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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设计对我国的启示探讨韩玲(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32)摘要:商业银行破产是市场经济的正常现象,为了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破产行为,就必须要加强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设计的研究。美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是一套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具有借鉴意义。在今后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就需要加强对美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研究。本文将结合美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来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关键词: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美国;启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背景下,商业银行竞争日趋激烈。商业银行破产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的正常现象。商业银行的破产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也变得十分迫切。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美国一大批商业银行破产。美国也随之完善了相关的破产法律制度。这对于我国的商业银行破产法律的完善是有一定借鉴意义的。一、商业银行破产概念所谓商业银行破产,主要指的是商业银行按照规定程序他停止经营、清理债权、清理债务,丧失法人资格从而推出市场的行为。商业银行的破产有其必然性,这对于维护银行业的稳定运行,实现银行业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及增强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都是有好处的。同时与其他行业相比,商业银行的破产也有其自身特点:商业银行的破产具有一定的传导性。商业银行一旦批产就会对其他行业、存款人造成影响。同时商业银行的破产也具有强烈的负外部效应。商业银行的破产会使得存款人遭受到不能承受的损失,存款人、债权人、股东以及制动都会受到影响。一家商业银行的破产还有可能引起联锁反映。这是需要注意的一点。在法律上商业银行的破产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法律上商业银行的破产更注重安全价值以及秩序价值。在银行破产原因、破产清算程序以及破产挽救程序规定上同其他行业相比有很大不同。商业银行的破产是要根据程序来进行操作的,实际工作过程中需要完成申请、受理、公告、和解、整顿、破产宣告、清算、注销登记以及注销公告等阶段。只有完成以上程序才能算是真正破产。二、美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设计美国是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在长期运行过程中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尽管美国没有专门的银行破产法典,但是对于商业银行破产的规定是分散在多种法律中的。《联邦存款保险法》、《金融机构改革、复兴与实施法》、《联邦存款保险改革法》、《美国债务重整信托公司完善法》,在这些法律法规中都能够看到关于商业银行破产的规定。对于美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一)破产原因。《美国法典》(12U.S.C.§182l(c)(5)(2010)中层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的破产原因。在该法典中规定的商业银行破产的原因主要是三方面:资产负债原因、流动性原因以及监管性破产原因。资产负债原因以及流动性原因是一般破产法规定的,而第三种则是银行破产的特殊性。监管性破产原因是在银行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均匀为正数的情况下监管机构认为其达不到监管标准,因而裁定其丧失了债务清偿能力。这样一种规定对于减少损失是有帮助的。(二)接管人权力。接管人是美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设计中的重要内容。仍以《美国法典》为例,在该法典中对接管人做出了明确定义,接管人扮演者清算人、接管人以及管理人等重要角色。在商业银行破产中占据着重要位置。《美国法典》的对接管人的权力做出了明确规定。接管人能够不被强制要求提供担保;可以根据裁量来对同类债权人进行差别对待;对于那些利用秘密协议提出请求及或者是抗辩是具有抗辩权的。实际处理过程中还可以追究破产银行董事、更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破产银行资产的债权,接管人是可以拒绝履行合同的。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美国商业银行破产过程中接管人所处的关键地位以及拥有的巨大权力。(三)处置方式。对于破产银行的处置,通常情况下按照《美国法典》的规定主要是通过三种方式来进行处置的。财产管理、破产清算以及购买和承担。财产管理实际上是属于银行救助制度的。按照《美国法典》规定财产管理人是有权对银行资产进行管理的,清收债权、清偿债务、保护银行资产。破产清算最为常见,这种方式就是要把破产银行资产市场化及清算。清算之后再把受益分配给破产机构的债权人。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那些采用救助方式已经没有效果的银行,同时也找不到收购方。所谓购买和承担就是允许另一家银行来购买破产银行的资产,同时还要承担部分或者是全部的债务。按照规定当银行限于支付危机的时候,可以成立过渡银行来管理问题银行存款及负债。(四)存款债权优先保护。优先保护存款债权的设计对于保证相关方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美国商业银行破产法是允许存款债的抵消的。对于破产银行的存款人而言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是可以抵消相同数额的未保险的银行存款及所欠银行贷款的,通过这样一种规定有助于保护存款人的权益。按照《联邦存款保险法》的规定,在破产过程中存款保险公司是必须要尽快支付保险存款的。同时还要对那些为未保险或者是没有担保的债权通过剩余的破产财产来进行最后补偿。这样的规定有助于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二、金融危机对美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影响世界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美国商业破产法律制度的弊端开始显现出来。美国开始陆续修改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2007年之前美国银行特殊破产制度是只适用于商业银行的。那些不吸收存款的银行控股公司及金融机构则是适用于公司破产规则。金融危机发生后,这一规定的弊端显现出来了。商业银行特殊破产规则不仅适用于商业银行,同时也适用于商业银行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关联企业。监管机构对此类企业也应该进行早期干预。正是因为看到了这一点,在2010年7月美国通过了《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在这部法案中固定了美联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权以及早期干预的权力。这就意味着美国银行破产规则的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商业银行已经扩展到了能够影响到金融体系稳定的金融公司及关联企业中。这一规定对于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是具有一定意义的。三、对我国的启示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设计还存在着一定问题,商业银行的破产仍然是按照企业破产法中的规定来进行操作。我国2006年通过的新的《企业破产法》中虽然对商业银行破产做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却缺乏具有操作性的规范。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破产同其他行业的破产是没有差别的。这显然是不利于今后发展的。结合美国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的设计,在今后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银行破产法律。(一)把银行破产纳入到经济法律体系中。银行破产涉及到社会公众利益,银行破产法也体现了国家对金融领域的主动干预。这是具有经济法的经济性及干预性特征的。正是因为这样就应该把银行破产法纳入到经济法律体系中。这样做对于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保证社会公共利益是非常有利的。银行破产法实际上是属于经济法的,在实际制定法律过程中不能够仅仅冲保护私权的角度出发,更应该考虑到经济发展的全局。(二)明确银行救助的适用条件。救助是应对银行破产的一种重要措施,银行救助措施的采用必须要谨慎,要在满足适用条件的前提下才能够救助。吟哦要严格限定公共资金援助的条件。对于使用条件的规定必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的角度出发,同时还要考虑到维护市场竞争规则。实际工作过程中要救助的最终目的是要提高经济效率。从以往的经验来看对那些濒临破产的银行进行资金救助会产生巨大的财政成本,银行自身的经营风险也将会转移到国家身上。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扩大了金融风险,同时还会滋长道德风险。因破产法律中对于银行救助的适用条件必须要做出明确规定。(三)破产程序、管理人的制度的完善。在实际工作中对于破产程序的启动的申请权应该进行修改,债权人应该具有申请权。债权人本身是很难掌握金融机构自身的全面真实的信息的。债权人如果具有申请权就很有可能会出现支付危机,因而对于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比需要进行严格限制。为了有效处理破产银行,在实今后还需要建立起我国特有的银行破产管理人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对于存进我国银行破产高效稳健地运行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此外对于银行破产之后的承接机构也应该做出明确规定。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虽然能够处理不良资产,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却还没有较多的经验,因而在实际处理过程中更应该对承接机构做出明确安排。(四)存款法律保险制度的建设。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设已经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存款法律保险制度的建设对于保护存款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美国的银行破产法律固定中,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是可以充当破产银行接管人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拥有固定的操作规程,以及处置破产银行的多样化技术。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接入有助于提高处置破产银行效率,对于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当前我国的接管组织大多是一些临时性的机构,这些机构本身在职责权限、人员构成等方面的规定都还十分模糊。在处置过程中效率也较为低下。存款法律制度的缺失会使得中国人民银行的责任过重,这最终是不利于商业银行破产工作的开展的。正是因为这样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就需要加快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通过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来保护存款人的切身利益。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就是要专门设立存款保险机构,金融机构参保并交纳保费,这样一旦发生危机之后,存款保险机构就能够来保护存款人的切身利益。这样一种制度的落实是金融市场发展,商业银行破产发展的必然趋势。今后要不断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商业银行是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正常现象,今后为了稳定金融市场就必须要进一步规范这种行为。美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出台对于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在实际工作中应该加强对美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研究。参考文献:[1]孟钰.美日银行破产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及启示[J].法制与社会,2013(9).[2]张继红.美国银行破产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及启示[J].国际金融研究,2006(3).[3]苏洁澈.英美银行破产法述评——以银行特殊破产制度为中心[J].环球法律评论;2013(2).[4]吴林涛,林秀芹.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的构建[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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