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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第一次水利普查综合培训陕西省第一次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二O一O年十二月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引调水工程普查主要内容一、基础知识二、普查内容与范围三、实施步骤四、案例分析(一)定义一、基础知识引调水工程是指为满足供水、灌溉、生态需水等要求,兴建的跨水系、跨区域的水资源优化配置工程,如引滦人津、江水北调、引黄济青和南水北调等调水工程。•只对跨流域且跨水资源三级区的引调水工程进行重点调查•不包括应急供水和临时生态补水的引调水工程。定义仅适用本次普查(一)定义一、基础知识引调水工程一般包括调出区、调入区、受水区和输水线路区等。调出区是指调出水量的地区(流域)调入区是指调入水量的地区(流域)受水区是指外调水的供水范围输水线路区是指引调水工程取水点到收水点间输水系统经过的地区取水点是指供水水源取引水枢纽(涵、闸、站等)所在的地址收水点是指接受调引水量的地点。(二)组成与取水方式组成引调水工程一般由首部取水枢纽、输水建筑物、控制建筑物、各类交叉建筑物和调蓄水库等主要建筑物组成。首部取水枢纽一般包括无坝引水枢纽、有坝引水枢纽、水库取水枢纽和泵站取水枢纽输水建筑物主要有渠道和隧道控制建筑物主要包括水闸和泵站交叉建筑物一般包括渡槽、倒虹吸和暗涵(渠)一、基础知识(二)组成与取水方式一、基础知识交叉建筑物(二)组成与取水方式取水方式一、基础知识分自流式提水式河流水源比较丰富,但受水区域位置较高,修建其他自流引水工程困难或不经济时而无坝引水——取水口附近河流水位、流量均能满足取水要求时,即可选择适宜的位置作为取水口修建进水闸引水自流;有坝引水——河流水源虽较丰富,但水位较低时,可在河道上修建奎水建筑物(坝或闸),抬高水位(或形成水库)自流引水。(三)等别应根据工程规模、供水对象在地区经济社会地位的重要性,按《调水工程设计导则》(SL430-2008)综合研究确定。以城市供水为主的调水工程,应按供水对象重要性、引水流量和年引水量三个指标拟定工程等别,确定等别时至少应有两项指标符合要求;以农业灌溉为主的调水工程,应按灌溉面积指标确定工程等别。一、基础知识(三)等别一、基础知识(一)普查对象二、普查对象与内容凡在普查时点之前符合本次普查引调水工程定义,而且是跨流域且跨水资源三级区的已建和在建的引调水工程。不包括应急供水和临时生态补水的引调水工程。(一)普查内容二、普查对象与内容基本情况:名称,取水水源情况,工程范围,引调水方式,工程建设情况工程特性指标:工程等别,设计引水流量,设计年引水量,设计灌溉面积,输水干线总长度工程作用与效益:工程任务,年引水量等管理情况:管理单位名称,归口管理部门,确权划界情况等三、实施步骤填表上报审核汇总形成成果清查登记三、实施步骤(一)清查登记1.清查(1)清查要求在地原则由引调水工程取水口所在的县级普查机构组织清查。对于有多个取水口且取水口不在同一县域内的引调水工程,由取水口所在的县级普查机构分别组织清查。三、实施步骤(一)清查登记1.清查(2)清查步骤编制引调水工程基础名录清查登记。清查成果的审核验收数据录人与上报清查成果逐级汇总审核三、实施步骤(一)清查登记2.普查数据获取(1)静态指标由普查员指导引调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普查表的填报要求,采用档案查阅、实地访问、综合分析等方式,进行普查表中各项静态指标的收集工作。三、实施步骤(一)清查登记2.普查数据获取(2)动态指标(2011年引水量)有引调水量记录的,可直接填写2011年引水量。没有引调水量记录,若引调水工程的取水口与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中取水口相对应,可根据取水口所建台账获取。三、实施步骤(一)清查登记3.清查表填表输水干线终端最远受水点名称取水水源所在地名称。工程设计文件日常管理运行采用的数值没有具体管理单位时填写当地水利主管部门名称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名称,主要包括水利部门、电力部门、农业部门、林业部门、城建部门、航运部门、矿业部门等部门。三、实施步骤(二)普查表填报1.基本要求(1)由工程管理单位隶属的普查机构组织填报,填表人一般为引调水工程管理单位的技术人员。(2)一个工程一张表。(3)对于已开工建设的引调水工程,若主体工程规模未建成(如取水枢纽未建成),则只填写普查表中基本情况;若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其运行配套设施及条件不具备(如输水工程未建完或输水线路上的泵站未完建等),应逐项填写普查表,不填写效益指标。(4)普查表中填写的有效数字保留两位小数。三、实施步骤(二)普查表填报2.普查表输水线路经过的行政区域。要求按取水地到受水地方向依次填写。当工程规模很大,供水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多时,填写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当工程规模较大,供水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少,供水地(区、市、州、盟)较多时,填写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后接括号,括号内列举跨供水地区、市、州、盟;当工程供水地(区、市、州、盟)较少,供水县(区、市、旗)较多时,填写地区、市、州、盟后接括号,括号内列举跨供水县、区、市、旗。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输水线路为:丹江口、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宝丰县、禹城市、新郑市、郑州市、安阳市)、河北省(邯郸市、邢台市、石家庄市、唐县)、天津市、北京市。受水地的行政区域。方法要求与3.5一致。(1)已建指工程已经建成,投入正常运行。正常运行指工程整体规模发挥作用。建成时间:填写工程首次投入正常运行的时间。(2)在建指工程正在建设中,未投入正常运行。开工时间:填写在建工程开工令上的开工时间。以工程设计文件为准;没有设计文件的,可按日常管理运行采用的数值填写。设计灌溉面积没有设计文件时,可按工程管理部门近期复核或调查的成果填写。当工程任务为灌溉供水时,填写此项指标;当工程任务非灌溉供水时,不填写此项指标。可多选有引水量记录时可直接填写2011年引水量。没有引水量记录时,若引调水工程的取水口与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中取水口相对应,可根据其所建台账获取。工程占压地、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均已完成划界则选择“是”;未全部完成,则选择“否”。工程占压地、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均已完成确权则选择“是”;未全部完成,则选择“否”。管理单位现用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如果没有管理单位,应填写当地水利主管部门名称。非法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由普查机构统一填写。此项指标应与本次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中相应的管理单位的名称和代码一致。三、实施步骤(二)普查表填报3.关系审核(1)表内审核表中所有需要填写数字的指标均大于或等于零。当工程任务非灌溉供水时,不填写“设计灌溉面积”。当工程管理单位为非法人单位时,由普查机构统一填写“管理单位代码”。三、实施步骤(二)普查表填报3.关系审核(2)表间审核管理单位的名称及代码,应与本次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中相应的管理单位的名称和代码一致。当水源类型为河流或湖泊时,普查表中取水水源名称及编码应与河流湖泊基本情况普查中相应的河流或湖泊名称及编码一致。当水源类型为水库时,普查表中取水水源名称与编码应与相应的水库工程普查表中的名称及编码一致。当2011年引水量由取水口所建台账获取时,则该取水量应与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中相应取水口的取水量一致。三、实施步骤(三)汇总审核1.县级汇总审核普查表审定合格数据的录入县级汇总重点核查引调水工程的规模及特性指标,并与相关资料进行对比,检查有无遗漏、重复,对异常数据进行核实并分析原因,及时返回填表单位核查、校正。核实、更正三、实施步骤(三)汇总审核2.汇总表三、实施步骤(三)汇总审核2.汇总表四、案例
本文标题: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培训之引调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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