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资本运营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题源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theLawoftheSea)指联合国曾召开的三次海洋法会议,以及1982年第三次会议所决议的海洋法公约(LOS)。在中文语境中,“海洋法公约”一般是指1982年的决议条文。此公约对内水、领海、临接海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亦称“排他性经济海域”简称:EEZ)、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对当前全球各处的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基本信息通过第1、2次海洋法会议,由于当时历史条件所限,参加会议的国家中,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发展中国家只占其中的一半。会议通过的4项日内瓦海洋法公约,即:《领海和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公海渔业与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和《大陆架公约》,不利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广大沿海国家维护主权和海洋权益。而第3次海洋法会议是一次所有主权国家参加的全权外交代表会议,此外还有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成员参加,一共有168个国家或组织参加了会议。也是迄今为止联合国召开时间最长、规模最大的国际立法会议。会议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团结斗争的结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1994年生效,已获150多个国家批准。公约规定一国可对距其海岸线200海里(约370公里)的海域拥有经济专属权。内容该“公约”共分17部分,连同9个附件共有446条。主要内容包括: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岛屿制度、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益和过境自由、国际海底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与安全、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等等。生效其中,有些内容是对旧的法律制度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例如,对领海宽度的确定,对大陆架边缘的界定等;有些则是新建立起来的制度,如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国际海底等等。“公约”是国际间多种势力相妥协的产物,难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甚至严重缺陷,但就总体而言,仍不失为迄今为止最全面、最综合的管理海洋的国际公约。自1971年第26届联合国大会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地位以后,与广大发展中国家一道,同霸权主义做了不懈的斗争,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产生做出了应有的贡献。该“公约”于1982年12月在牙买加开放签字,我国是第1家签字的国家之一。按照该“公约”规定,公约应在60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后一年生效。从太平洋岛国斐济第一个批准该“公约”,到1993年11月16日圭亚那交付批准书止,已有60个国家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就意味着该“公约”到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该“公约”,是世界上第93个批准该“公约”的国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批准该条约是附加条件的。[2]管辖海洋法会议与公约的出现,是由于西方强权扩张后,传统“公海自由航行(FreedomoftheSeas)”原则不敷使用。“公海自由航行”来自荷兰海军舰炮的射程,从陆地起算三海里之外算是“公海”。但二十世纪中期以后,各大国为保护海上矿藏、渔场并控制污染、划分责任归属,传统公海概念已不敷使用。国际联盟曾在1930年召开会议对此讨论,却没有结果。而海上强权美国首先由杜鲁门在1945年宣布,美国领海的管辖延伸至其大陆架,打破了传统公海的认定原则。紧接着,众多国家延伸了领海到12海里或200海里不等。到了1967年,只剩下22国沿用3海里的早期规定。有66国宣告了12海里领海,而有8国宣告200海里管辖。到2006年,仅剩新加坡与约旦继续使用3海里的规定。一个特殊案例可以说明早年海上管辖的混乱与吊诡:早年当英国奉行3海里政策时,有人在1967年占据了其外海以往海军废弃的一座堡垒,自称成立国家,叫西兰公国。有英国船只航行经过,遭“公国”人射击。但英国法院认为,该处在3海里外,已属公海。后来该公国〔人口五人〕发生“政变”,英国竟称无权干涉。英国直到1987年才将领海依公约扩充至12海里,而“西兰公国”也声12海里主权,英国虽可依据“大陆架”原则主张该区,却为避免法律问题而使西兰公国存在至今天。公约内容简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1994年生效[3],已获150多个国家批准。公约规定一国可对距其海岸线200海里(约370公里)的海域拥有经济专属权。[1]目录第Ⅰ部分用语和范围第Ⅱ部分领海和毗连区第Ⅲ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第Ⅳ部分群岛国第Ⅴ部分专属经济区第Ⅵ部分大陆架第Ⅶ部分公海第Ⅷ部分岛屿制度第Ⅸ部分闭海或半闭海第Ⅹ部分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第Ⅺ部分深海底第Ⅻ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第XⅢ部分海洋科学研究第XIV部分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第XV部分争端的解决第XVI部分一般规定第XVII部分最后条款附件Ⅰ高度回游鱼类(略)附件Ⅱ大陆架界限委员会附件Ⅲ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附件Ⅳ企业部章程附件Ⅴ调解附件Ⅵ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附件Ⅶ仲裁附件Ⅷ特别仲裁附件Ⅸ国际组织的参加会议第一次会议1958年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在两年后达成以下公约:领海与临接海域公约·大陆架公约·公海公约·公海生物资源与渔业公约该等公约在1958年前后皆已由美国、苏联、等国家批准生效。第二次会议1960年联合国继续召开第二次海洋法会议,却未能达成更新的决议。第三次会议1973年联合国在纽约再度召开会议,预备提出一全新条约以涵盖早前的几项公约。1982年断续而漫长的会议,终于以各国代表共识决达成结论,决议出一本整合性的海洋法公约。依规定,公约在1994年第60国签署后生效。该公约对有关“群岛”定义、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海床资源归属、海洋科研以及争端仲裁等都做了规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六次缔约国会议2006年6月19至23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六次缔约国会议在纽约召开,由外交部、国家海洋局和常驻联合国代表团有关人员组成的中国代表团与会。会议听取了国际海洋法法庭2005年工作报告以及国际海底管理局秘书长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主席的工作汇报,审议并通过了法庭2007至2008年预算等财务事项并就秘书长《海洋和海洋法》报告进行了一般性讨论。会议就大陆架界限委员会面临的经费困难问题展开磋商。中国代表团发言强调委员会工作对沿海国以及国际社会的重要意义,主张委员会应获得稳定的、有保障的财政支持。会议决定由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办公室对各国提出的解决办法进行归纳研究,并将该问题保留到第十七次缔约国会议继续讨论。谈判始末《瞭望东方周刊》山旭|北京报道1982年12月,历时9年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终于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落幕。作为人类历史上最漫长的国际多边谈判,在12月10日会议收尾这天,通过了拥有17个部分、320条款项以及9个附件的庞大海洋法体系。这就是今天人们常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从南海到东海,因海洋权益问题而被中国人熟悉的术语:12海里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划界等等,均源自这部《公约》。正如国家海洋局原局长王曙光曾对本刊记者所言:它开始形成了新的国际海洋秩序。然而同时,“自从《公约》公布之后,各国都在为自己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找边界,都找对自己有利的法条。”王曙光说,它在全球范围内都不断引发新的纠葛。对中国而言,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是重返联合国后第一次参加的重要国际多边谈判。而从30年后提出的建设海洋强国的目标来看,它也许是对中国命运影响最为深远的国际谈判之一。世易时移。30年后的今天,有人认为,因为受到《公约》的严重束缚,中国应退出该条约体系。同时,也有国内学者持完全相反的观点,认为应该遵守《公约》的精神---在争端中依靠谈判解决。而作为主流声音,政界和学界多表态:《公约》符合中国的发展利益,仍具有生命力。一个令人迷惑的现实是,持不同观点的专家,对于《公约》同一条款的阐述和理解都有差异。30年前,中国究竟以何种立场和角色参与了《公约》的制定?种种权益的坚持与妥协原因何在?作为现今一切海洋活动的法典,《公约》到底是一部怎样的文件?中国又如何努力在国际法框架内解决争端、使其为我所用?就上述问题,《瞭望东方周刊》专程采访了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中国代表团的两位副代表---国家海洋局战略研究所原副所长陈德恭,外交部条法司原司长、国际海洋法庭前法官许光建。对于领海宽度有3海里到200海里12种说法1973年12月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开幕前,陈德恭曾是南京海洋地质研究所的一名工程师。1972年,他调到国家地质局,专门准备应对这次会议。用他的话说,从此改行进入了海洋法领域。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全部共11期,陈德恭参与了第二期至第十期会议。彼时,全球海洋权益斗争正达到一个巅峰,其重要背景是,二战结束后超级大国凭借其全球行动能力,在各大洋划定势力范围。比如美国在1945年战争结束后立即宣布,毗连美国海岸的大陆架受其管辖及控制。它甚至还在临接美国沿海的公海设立渔业区,将对海洋的管辖和控制范围扩展至领海以外。南美国家首先面对来自美国的冲击:美国渔船不断进入南美沿海,而由于它们的大陆架非常狭窄,无法获得广泛的大陆架管辖区。这样,首先是智利和秘鲁,随后大多数拉美国家都提出,宣布200海里领海或对200海里范围具有主权和管辖权。为调解冲突,1958年和1960年召开了两次国际海洋法会议,但都没有取得令发展中国家满意的结果。而从60年代起,一种新的矿产资源锰结核在海底被广泛发现。它拥有30多种金属元素,其中大多数在陆地难以获得。这引发美苏两个超级大国以及大型跨国财团向海底进军,有关海底资源归属的问题又成为焦点。于是在1970年,第二十五届联大决定召开新的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第一是解决深海洋底,其次是广泛讨论各种有关问题,包括领海、大陆架、公海渔业和海洋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等各项制度。”陈德恭说。到这次会议开幕时,各国对于领海这一最基本问题的主张千差万别,存在从3海里到200海里共12种主要说法。陈德恭说,对于领海的定义,最深刻、直接地反映出各国对于海洋问题的不同态度:沿海国家的主权要求以及自由航行之间的冲突。美苏等海洋大国有庞大的商船、渔业船队,先进的海军和海洋科研力量,因此积极扩大自由航行的范围。发展中国家出于国防和保护自身权益的目的,普遍主张较大的领海宽度。面对海洋大国的拓展态势,从1950年到1973年,主张3海里领海的国家从40个下降到25个,主张12海里的国家从3个上升到56个。许光建向本刊记者回忆,当时由一位国务院领导牵头,成立了中央层面的谈判领导小组,外交部、国家地质局以及当时归属国家地质局的国家海洋局、海军等单位联合组成中国代表团,参加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谈判在纽约、日内瓦等地举行。中国驻这些地方联合国机构使团的负责人以及一些来自国内的省部级官员担任代表团团长。除国家海洋局局长、副局长轮流参与会议,国家地质局的人员主要解决资源问题。外交部由条法司派人参加,随团翻译人员也来自外交部翻译室。后来中国最著名的外交官,都或多或少参与了这次漫长的谈判,比如当时还是中国驻联合国使团随员的王光亚。除了最后签署公约时的外交部副部长韩叙,有几位中国代表团长如今也已去世。比如时任外贸部副部长的柴树藩,后来因在六机部、中船总公司任职时为中国船舶事业做出的卓越贡献,被称为中国海洋事业的奠基人。另一位著名外交家凌青在2010年去世,他的回忆录中专辟章节追述这次会议。南海问题未成热点,中日就大陆架划界交锋1973年,中国海洋事业最重要的工作就是与日本共同完成中日海底电缆的调查任务。这是中国第一条国际海底电缆。6月,由上海沪东造船厂建造的“曙光四号”、“曙光五号”调查船出厂。这类2000吨级的船只差不多是当时中国最好的调查船。而其后一年,美国建成了排水量3.5万吨的“格洛玛·勘探者”号,专门用于深海锰结核的试采和深海钻探工作。其实,直到1977年第五期会议开始,谈判才真正转入国际海底开发问题。毕竟,在领海等基本
本文标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题源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08100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