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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第八章第一节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和行为规范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法律:证券法、基金法、公司法、刑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会计法司法解释法规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法律地位: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生效时间:1999-7-1开始实施。调整对象:证券市场参与主体,覆盖范围为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监管核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构成:12章构成,包括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和附则证券法的总则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业务活动遵守的基本原则禁止行为分业经营与分业管理证券监管体制自律监管和审计监管证券交易一般规定:交易的合法性、场所、价格确定原则、交易方式、禁止融资融券、限制、帐户保密制度、收费公开制度、特定交易报告制度;上市:股票、债券上市制度及程序、暂停或终止持续信息公开:内容、原则、方式、监管禁止行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等交易的禁止行为禁止为客户卖出其帐户上未实有的证券或者为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禁止将当天接受客户委托或者自营买入的证券又在当天将该证券再行卖出;不得违背客户的交易意愿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禁止未经客户的委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不得接受全权委托,或者对损益作出承诺;不得操纵价格、制造证券交易的虚假价格、交易量;不得挪用公款买卖证券,禁止编造或者传播影响交易的虚假信息。上市公司收购收购的方式要约收购的程序S20,要约收购的期限规定协议收购的程序收购活动的监管收购中的国有股从业人员管理证券经营机构的从业人员或者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伪造、编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设立帐户买卖证券;禁止综合类券商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从事自营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法经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调整的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的当事人核心: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基金法的内容十二章一百零三条总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基金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公司法颁布及修改时间:1993-12-29由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又于1998-12-25由人大十三次会议修订《公司法》公司法调整的对象未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范围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核心: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核心内容:规范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权力与职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选出的监事,决定其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资本作出决议;对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做报告;执行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基本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认;列席董事会会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监事会的设立和职权规模较大的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1人为召集人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给予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选出的监事,决定其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资本作出决议;对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成员:5-19人,对股东大会负责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做报告;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债券的方案;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股份有限公司经理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认;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监事会的设立和职权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1人为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比例由章程规定。公司的董事和监事以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给予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公司法中的禁止性行为登记过程中的虚假出资、提供虚假材料融资、擅自发行股票或债券设立两本帐、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高管人员收受贿赂、非法收入、挪用资金、提供担保或同业竞争解散、清算中财务、财产要公开成立后6个月内开业刑法关于证券犯罪的规定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擅自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罪内幕交易、泄露信息罪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罪诱骗他人买卖证券罪操纵证券市场罪信托法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目标:为了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信托法的主要内容信托设立必须合法,合法的目的,有确定的信托财产,采取wap.com/书面形式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委托人的其他财产信托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信托的变更与终止公益信托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规定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解释中的一般规定有关定义: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投资人、证券市场不适用本规定的民事诉讼民事赔偿诉讼的时效司法解释中的受理与管辖受理的规定提起诉讼需要提交的证据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案件诉讼管辖权的确认追加被告以及管辖权的确认诉讼方式可供选择的诉讼方式: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规定共同诉讼的代表人虚假陈述的认定虚假陈述的界定。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有关虚假陈述实施日的界定司法解释中的其他规定归责与免责事由:民事赔偿责任的归属、民事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共同侵权责任:提供信息担保的共同侵权、中介机构的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有关责任人对共同虚假陈述承担连带责任损失认定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充分认识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重要意意义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任务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健全资本市场体系,丰富证券投资品种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推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促进资本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发展,提高执业水平加强法制和诚信建设,提高资本市场监管水平加强协调配合,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认真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对外开放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2000.3.1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申请QDII的条件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产规模等条件,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3年未重大处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申请QDII的资产规模条件基金管理机构经营业务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保险公司经营业务达30年以上,实收资本10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100亿美元;证券公司经营0年以上,实收资本10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100亿美元;商业银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总资产在世界排名前100名以内,管理的证券资产100亿美元。申请QDII的审批程序申请人通过托管人向证监会和外管局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资格和投资额度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1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收到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通过托管人申请投资额度,1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颁发外汇登记证申请人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1年内未取得外汇登记证的,其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合格投资者的托管人条件审批人:证监会、人行和外汇局条件: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人民币;具备外汇指定银行资格和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纪录托管人职责保管全部资产;办理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监督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运作,发现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证监会和外汇局报告;汇入汇出本金或者收益2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告;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和外汇局报告合格投资者的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支情况;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并报送证监会和外汇局;保存相关资料,时间不少于15年;托管业务要求托管人将自有的资产和受托管理的资产严格分开托管人必须为不同的合格投资者分别设置账户,受托管理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一个托管人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其申请开立一个证券账户投资规定投资工具: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除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外的股票、国债、可转换债券和企业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单个合格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所有合格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0%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和行为规范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法律:证券法、基金法、公司法、刑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会计法司法解释法规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法律地位: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生效时间:1999-7-1开始实施。调整对象:证券市场参与主体,覆盖范围为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监管核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构成:12章构成,包括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
本文标题: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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