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特征和处理的难点以及应如何保护网络知识产权就是由数字网络发展引起的或与其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网络知识产权相对于传统的知识产权有着自己独特的特征:1无形性2专有性3地域性4时间性5可复制性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对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从司法实践看,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尚待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新出台的《信息网络著作权条例》规定了网上传播一般作品适用“授权许可”模式。从而舍弃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准法定许可”模式。但是,“授权许可”在技术上几乎是不可操作的,在经济上也基本上是不可取的。首先,著作权保护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几十年,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几十年的报、刊、书的累积是海量的文献、海量的信息;如果坚持要求“授权许可”,那么尤其是对于近几十年来刊载在报刊上的、最新的但依法仍在著作权保护期间的这些最可宝贵的、最需要交流的、最可能利用的海量的作品和信息,都将因其不可操作的“海量许可”手续而无法上网,从而无法交流和利用。所以,坚持作品上网必须全面适用“授权许可”,势必严重阻遏网上信息资源的拓展,阻遏科技、经济和文化交流,同时,也会因此诱发与刺激盗版现象的滋长和蔓延,影响保护知识产权之公序良俗的形成和提升。其次,因“授权许可”而寻找某一位著作权人(作者)的经济成本过大,寻找一位著作权人“在哪里?”的经济投入很可能是支付给这位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许可使用之权利金数额的几倍、十几倍乃至几十倍。再者,“授权许可”在时间上也往往是难以接受的,特别是因时间性较强的任务去寻找相关著作权人之“授权许可”,虽朝夕相待,或旬日必得,但却在时间上是无法把握和无法预测的,也常常是会耽搁时间和延误商机的。笔者认为,如果在网上传播一般作品适用“准法定许可”的有关规定,那么,既保护甚至增大了著作权人因此而获得相应报酬的权益和机会,又能汇聚各种力量迅速拓展网上信息资源,促进科技、经济、文化信息的传播与交流,还能有效阻遏盗版侵权,有利于建设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知识产权不能太脆弱,否则会压抑信息的产生;知识产权不能太强大,否则会阻遏信息的传播”。建议:改革传统的著作权授权许可法律制度,实现以当事人保留例外的网络传播作品的“准法定许可”著作权法律制度。因为,“准法定许可”模式,既符合法理事理,又符合实践规律,是实现利益平衡、利益协调、利益趋同的合理方向和优化方案,从根本上讲,形成和成形这一新的国际惯例,不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加速发展,而且有利于发达国家的持续发展。以“准法定许可”模式作为网上传播一般作品适用的合理规范,应当是发展中国家在当前国际形势的“有限空间”内设计、制定本国著作权制度时的优先考量;也可能最终发展成为新的国际“交通规则”和“游戏规则”。“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我国《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的一项新的“专有权利”。它原本是为了适应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需要而产生的,但网络技术的复杂性却又使它在现实中的适用远较传统“专有权利”困难。《著作权法》将“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显然,构成“网络传播行为”必须符合两个要件。首先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正如只要书店将书籍放上书架供消费者选购就构成“发行行为”,无论是否有消费者曾经购买,只要将作品“上传”至或放置在网络服务器中供下载或浏览就构成对作品的“提供”,无论是否有人实际下载或浏览。其次,行为的后果是“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行为”。这种行为必须是“交互式”传播,使公众能够以“点对点”的方式“按需”“点播”作品,这是“网络传播行为”的本质特征。本人认为,主动将作品置于P2P软件划定的“共享目录”之中,这种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缺乏“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等其他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实施此种行为,都将直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若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还应承担赔偿著作权人损失的责任。必须看到,当网络系统中存有侵权材料,或被链接的材料侵权的事实已经像一面鲜亮色的红旗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前公然地飘扬,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仍采取“鸵鸟政策”,像一头鸵鸟那样将头深深地埋入沙子之中,装作看不见侵权事实,则同样能够认定至少“应当知晓”侵权材料的存在。综合互联网络的特点和中国目前自身的特色,认为应该在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网络侵权行为的优先管辖地情况下,可以以侵权行为地和原告住所地加以辅助。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1、“原告就被告”原则,既有利于防止原告滥用诉讼权,又有利于法院传唤被告参加诉讼,有利于调查取证和判决的执行,故被各国普遍采用。在侵权行为人身份确定的情况下,原告应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规定在被告住所地提起侵权之诉。公民以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地,法人以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2、由于网络全球性、开放性的特点,使得网络侵权常常表现为跨国的纠纷,为了保证各个国家的司法管辖权,维护本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将原告住所地作为辅助管辖的基础是合理可行的。原因有以下几点:网络知识产权就是由数字网络发展引起的或与其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著作权包括版权和邻接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商号等。而网络知识产权除了传统知识产权的内涵外,又包括数据库,计算机软件,多媒体,网络域名,数字化作品以及电子版权等。因此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的概念的外延已经扩大了很多。我们在网络上经常接触的电子邮件公共利益、在电子布告栏和新闻论坛上看到的信件,网上新闻资料库,资料传输站上的电脑软件、照片、图片、音乐、动画等,都可能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国际社会目前对信息开发者权益保护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法律手段;二是技术手段。技术方面的保护是我们接触较多的,例如我国大都采用的附带加密狗、加密卡或加密盘、对软件拷贝或使用进行限制等技术措施等,但同时也给开发工作增加了负担,给用户使用带来不当前互联网著作权纠纷呈现出的六大特点,以及产生这些问题的深层次原因。一是案件数量增长迅速。以北京市某基层人民法院为例,2009年前11个月,涉网著作权案件达896件,占全院知识产权案件的57%,占所有著作权案件收案数的66.7%,2009年比2008年增长了83.2%。网络著作权案件的显著增长,反映出目前网络侵犯著作权现象比较严重,著作权人网络著作权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二是案件类型复杂多样。主要涉及网站未经许可,擅自传播文字作品、影视作品、摄影作品等纠纷(约占75%),数字图书馆侵权纠纷(约占15%),涉及搜索引擎、链接的纠纷(约占4%),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纠纷(约占2%)。三是关联案件占较大比例。实践中,存在大量同一权利人分别起诉不同的被告侵权,以及不同权利人共同起诉同一被告侵权的案件。四是案件审理受我国互联网以及网络技术发展的影响明显。从网络技术的发展看,出现了从静态网络到动态网络、从被动方式到主动方式等发展趋势,互联网的功能越来越丰富,已从单纯地传送文字信息,发展到对音乐、图像、动态画面等多媒体信息的传播与演示,这从目前表现为涉及网络上侵犯音像制品、音乐作品、影视作品著作权案件的显著增多。五是案件裁判对网络产业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互联网的发展对著作权保护产生了很大影响,著作权保护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随之涌现,其中有相当多的问题很难直接从法律中找到答案。一些网络服务商不惜冒着违法的风险,不断推出新的功能,以此试探著作权保护的“底限”。因此,人民法院的判决直接规范着网络企业的经营行为,影响着网络著作权保护秩序,也对千百万网民产生直接影响。六是被告提起管辖异议比例较大。知识产权诉讼中,被告提起管辖异议的比例较高,在网络著作权案件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其中有的是被告拖延诉讼的一种手段,使得案件审理周期人为延长;也有的是原告为了“拉管辖”,为了案件在某个法院审理,而在其辖区内选择一个计算机终端进行公证,或者将该辖区内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列为共同被告,以此规避法律。网络著作权案件的审判是最具有信息时代特色的审判工作之一,在涉及网络著作权的案件中,著作权人和网站经营者之间的矛盾比较尖锐,如何有效化解双方之间的纠纷是一个重要课题。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必须坚持严格执法,公正裁判,始终有力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考虑网络技术的特点、网络业发展的趋势,既不能损害著作权人创作的积极性,又不能阻碍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损害公众利益。面对层出不穷的新类型案件以及各种新情况、新问题,王振清认为,只有注重研究,广泛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相关企业的呼声,才能确保裁判结果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法律适用上,应坚持民法的基本原则与网络特殊性的综合考量,不断总结出一些新的经验,推出一批经得起时代考验的典型案例。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巡视员许超对局域网网络著作权的认定问题表现出关切。许超表示,局域网问题不能搞一刀切,关键要看得到作品的人和提供作品方之间是不是构成公众关系,最典型例子是“图书馆”,图书馆如果有一个局域网,读者与图书馆之间就不是特定的关系,那么就构成了公众。许超建议司法部门在解释这个问题时一定要与著作权中的发表权联系起来,要看提供作品方与公众之间是不是特定关系。为了有效应对网络著作权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日前,北京市法院系统已和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建立了委托调解机制,其目的是贯彻最高人民法院“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要求,在一些基本原则已经明确的前提下,更及时、有效地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努力实现著作权人和网站之间的共赢。
本文标题:网络知识产权保护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07219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