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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缺陷及完善1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缺陷及完善梁钢[摘要]20多年来,我国《公司法》及其公司资本制度推动了外商及港澳台商企业的建立,促进了国有企业市场化的改革,它具有内外有别、适用灵活、严宽相济的特点。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公司资本制度中诸多不足日渐突出,亟待完善。本文建议《公司法》修改时,降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提高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减少行政审批环节,并引进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关键词]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注册资本;公司人格否认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缺陷及完善2[目录]1引言p.32公司资本制度促进了企业市场化的改革pp.3-42.1对外开放、企业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创立的公司法pp.4-52.2我国公司法奉行的公司资本制度pp.5-63公司资本制度在不同主体中的适用pp.6-73.1内资公司实行严格法定资本制pp.7-83.2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实行折衷资本制pp.8-93.3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前置审批pp.9-114公司资本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完善p.114.1降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高门槛pp.11-134.2提高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pp.13-144.3减少行政审批环节,取消差别待遇pp.14-154.4引进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规定违法股东的民事责任pp.15-175结论p.176参考文献注释p.18参考资料p.19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pp.20-26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缺陷及完善3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缺陷及完善1引言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法依照一定的原则对公司资本所做出的相关规定的总和。在现代公司制度中,公司资本不仅仅是投资者考虑的问题,各国的公司立法对资本制度也相当关注。公司资本不仅构成了独立公司人格的物质条件,作为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界限;同时也是影响公司债权人风险高低的核心因素,形成公司对外信用的基础。因此,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而言,公司资本制度如同蒸汽机和白炽灯那样,都是舶来品,是资本主义经济的产物。一百多年来,伴随着西方各国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先后建立与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得到了不断地充实与发展。众所周知的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就是其中的三项基本原则。我国汲取了国外市场经济的宝贵经验,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着手现代公司制度的建立和立法活动,二十多年来全面改造了国有企业并建立了数以万计充满活力的非国有工业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显示⑴,仅在1999-2001的三年间,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中,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数量就从15,220家增加到25,990家;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从26,837家增加到31,423家⑵。此间,这些公司和企业的工业产值合计也从34,401亿元人民币上升到60,596亿元人民币;它们在全国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也从47%上升到64%。由此可见,公司法和公司资本制度与国民经济息息相关。那么,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有那些特点?公司资本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哪些不合理、有待完善的问题?本文拟就这些问题,粗浅地谈些个人的看法。2公司资本制度促进了企业市场化的改革在中国,现代公司制度的建立和立法活动始于企业市场化的改革。1978年以来国家实行鼓励国内民间资本和外国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缺陷及完善4革、发展股份制经济等政策。1984年以后,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年增长率都保持在两位数⑶,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在现代公司制度的财产组织形式中相互渗透与融合。在此期间,国家相续出台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公司法等相互配套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国内各种类型公司的迅速建立与发展。2.1对外开放、企业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创立的公司法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改革开放方针确立之后,为了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资金和管理经验,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该法“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法》第1条、第4条)。为便于实施,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合资条例》),就企业的设立与登记、注册资本、出资方式等具体事宜,做了明确的规定。中外合作企业是在改革实践中创造的一种利用外资的形式。据统计,截止1986年12月,就有4,500多家中外合作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⑷。改革取得初步成功以后,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法》);1990年12月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令第一号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外资细则》);1995年9月4日对外经济贸易部令第六号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合作细则》);这些法律、法规对于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与登记、注册资本、出资方式与期限,做了明确的规定。值得一提的是,港澳台投资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缺陷及完善5企业来内地举办的“三资企业”,均参照上述法律及其条例、细则适用。国家统计局的公报显示⑸,1985-1990年间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年平均增长率为74%;1991-1995年间,该增长率仍保持在50%左右。在我国,适用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公司法规先于适用内资公司的公司法规颁布实施,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改革开放前我国的公司绝大多数还不是具备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这些公司政企不分、缺少自主经营权,有的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1992年,以邓小平南巡讲话为契机,国务院发布实施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给予国有企业十四项权利,要求企业适应市场需求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成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同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代表大会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定为中国经济改革的目标,并提出国有企业进入市场,参与优胜劣汰的竞争。1993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国有企业应该适应市场体制的要求,提出建立“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正式出台。该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2条),它所调整的对象,既包括上述进行转换经营机制的国内企业,也包括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第18条)。2.2我国公司法奉行的公司资本制度我国《公司法》奉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具体表现在:1)实行严格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即规定设立公司时,必须缴纳符合法定金额的注册资本(第23条、第78条)。2)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规定必须将注册资本一次性缴足,不允许分期支付(第26条)。3)实行严格的资本维持原则,规定公司经营期间必须维持有与公司资本相当的资产。该法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第34条);公司不得进行超过其净资产50%的转投资(第12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缺陷及完善6时,应当提取法定公积金(第177条、第178条)等。上述的法定资本原则,在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适用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中也有体现:1)严格的注册资本制度,规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是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合资条例》第18条);规定合作企业注册资本是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合作细则》第15条);规定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外资细则》第20条)。2)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规定在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低于25%(《合资法》第4条);规定在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不低于25%(《合作细则》第18条);规定外资企业应在核准期限之内投资,逾期将被吊销营业执照《外资法》第9条)。3)严格的资本维持原则,规定合资企业纳税后,先扣除储备基金、注册资本不得减少(《合资法》第8条;《合资条例》第19条);规定合作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减少、企业亏损未弥补前,外国合作者不得先行回收其投资(《合作细则》第16条、第45条);规定外资企业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纳税后应提取储备基金,以往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外资细则》第21条、第58条)。公司是市场经济中的基本主体之一,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了提高公司的公示性和安全性,国家实行公司登记制度。注册资本就是公司登记审核的主要内容之一。作为公司经营资本的一部分,注册资本是公司独立承担风险、偿还债务的最基本的保证;而只有具备法定设立条件并经登记成立的公司,才能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我国《公司法》奉行法定资本原则,设置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以及缴纳期限等具体规定,目的在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于有效地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利。3公司资本制度在不同主体中的适用如前所述,我国先后出台的《合资法》、《外资法》、《合作法》以及《公司法》符合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公司主体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缺陷及完善7的特点在于其多元化,我国公司资本制度视不同主体,适用不同的规定。我国公司主体的多元化表现在设立公司的出资人、股东或者合作方中既有我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又有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还有来自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域、实行不同的政治经济制度地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鉴于我国实行“一国两制”的方针和政策,将香港、澳门和台湾等地区视为不同法律体系的区域,对涉及这些地区的民商事活动,适用有关涉及外国民商事活动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所以,港澳台地区的出资人、股东或者合作方投资设立的公司,应适用我国对待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设立公司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在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方面,对于特殊主体的差别待遇,即实行注册资本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分期缴付、以及前置审批的折衷资本制。3.1内资公司实行法定资本制我国《公司法》对内资公司实行法定资本制,根据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性质规定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公司法》第23条)。要求在公司设立时,股东们必须在章程中约定资本总额,并将各自认缴的出资足额存入临时帐户或者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缴纳全部出资后,必须经过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再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出资不足,不予登记。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公司法》的规定更为详尽。譬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司法》第77条);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法》第78条)。规定发起设立的发起人“应即缴纳全部股款……”;募集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法》第82条、第83条、第91条)。《公司法》将法定资本制作为一般性原则,要求内资公司设立时,一次性缴纳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根据验资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缺陷及完善8关申请登记。笔者认为,这是十分必要的。如前所述,我国《公司法》酝酿、草拟和颁布实施的十多年,经历了由农村改革到城市改革的过程,经历了建立四个经济特区取得成功、开放沿海十四个城市并取得实效的过程。对于众多的国有企业来讲,经历了一个在计划经济时期完成国家生产计划、原材料和产品统一调配,过渡
本文标题: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缺陷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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