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水利工程 > 喀左县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制定说明
1喀左县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制定说明喀左县水利局是主管水行政工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各项水管理行政法律、法规及有关方针政策;拟定县地方水利政策并监督实施。2、组织拟定全县水利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全县主要河流的流域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3、统一管理全县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汛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县水资源通报。4、拟定全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行业用水定额,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5、按照国家关于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标准,拟定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的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6、组织、指导全县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乡、镇(场)间的水事纠纷。7、拟定全县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8、组织编制、审查全县大中型和乡、镇(场)的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监督国家和省、市有关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的实施。9、组织、指导全县水利设施、水域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全县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10、组织、指导全县农村水利、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指导全县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11、组织全县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12、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2防洪和抗旱工作,对较大河流及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负责城区段的河堤加固工作。13、编制全县渔业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水面开发和水产技术推广,依法进行渔政管理。14、负责全县性的水利科技、教育及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全县水利队伍建设。15、组织建设和管理水利系统的水电站;组织协调农村水电电气化工作;指导全县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16、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根据工作职责主要负责水资源管理、河道管理、渔政管理、水土保持管理、抗旱防汛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职能设置,共有职权执法主体1个,授权执法主体2个,委托执法主体4个。其中,水资源管理、河道管理、抗旱防汛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委托县水政监察大队实施;渔政管理授权县渔政管理站实施;水土保持管理授权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实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朝阳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活动的实施意见》(朝委发[2006]28号)。依据《朝阳市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朝政发[2006]7号),并结合我部门行政处罚执法实际,制定本实施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修订或修改,我局将适时修改本实施标准。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3一、喀左县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裁量幅度处罚权限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防碍河道行洪的,由水行政主管理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貌;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貌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影响行洪、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一般的,按期拆除的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执法机构领导或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影响行洪、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比较严重的,逾期不拆除,强行拆除,不恢复原状的。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强制拆除费用,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执法机构同意,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部门领导批准影响行洪、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严重的,逾期不拆除,强行拆除,不恢复原状的。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强制拆除费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影响河道行洪、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能够限期补办有关手续的。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执法机构领导或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影响河道行洪、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执法机构同意,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部门领导批准4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影响对河道行洪、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逾期不拆除,被强行拆除的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强制拆除费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情节比较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执法机构领导或报请分管领导批准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执法机构同意,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部门领导批准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4第六十六条第(一)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情节一般的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执法机构领导或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情节比较严重的。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执法机构同意,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5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情节严重的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部门领导批准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二)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罚款。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情节一般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万元罚款。执法机构领导或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情节比较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2万元罚款。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3万元罚款。执法机构同意,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部门领导批准6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处5万元罚款执法机构同意,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部门领导批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情节较重的。处6万元罚款6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7万元罚款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一般的。处5万元罚款执法机构同意,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部门领导批准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情节比较严重的。处6万元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7万元罚款8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罚款执法机构同意报请分管局长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情节比较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执法机构同意,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部门领导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79第六十九条第(二)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罚款执法机构同意报请分管局长批准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情节比较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执法机构同意,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部门领导批准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水资源费或者补缴水资源费3倍以下罚款。执法机构同意报请分管局长批准11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情节一般的。处5万元罚款执法机构同意,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部门领导批准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情节比较严重的。处6万元罚款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情节严重的。处7万元罚款812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
本文标题:喀左县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制定说明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0697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