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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特制订本制度。2.术语和定义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3.职责(1)公司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2)安全科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3)办公室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4)车间主任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5)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4.一般规定(1)公司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2)各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3)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4)公司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5)定期对有毒气体、粉尘、噪声等有害因素进行检测。5.职业病管理(1)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项目合同医院初步诊断,由公司安全科报告市职业病防治所,由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诊断鉴定。(2)当公司安全科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3)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予以确认。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设置职业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将预防职业病方面所需的安全投入纳入年度生产和资金计划,提留专项资金,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要给予资金保证。3、加强防尘措施。采取密闭、通风、防尘的办法减少和杜绝作业工人接触粉尘的机会,加强对司机室的防护,做好运输过程中的防尘。4、为工人配备符合标准的防护用具,为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和劳保用品,并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的购买、验收、发放、使用、更换和报废等制度,并严格执行。5、职工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要制定本公司的防治计划、实施方案,并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做好完善、保管工作。6、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7、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8、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将其所从事的工作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对方,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9、公司在录用有职业危害岗位工作的职工之前,需对方提供指定的卫生部门出具的体检证明,要录用者做专项职业健康检查,即岗前检查。10、不得安排未经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业。11、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害岗位职工和从有害岗位调到一般岗位的职工,在终止合同或调离前要进行有害岗位离岗前健康检查。12、职业健康检查必须到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结果和相关资料由各公司建档保管,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职工。13、在设备大、中修时,要同时将改进和检修劳动防护及职业病防护装置列入各项设备检修之中。14、公司要定期对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监测并记录结果在案,并要在做好职业卫生监测的同时要建立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管理制度和检查纪录。15、公司职业病防治专职或兼职人员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定期与认证的职业卫生部门取得联系,组织人员进行体检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13、对从事有职业危害岗位的职工建立健全有关个人的健康监护档案,主要包括: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对于离退休或调离职业危害岗位职工的健康监护档案要封存保管,保存期限一年。14、职工在离岗或退职后,有权索取个人的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管理人要如实提供。职业危害申报制度1、范围:为了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接受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制定本规定。2、引用标准:2.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2.5《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3、职责:3.1安全科负责职业危害的检测及申报工作。3.2公司其他部门负责本部门职业危害申报的管理。3.3办公室负责对本厂职业危害的检测及申报工作的具体管理。4、管理内容及要求:4.1公司应对本单位存在法定职业病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进行申报,申报的结果在公司安全科备案。4.2公司安全科组织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并对结果进行汇总后,每年及时、如实将职业危害因素向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接受其监督检查。4.3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申报内容包括:4.3.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4.3.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4.3.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4.3.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4.3.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4.3.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的管理人员情况。4.3.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4.4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4.5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4.6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4.7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向原申报机关申请变更:4.7.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4.7.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4.7.3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4.8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职业危害告知制度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责制度。1、公司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2、公司办公室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3、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4、公司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5、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6、公司安全科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项目部、加工厂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7、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目的和范围为加强和提高从业员工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公司的安全培训教育实行逐级负责制,确保全员都受到应有的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和相应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安全素质和环境保护知识的教育、培训。二、公司的各级领导,应经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培训、教育。三、公司安全教育工作,由安全科组织并提出规划部署,并与办公室共同具体承办。四、公司每年组织一次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每年年初,组织参加施工活动的全体人员进行一次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的学习、考试与取证,做到持证上岗。五、对新入厂人员由安全科组织进行不少于四十课时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三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1)公司级:国家、地方、行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与文明施工的法规、制度、标准;公司安全工作特点;工程项目安全状况;职业安全健康防护知识;典型事故案例等。(2)项目部级:专业分公司施工特点及状况;工种专业安全技术要求;专业工作区域主要危险作业场所及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和环境卫生、文明施工要求。(3)班组级:本班组、工种安全施工特点、状况;施工范围所使用工、机具的性能和操作要领;作业环境、危险源的控制措施及个人防护要求、文明施工要求。野外施工需临时招用当地民工时,必须由施工负责人讲解工作范围、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宣讲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监护制度,并做好安全监护工作。六、对违章及事故责任者,应依据处罚规定,组织进行下岗教育和复工前的安全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重新竞争上岗。七、对从事电气、起重、司炉、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培训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有效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员工健康,促进本公司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性健康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三条设立职业健康领导小组,对职业健康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和监督。职业健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办,负责职业卫生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职业健康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性健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标准,协调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工作。(二)负责制定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具体实施方案。(三)负责对各
本文标题: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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