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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霸权的逻辑2015年10月05日来源:学习时报在冷战后的世界上,一提起“霸权”,人们首先甚至惟一想到的是美国。关于“霸权”的定义,国内外已有不少著述论及。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定义,霸权是“在国际关系中以实力操纵或控制别国的行为”。美国的一本权威辞书对霸权(hegemony)的定义是:“领导、权威或影响,常指在联盟或邦联中一个国家或政府的政治支配地位(politicaldominance)”。通过仔细观察,可以发现中国人和西方人关于霸权的看法有一些微妙而重要的差别。正如上引词典所界定的,在中国人眼中,霸权首先是一种“行为”,一种主观决定的政策,而不是指一种客观态势,于是有“称霸”、“争霸”的说法。霸权一词含强烈的贬义,让人联想到称王称霸、专横霸道、倚强凌弱的做法。将霸权当作“主义”来推行,就带有更加严重、恶劣的性质。所以,我们常常声明,无论将来中国如何强大,“中国永远不称霸”。中国近代以来长期受到西方霸权的压迫,从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还受到苏联霸权的威胁,所以对世界政治中的霸权有一种本能的反感。英文中的hegemony则是源于古希腊语的一个比较深奥的词,没有明显的贬义。它指某个国家、国家集团或政权所处的超群的优势地位或能力,而不是指一种行为或政策。hegemony有“支配”的含义,但很难体会出“横行霸道”的味道。一般英文词典上没有“霸权主义”(hegemonism)的词条,西方学术专著也很少使用“霸权主义”这个概念。所谓“霸权国”或“霸主”(hegemon),亦是一个中性词,指“有能力确保管理国家关系的原则、并愿意这样做的国家”。因此,对于美国被别的国家称为霸权国,一般美国人并不敏感。美国学者约瑟夫·奈在其近著《美国实力的悖论》中谈到:“‘霸权’是俄罗斯、中国、中东、法国和一些其他国家的政治领导人不时使用的一个责骂用词。在美国的软实力影响大的国家里,这个词不经常使用,使用中也没有那么多的贬义。如果霸权意味着有能力强行制订或者至少支配国际关系中所使用的规则和安排的话,那么今天的美国很难说是霸主。……如果更谨慎一点,把霸权界定为一个国家比其他国家拥有多得多的资源及能力的一种局面,那么它仅仅表示美国的优势,而并非一定表示支配和控制。”奈在这里也说“霸权”不一定是贬义。他也把霸权描述为一种能力或地位,而不是一种愿望或政策。本文将“霸权地位”同“霸权主义”加以概念上的区分,前者指一种能力和客观局面,后者指使用强权胁迫及其他损害他国权益的手段追求霸权、维持霸权的指导思想、行为和政策。霸权地位和霸权主义主要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有了霸权地位就有能力推行霸权主义政策,而霸权主义能够加强霸权地位。但是,两者之间又可能产生不协调,比如过度推行霸权主义的扩张政策会危及本国的霸权地位;某个国家霸权地位在衰落的过程中,其霸权主义却有可能更为嚣张。今天美国的全球霸权地位,是许多国内外因素合力的产物,包括“天赋”的地理位置和自然资源,以及历史机遇。例如,没有苏联的消亡,就没有美国“独霸”的机会(当然,美国的所作所为也促进了苏联的消亡)。但在诸多国内外因素中,美国自身的强盛是第一位的。同理,美国的霸权主义行为、政策和思想,也是多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其中最重要的因素也应当从美国国内寻找。然而在我们对美国霸权的研究中,最薄弱的环节恰恰在于美国霸权主义的国内根源。本文仅就美国霸权主义的国内思想基础、制度基础和所受到的国内制约,发表几点不成熟的看法。一、简单划一的意识形态美国霸权主义的主要思想基础,是其国内高度统一的意识形态。说美国人的“意识形态高度统一”,一定会遭到许多美国人的驳斥。首先,“意识形态”(ideology)在美国政治中含贬义,通常表示一种偏狭的信念。在美国的政治词汇中,其他民族和人群的信仰可以称为意识形态,而美国人持有的是一种价值观(values)、信念(creed)、精神(spirit)、气质(ethos)、理想(ideal)、信仰(faith),甚至可以称之为神话(myth)。更重要的是,美国人会强调他们社会中种族、宗教、文化背景上的多元化,以及由此派生的思想观念上的多元化。一个开放、多元而且言论自由的国家,怎么可能产生一种高度统一的意识形态呢?美国社会的开放、多元和言论自由是毋庸置疑的。这也正是美国人引以为自豪而许多其他国家的人向往美国之处。但是,“开放”、“多元化”、“言论自由”等等,本身就是带有强烈美国意识形态色彩的观念。当然,这些观念的根源应追溯到欧洲。但美国人又会说,他们的许多祖先是因为在欧洲和其他地方受到不开放、不宽容的宗教迫害而迁居到北美去的,是在美国享受到更大自由的。美国人向来鄙视欧洲残存的封建传统,“把欧洲战乱频仍归咎于否定自由及人性尊严的政治体制当道。”自由、民主、公民权利、三权分立、政教分离、以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宪法至高无上的法治等等,都是美国社会的成员一致接受并且不容挑战的原则。这些传统的自由主义原则在美国的历史进程中早已融为一体,不可分割。例如,美国人都认为没有个人自由和私有制的民主不是真正的民主,私有财产得不到保护的市场经济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美国思想家、理论家、政治家所争论的,不外乎如何解释和实践这些原则。在美国,自由主义同保守主义之争构成政治思想斗争的主线。但是,“即使是传统的保守主义,他们所要保守的也是自由的传统。他们所要保守的也就是形成于英国、光大于美国,从盎格鲁—萨克逊到美利坚一脉相承并扩展整个世界的自由主义大传统。”在美国政治光谱中左端的激进派,则主张以激进的方式实现极端化了的自由主义原则。激进的左派以批评美国政府、国会、资本家集团为己任,但其思想武器仍旧是美国意识形态的一个核心原则,即政府是为人民设立的,个人的权利高于国家的权力,因而美国人民有理由批评以至推翻自己所不信任的政府。[xi]这样,在美国人当中,连极右派和极左派也仍然有许多共同奉为圭臬的原则,互相攻击对方违反了这些原则。美国的政治主流一般都在温和的保守派和温和的自由派之间徘徊,以争取最大范围的政治共识。不管是标榜自由主义的民主党还是提倡保守主义的共和党,其意识形态的基本原则依然是相同的。简单地说,将美国人凝聚在一起的传统核心观念是“自由”,是一种个人权利观。所有美国政治派别,都以“自由”为自己的旗帜,无一例外。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概括的“四大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免于匮乏的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成为家喻户晓的经典表述。二十世纪末的一项民意调查问道:“你作为美国人最感到骄傲的是什么?”69%的人回答说:“自由”。如果单就意识形态来说,美国国内没有通常意义上的“政治反对派”或“持不同政见者”。这套以“自由”为核心的意识形态是美国的立国之本,通过《独立宣言》、《美国宪法》、《权利法案》(宪法前十条修正案)、《联邦党人文集》等经典著作化为文本。华盛顿、林肯等早期政治家的言行,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些判例,直到当代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的著名演讲词(“我有一个梦”),美国总统的演说、声明、国情咨文,都在体现、补充和强化这套意识形态。毫不夸张地说,没有这一立国之本,就没有美国,更没有当今美国赖以称霸世界的实力地位。美国人的宗教信仰同美国意识形态不断地相互强化。美国外交中特有的理想主义同现实主义的结合,“孤立主义”同扩张主义的交替,“美国例外论”和美国人的“天定命运观”,都构成美国推行霸权政策的基础,国内学者对此著述甚丰,无须赘述。我在这里想强调的是,就其扎根于美国社会的深度而言,就其文本和其他体现形式的广度而言,就其历史生命力和世界影响而言,美国意识形态都超过历史上其他霸权国的思想基础。在沙皇的专制统治下,“俄罗斯的政策是用种种阴谋手段支持新发明的泛斯拉夫主义理论”,激起了国内外其他民族的激烈反抗。法西斯德国的种族优越论只能在德意志民族中产生共鸣;日本称霸时期的“东亚共荣”论在日本以外的任何地区皆缺乏号召力;苏联霸权主义最终在国家内部的种种弊端、意识形态同现实生活的脱离、持不同政见者的反叛等诸多因素的作用下无法维持。相比之下,美国意识形态却能够适应新形势,补充新观念,而且万变不离其宗。意识形态的简单化使美国人不容易在国际事务中“换位思考”,甚至很难理解其他国家的复杂国情。法国哲学家托克维尔早就发现,美国人虽然大谈个人权利,他们的思想其实非常单调乏味,鲜见有真正独立头脑的人。作为美国人邻居的加拿大人,对美国意识形态的简单化也感到难以理解。加拿大学者沙卡文·伯科维奇评论道,美国人生活在一个自己制造出来的神话当中,它“是一个由一致的意识形态联结在一起的、多元的、讲究实际的民族……,(它有)数以百计的派别,虽然彼此之间毫不相同,却都在执行着同一使命。”美国人眼中的世界一直就是两个:以美国为代表的“自由世界”和以美国的敌人为代表的“邪恶”世界。美国的使命就是“捍卫自由世界”和“消灭邪恶势力”,灰色地带是不存在的。从美国国内的思想论争来看,内容不可谓不丰富。但是,当通过美国人的意识形态透镜来观察外部世界时,视角又不可谓不简单。例如,堕胎问题是当代美国重要的政治议题,以强调胎儿生命权的“重生命”者为一方,以强调妇女选择权的“重选择”者为另一方,论点相当复杂,争斗十分激烈,成为总统和国会选举中政治家必须表态的问题,甚至提到“关系到国家兴衰”的高度。但是,当涉及对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态度时,争论双方却一致加以反对,因为无论是妇女选择权还是胎儿生命权,都是个人权利问题,同中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道理找不到适当的共同点。由于美国社会精英在意识形态上的高度一致,没有任何有影响的政治派别会为本·拉登的恐怖主义活动击掌叫好,会理解和支持朝鲜发展核武器,会赞赏米洛舍维奇对科索沃的政策,会哀叹苏联社会主义制度的消亡,会赞成中国大陆使用武力解决台湾问题。二、立足于国内民主的霸权主义不难发现,在美国意识形态指导下产生的国内体制和政治行为,与同样受美国意识形态指导的对外政策主张和行为,有着深刻的矛盾:前者倡导权力制衡,后者主张美国独霸;前者强调人人生而平等,后者否认大小国家一律平等;前者主张法律高于一切,后者经常无视国际法的基本准则;前者摈弃政治斗争的暴力方式,后者动辄使用武力解决国际争端;前者禁止军队干预政治,后者允许国防部和军方在对外战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如此等等。资中筠先生在提到美国的对外行为时,使用了“对内立民主,对外行霸道”的说法,是很贴切的。她并且指出,不能因为美国的霸道而拒绝借鉴它的国内经验,也不能因为它的民主而放弃同它的霸道做斗争。任何一个国家的对内政策和对外政策都出自同一个社会根源,同一种历史传统。美国的对内民主和对外霸道表面上十分矛盾,实则有多重的内在联系,相辅相成。美国外交学者米德指出,美国的外交政策和国内政策出自同一个国内民主过程。他说:“传统观点认为,民主社会不适合于在外交政策上取得成功。恰恰相反,美国外交过程的混乱,尤其是由于它植根于民主社会,长期以来总体上是有益的。”美国的对内民主给它在世界上的霸权行为提供了有力支持,而它的某些霸权行为又给它的国内民主增添了越来越多的新内容。美国民主为霸权行为服务,首先表现在对外霸权行为可以通过民主制度获得其合法性。美国民主的重要标志之一是立法、司法和行政的三权分立,在对外关系中主要是国会和行政当局的分权。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国会否决了威尔逊政府加入《凡尔赛和约》和国际联盟的决定,成为国会同行政当局在外交上唱反调的典型事例。但是,在当代特别是冷战后的美国外交中,鲜有国会否决行政当局重大外交决定的情况。海湾战争、科索沃战争、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都是在国会某种认可后发动的,于是便取得了在美国政治中的合法性,或曰战争得到了国会的“授权”。国会议员不是政府官员,因此在批评外国政府、指点外部事务中很少顾忌,基本不受外交口径的约束。国会通过许多外交方面的法案和议案,如损害中国主权的《台湾关系法》、充满霸权主义色彩的《赫尔姆斯—伯顿法》和《达马托法》,向外部世界施加美国政府难以施加的压力。有些国会决议对本国行政当局没有约束力,却有损外国的形象和利益。美国国会议员参与外交活动,发挥了政府官员难以发挥的某
本文标题:美国霸权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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