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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财经法规简答题及案例分析题
财经法规简答题、案例分析、税收计算题一、简答题。1、说明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构成。答案: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构成如下:(1)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如1999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会计法》。《会计法》是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2)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颁布或才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颁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热气〈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包括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会计部门规章。是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以财政部部长签署命令予公布的制度办法。如2006年2月15日以财政部第33号部长令签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2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就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所制定的制度办法。如〈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4)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2、会计法律对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是如何规定的?答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会计法〉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3、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形有哪些?答案:〈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会计人员交接的范围作出以下规定:(1)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手续,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4、什么是代理记帐?简述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答案: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即会计咨询、服务机构、会计事务所等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代理记账、算账、报账等会计业务。《会计法》规定,对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从事代理记账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从而确立了代理记账业务的法律地位。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负责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原始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空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5、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哪些要求?答案: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方面的要求:(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生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7、简述财政部门对各单位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答案: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1)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监督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监督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此外,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务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8、简述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答案:〈会计法〉规定了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具有以下职权:(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输或者按照职权纠正。(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有权实施监督,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检举违法违规行为。收到检举报告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9、如何理解“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答案:单位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输会计事项。由于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必须对本单位的一切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负有责任,当然也必须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有责任。〈会计法〉第四条款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一规定明确了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10、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答案: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现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2)私设会计账簿的;(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不符合规定的;(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有关情况的;(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11、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答案: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改选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根据〈刑法〉规定,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2、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答案:所谓隐匿,是指故意转移、隐藏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所谓销毁,是指故意将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通报,可以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万以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有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案例分析题。1、长河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控股企业,该公司发生以下情况:(1)2007年3月,公司董事长胡某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研究进一步加强会计工作问题。根据公司经理的提名,会议决定增设1名副经理主管财会工作,现任的总会计师配合其工作。(2)2007年5月,公司会计科负责收入、费用账目登记工作的会计张某提出休产假。因会计科长出差在外,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指定出纳员兼管张某的工作,并让出纳员与张植树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3)2007年12月,公司产品滞销善仍无根本改变,亏损已成定局。公司董事长胡某指使会计科在会计报表上做一些“技术处理确保”实现“年初定下的盈利40万元的目标。会计科遵照办理。(4)2008年2月,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经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总会计师、会计科长签名并盖章后报出,公司董事长胡某未在财务会计报千上签章。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该公司增设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答案:该公司增设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董事会虽然可以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但总会计师是单位余下领导成员,是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2)该公司指定出纳员兼会计张某的工作并让出纳员与张某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分别简要说明理由。答案:该公司指定出纳员兼管会计张某的工作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是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因此,由出纳员兼管会计张某的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合法。该公司让出纳员与张某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3)该公司董事长胡某指使会计科在会计报表上做一些“技术处理”、致使公司由亏损变为盈利的行为属于何种违法行为?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答案:该公司董事长胡某指使会计在会计报表上做一些“技术处理”、致使公司由亏损变为盈利的行为属于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会计凭证、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4)该公司董事长胡某是否应当在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简要说明理由。答案:该公司董事长胡某应当在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法律规定,在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董事长胡某是企业负责人,当然应签名并盖章。2、振光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7年度发生以下事项;(1)1月21日,公司接到市财政局通知
本文标题:财经法规简答题及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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