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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财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财务工作秩序,提高财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于1996年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集团《财务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子公司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对本公司的财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第三条集团公司总裁室财务管理组(以下简称“财务管理组”)和集团公司财务部(以下简称“财务部”)应对各子公司的财务基础工作进行定期稽核检查,总结交流,不断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财务工作水平。第四条子公司财务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财务基础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财务法规制度,保证财务工作有序地进行。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统称为“集团”)的财务基础规范管理。第二章财务工作交接第六条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财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手续不得离职。第七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第八条财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进行账务处理的,应全部处理完毕。2、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财务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3、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凭证、账簿、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财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制度编码:F2164制度页数:共10页财务基础规范管理办法编制:赵玉琴审核:杜明核准:张志祥主办单位:总裁室财务管理组发布日期:2010年9月9日生效日期:2010年9月9日24、财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所主管的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所属财务人员情况,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写出书面材料。第九条办理财务工作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监交。一般财务人员交接,由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负责监交;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交接,由财务部派专人负责监交;子公司撤销,财务部派人接收和监交;子公司合并或分立,双方财务负责人和有关财务人员参加,由财务部派专人监交。第十条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要逐项核对点收。1、现金、有价证券应根据会计账簿余额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必须按监交人规定的期限查清。2、凭证、账簿、报告和其他财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3、财产物资明细账要与实物、总账有关账户核对相符;债权债务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必要时要向往来单位、个人函证确认。4、移交人经管的印章、空白支票、收据、发票、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办公用具等,应一并交接清楚。5、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应填制一式四份,交、接双方、监交人各执一份,作为财务档案交财务部门存档一份。一年以后,由各级财务部门整理归档。第十一条会计期间内办理交接的,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第十二条财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代理的,财务负责人、财务主管或者总经理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财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3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主管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由委托人承担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任。第十三条子公司撤销、合并或分立的,在办理移交手续时,应编制自年初至撤销、合并或分立日的会计决算,一并移交。第十四条交接人员对所移交的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有关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三章会计核算第一节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第十五条集团各级财务部门应按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集团《财务管理规则》等有关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第十六条集团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项目的增减;5、收入、成本、费用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第十七条集团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处理,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的一贯性。第十八条集团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核算应当按年度、季度、月份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第十九条集团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收支业务为以境外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境外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境外子公司向集团公司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4第二十条财务管理组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准则的要求,统一编订集团会计科目。在使用集团自主开发的信息系统环境下,各子公司使用会计科目只能在集团统一编订的会计科目表中选用,如因实际核算确需增加会计科目的,根据规定的流程向财务管理组提出申请。在未使用集团自主开发的信息系统环境下,各子公司使用的会计科目应向财务管理组报备。第二十一条各子公司会计记录的文字要使用中文,境外子公司根据业务需要选择适合的记账文字,但报送集团公司的财务报告要使用中文。第二十二条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公司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公司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第二十三条会计账簿按照集团《财务管理规则》等有关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要每天结清,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第二十四条财务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定期结账,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第二十五条集团各级财务部门要按照集团公司《财务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定期编制和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告。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要在财务报告中加以说明。第二十六条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所在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主管签名并盖章。子公司总经理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第二十八条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必须及时办理更正手续,并重新报送。第二十九条集团的凭证、账簿、报告和其他财务资料,必须建立档案,妥善保管。财5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执行集团《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二节手工环境下填制凭证、登记账薄及编制报告第三十条业务部门办理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财务部门。第三十一条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或财务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财务章。从境外取得的原始凭证应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公章。3、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除银行汇款方式之外,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4、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5、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及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6、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第三十二条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必须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必须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或财务章,涉及增值税发票的按照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6第三十三条财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第三十四条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是:1、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必须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以上签名或者盖章打印也可。2、填制记账凭证时,要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3、记账凭证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4、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如果需要做更正说明的必须做附件说明),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5、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要重新填制。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要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第三十五条会计记录书写必须清晰、工整,不得潦草。第三十六条保管期内财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1、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2、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要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3、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7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可以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第三十七条集团各级财务部门要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1、账证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2、账账核对。核对不同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核对,总账与日记账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账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账核对等。3、账实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各种财物明细账账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账账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第三十八条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薄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第三十九条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
本文标题:财务基础规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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