机构在境内的活动;受理有关认证认可的投诉和申诉,并组织查处;依法规范和监督市场认证行为,指导和推动认证中介服务组织的改革。一、什么是认证监管——从认监委职能看认证监管(六)管理相关校准、检测、检验实验室技术能力的评审和资格认定工作,组织实施对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实验室的评审、计量认证、注册和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对承担强制性认证和安全质量许可的认证机构和承担相关认证检测业务的实验室、检验机构的审批;负责对从事相关校准、检测、检定、检查、检验检疫和鉴定等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技术能力的资质审核。一、什么是认证监管——从认监委职能看认证监管(七)管理和协调以政府名义参加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的国际合作活动,代表国家参加国际认可论坛(IAF)、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PAC)、国际人员认证协会(IPC)、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等国际或区域性组织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合格评定活动,签署与合格评定有关的协议、协定和议定书;归口协调和监督以非政府组织名义参加的国际或区域性合格评定组织的活动;负责ISO和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合格评定工作。负责认证认可、合格评定等国际活动的外事审批。一、什么是认证监管——从认监委职能看认证监管(八)负责与认证认可有关的国际准则、指南和标准的研究和宣传贯彻工作;管理认证认可与相关的合格评定的信息统计,承办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中有关认证认可的通报和咨询工作。(九)配合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研究拟订认证认可收费办法并对收费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什么是认证监管——从认监委职能看认证监管通过国家认监委的职责,可以看出,除了与卫生注册有关的工作之外,其他的职责都是跟前面的定义相关联的。即:“在法律授权下,通过制定规章、设定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处理行为对第三方依据程序对产品、过程或服务符合规定的要求给予书面保证这一行为实施控制”。二、认证监管的法律框架《合格评定法》正在立法调研过程中。《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8月20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众多的“经济法、资源和环境保护法、行政和行政程序法”都有相关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的规定。如:《商检法》第二十四条,国家商检部门根据国家统一的认证制度,对有关的进出口商品实施认证管理。二、认证监管的法律框架《节能法》第二十条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节能产品认证的规定,向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可以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禁止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二、认证监管的法律框架《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二、认证监管的法律框架《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有关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收取任何费用。二、认证监管的法律框架合格评定法(待立)认证认可条例相关法律中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相关法律中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规范认证认可行为的局令、公告、文件等国务院特别规定及其他相关法规三、相关法规的介绍认证认可条例是第一部规范认证认可行为的法规对认证认可进行了定义,明确了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规范了认证机构设立、申请和批准程序。“第十七条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推行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三、相关法规的介绍认证认可条例规定: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独立开展认可活动。即认可活动只能由政府指定机构进行。三、相关法规的介绍认证认可条例规定了对认证认可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内容和方法:第五十一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组织同行评议,向被认证企业征求意见,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进行抽查,要求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报告业务活动情况的方式,对其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三、相关法规的介绍法律责任财产罚和资格罚为主特别对认证监管工作人员也规定了罚则:第七十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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