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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全国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统计法基础知识》林炳新第一章统计法基本问题(重点,考核知识点多)•学习目的与要求:•学习并掌握政府统计的概念,特点及其职能任务;统计法的概念和特点及其作用;统计法的表现形式;统计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统计管理体制;我国统计法制发展的基本情况。第一节统计法概述•本节考核知识点:•1、政府统计的概念、特点、功能和任务(领会)•2、统计法的概念、特点和作用(领会)•3、依法统计的必要性(识记)•4、统计法律(识记)•5、统计行政法规(识记)•6、地方性统计法规(识记)•7、统计行政规章(识记)•一、政府统计与统计法•统计的涵义•统计最基本的涵义,就是记数、汇总。统计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它的广泛性。•一般而言,统计有三种涵义:•从事统计调查研究和管理活动的工作,叫统计工作;•进行统计调查研究活动的结果,表现为各种统计资料;•研究如何进行统计调查研究活动的科学,就是统计学。•(一)政府统计的概念和特征(重点)•1、政府统计的概念•所谓政府统计,指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2、政府统计的特征:(必须掌握)•(1)政府统计的实施主体主要是政府机关。政府统计主要由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实施政府统计。•(2)政府统计必须严格依法实施。政府统计活动不同于民间统计行为,它是一种行政管理活动。具有强制性、义务性和无偿性,居绝对垄断地位,必须严格依法实施。•(3)政府统计具有强制性(包括参与各方)。从调查者这个角度来看,既是权力,又是职责,必须依法履行完成,否则就是失职。从被调查者这个角度来看,一般具有义务性和无偿性。•(二)政府统计的功能和任务(重点)•1、政府统计的功能(必须掌握)•统计信息功能——P.2•统计咨询功能——P.3•统计监督功能——P.3•整体功能——以上三功能的集合。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政府统计已具备了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2、政府统计的任务(重点识记)•《统计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这是《统计法》对我国政府统计基本任务的法律规定,也是《统计法》对我国政府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三大功能的法律认可。•我国政府统计的基本任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统计调查—P.3•统计分析—P.3•(2)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统计资料—P.3•统计咨询意见—P.4•(3)实行统计监督。•统计监督—P.4•关于统计监督的形式,目前主要有三种。见—P.4•(4)政府统计的结果具有社会共享性。由政府统计形成的调查结果属于社会公共产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外,应当无偿地提供给其他国家机关和管理部门使用,同时也应当最大限度地向社会公布、传播,真正发挥其公共产品的作用。•(三)依法统计的必要性(理解掌握)•政府统计本质上属于一种行政管理活动。•首先,政府统计活动有赖于法律的保障。•(指权力或权利的取得和行使,职责或义务的履行都必须于法有据)•其次,政府统计活动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依法进行、依法保密、依法对外公布)•统计法制正是随着政府统计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我国目前己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全统计法制,依法统计,必然是搞好政府统计的关键所在。•二、统计法的概念和特点•(一)统计法的概念•统计法是调整政府机关组织实施统计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的具体内容是规定了参与各方的权利(权力)和义务关系。•统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统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义的统计法则包含了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统计法是一个有机的体系。•(二)统计法的特点(重点识记)•统计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具有以下两个特点:•1、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特殊性——统计法是以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会计法是人们在财务会计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金融法是人们在货币流通和使用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复杂性——统计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有纵向的管理关系,也有横向的指导关系;既有统计机构内部的管理关系,也有统计机构对调查对象的管理关系,还有管理民间调查的管理关系。覆盖面广,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从而使统计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十分复杂。•2、规范内容具有专业性•统计法的专业性是指统计法律制度中包含着大量关于统计工作的技术性规范:调查制度、统计标准等,这些规范由有关机关以办法、规定等形式发布实施,是统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三、统计法的表现形式(重点难点,理解掌握)•根据法律效力不同,我国现行的统计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种形式: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一)统计法律•统计法律,即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1996年5月15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2009年6月27日再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修订。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统计法律具有的特点:•1、统计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统计工作中一些根本性的问题。包括统计管理体制,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设置、职责,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统计资料公布等。•2、统计法律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依据。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及统计规章均不得与统计法律相抵触。•(二)统计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令。•统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统计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是统计行政法规,于1987年1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5日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实施;2000年6月2日由国务院批准做出第一次修订,2000年6月15日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实施;2005年12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对其作了第二次修改。•在整个统计法律制度中,统计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规章。我国现行的统计行政法规有《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等。•还有一种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由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此类文件统称为法规性文件。如198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等。•(三)地方性统计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是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发布,并于本地方实施是统计行为规范。•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是由上述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并于本地方实施的统计行为规范。•地方性统计法规效力低于统计法律和统计行政法规。•我国31个省(区、市)都制定了地方性统计法规。•《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于1992年9月26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属于地方性统计法规)•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11月24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共二十八条•(四)统计行政规章•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统计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统计法律和统计行政法规。•统计行政规章分为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1、政府规章,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统计行政规章。•2、部门规章,即由国务院各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的统计行政章。•国家统计局制定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主要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涉外调查管理办法》、《部门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等。•地方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效力具有地域性或者局限性,它既不能和统计法律相抵触,也不能与《统计法实施细则》相抵触。•地方统计法规与统计行政规章之间的效力如何界定?•根据《立法法》第八十条、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地方统计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统计规章。•部门统计规章与地方性统计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统计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统计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统计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裁决。•部门统计规章与地方统计规章之间的效力如何界定?•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部门统计规章之间、部门统计规章与地方统计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如果部门统计规章之间或部门统计规章与地方政府统计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统计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统计规章。•四、统计法的作用(理解掌握)•(一)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第一,统计法以法律的形式为统计工作的现代化从体制上、组织上提供了保障。•第二,统计法为统计标准的科学化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三,统计法为统计工作的现代化提供了保障。•第四,为建设一支具备现代统计专业知识的队伍提出了明确要求。《统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统计人员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对不具备专业知识的统计人员,要加以系统培训。•(二)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是整个统计工作的灵魂。•为了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法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范:•首先,明确要求统计调查对象要依法申报统计资料。•其次,明确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证统计数据质量。•最后,赋予统计人员一定的职权,以保证及时获得真实、完整的统计资料。第二节统计法的基本原则(重点难点,理解掌握)•统计法的基本原则,是统计法基本精神的体现。它反映的是统计活动最基本的要求,对各种统计活动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是统计法的基础,又是统计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依据。•统计法的五大基本原则•一、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二、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三、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四、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五、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考核知识点(领会)•1、统计法基本原则的概念•2、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的主要内容•3、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的主要内容•4、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的主要内容•5、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主要内容•6、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的主要内容•一、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该原则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重点掌握)•(一)在统计体制方面,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所谓统计管理体制的集中统一,是指中央统计机构组织实施国家基本的统计调
本文标题:统计法基础知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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