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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综合素质第三讲教育法律法规20150916
第三讲教育法律法规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只有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案例】教师是否具有罚款权2013年9月24日,泰州市姜堰区南苑学校教师宋某打骂学生,区教育局给予宋某降低岗位等级处分,两年内师德考核不合格,三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并个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医药等费用。2013年10月24日江苏省扬州市汶河小学美术教师彭某在教学过程中体罚该校学生董某,后导致该生肋骨骨折、气胸。10月24日上午,扬州市广陵区教育局对外通报,暂停教师彭某的一切工作,做出停职处理。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考核要求:1.考核应聘者对我国重要教育法律法规的掌握水平及应用教育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教育现实问题的能力。2.考核应聘者对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掌握程度及其师德素养水平。考核内容:(考试分值150*20%=30分)教育法律、法规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⑵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修订)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⑸教师资格条例⑹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7)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本部分内容可能考试的题型:单项选择题、填空题、简答题、论述题及案例分析题。复习要求:1.要求全面系统地通读每部法律法规的原文;2.在通读法律法规原文的基础上,把握一些重点内容;3.阅读相关的法律法规辅导材料,帮助理解法律、法规条文的内容并熟记;4.适当做一些模拟试卷或考试题。具体要求:1.该法律、法规颁布的目的和意义2.该法律、法规颁发的时间与实施时间3.该法律、法规的主要社会作用4.该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条款)5.熟记某些重要的名词、措辞、时间年限等教育法规概述1、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2、我国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3、教师的法律地位4、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5、教师的权利和义务1981年《学位条例》(新中国第一部教育法律)1986年《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修改)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12月修改)1993年《教师法》1995年《教育法》(教育基本法)1996年《职业教育法》1998年《高等教育法》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03年《民办教育促进法》……这些法的相继实施,特别是《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1、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层级形式制定机关第一层级宪法中的教育条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层级教育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层级教育单行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层级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第五层级部委教育规章教育部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第六层级地方性教育法规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人民政府2、我国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纵向:按创制机关和效力等级可分为以下层级:教育法律法规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民办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教学过程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位条例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总则(第一章)1.依据:根据宪法,制定本法。2.目的: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3.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4.教育平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5.教育教学的基本语言文字: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6.教育法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7.教育管理原则: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即: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学校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基本制度:(第二章)1.实行学校教育制度: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2.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3.实行国家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等由谁来教育?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三、四章)1.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条件,审批程序,权利与义务等2.担当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条件、权利与义务,考核与聘任、待遇与福利等教育谁?受教育者(第五章)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经济状况、宗教信仰等都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特殊群体要关心、照顾。教育与社会的关系?(第六、七、八章)1.社会各界都应支持、关心教育,为教育创造条件、提供便利2.国家、政府要确保教育投入,鼓励社会各界人士捐资办学、集资办学3.鼓励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法律责任(第九章)教育经费、校舍场地、收费、考试、颁证等均受法律保护,对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与处理。颁发与实施(第十章)1995.3.18八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1995.9.1起实施学习重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在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中的地位?2.教育方针的基本内容?3.教育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4.我国教育的基本语言和文字是什么?5.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6.我国实行的义务教育制度?7.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与义务?8.受教育者的权利与义务?9.教育的保障问题?(社会支持、经费投入、条件保障、对外合作交流、法律保障等)1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通过与实施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总则(第一章)1.依据: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2.义务教育的含义: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义务教育的年限为九年,不收取学费、杂费。3.目的: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4.原则: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5.对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6.管理体制: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的对象?(第二章学生)1.年满六周岁以上的儿童、少年都必须送其入学,接受和完成义务教育的任务。特殊情况需申请与批准。2.免试入学、就近入学或随父母工作居住地入学。3.各级政府、组织和个人要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教育单位?(第三章学校)1.学校的布局设置与建设由县、区以上人民政府负责;2.县区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对促进学校的均衡发展、维护学校的公办性质、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与安全负有责任。3.学校负有对师生安全教育与管理,不得违规向学生收费或推销商品牟利,不能开除违纪学生。实行校长负责制。教育者?(第四章教师)1.教师应有教师资格。依法从教,为人师表,忠诚教育事业。2.教师应平等对待学生,不得歧视、体罚与侮辱学生、要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3.教师的待遇要有保障,逐步改善与提高。平均工资不低于公务员。鼓励教师到农村或薄弱学校工作,待遇从优。教育过程?第五章教育教学1.学校和教师要按照确定的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来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推进素质教育,确保质量。2.教育教学工作要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要把德育放在首位,做到教书育人。3.学校应保证学生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义务教育经费纳入国家和地方财政预算,依法以保障并必须及时足额拨付(办学经费与教师工资等)。义务教育经费的增长比例应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比例。2.义务教育经费在政府财政预算中单列,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与挪用,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摊牌任何的费用。3.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或设立义务教育基金。物质支撑?第六章经费保障法律责任(第七章)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义务教育要各司其职,若有违反义务教育法之规定的行为,轻者限其改正,重者则其责任人将受行政处分。①未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或未及时足额拨付的;侵占、挪用或向学校非法收取与摊派经费的。非法向学生收取费用或向学生推销商品的;未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②未按国家要求设置布局或调整学校、未定期检查校舍安全与维修的责任人员。③将义务教育分成重点校与非重点校的;改变公办学校性质;在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和防止辍学方面而无为者。拒绝接收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开除适龄儿童、少年就读的行为。等实施日期?2006.9.1起施行学习重点1.义务教育的含义?2.义务教育的对象?3.各级政府、学校在义务教育中的责任?4.教师在义务教育中的责任?5.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与法律保障?6.义务教育法的颁发与实施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总则(第一章)1.目的: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2.适用范围:我国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3.教师的岗位职责: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与接班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4.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加强教师的思政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与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倡导全社会都尊重教师。5.国家教师工作最高主管部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6.教师节:每年的9月10日。教师权利与义务(第二章)1.教师的权利:具有教育教学活动;科研与学术交流;指导学生学习与发展和评定学生品行与成绩;获取工资、福利待遇和寒暑假带薪休假;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进行业务进修与培训的权利。2.教师的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履行教师的各项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对学生进行思想、文化、科学知识教育;关爱、尊重学生,促进其全面发展;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断提高自身思政觉悟与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3.教育管理部门职责: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与设备;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奖励在教育教学、科研中作出贡献的教师;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教师资格与任用(第三章)1.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具有中国公民身份,遵守宪法法律,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思品,符合规定的学历要求或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教育教学能力被认定合格者。2.不同层次教师资格的学历要求。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要求的公民,要取得教师资格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3.教师资格审核与认定机构:中小学(含中专、技工学校)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取得教师资格人员在首次任教时应有试用期。4.不得获取教师资格人员。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处罚者。若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5.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培养和培训(第四章)1.各级政府要办好师范教育;各级教师进修学校要做好中小学教师的培训工作。特别是为少数民族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2.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思政与业务培训。3.政府机关和社会各界应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教师考核(第五章)1.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要对教师的思政、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应作为教师聘任、晋升工资和奖惩的依据。2.考核要求客观、公正、准确,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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