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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现有人权保障制度1946设立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和人权委员会(后于2006年改为人权理事会)根据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决议于1946年2月成立。成员国由经社理事会按地区分配原则选举产生,共有53个成员国,任期三年,每年改选1/3。它是联合国系统审议人权问题的最主要机构之一。根据经社理事会决议,人权会的主要职责是就人权问题进行研究,并向经社理事会提出建议和报告。其研究的问题包括:国际人权宪章,有关公民自由、妇女地位、新闻自由等问题的国际宣言或公约,保护少数人,防止基于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的歧视,以及上述问题以外的任何人权问题。人权会自成立以来,随着国际形势的发展,职权范围不断扩大,从初创时期的就人权问题进行研究,起草人权文书,讨论保护人权的方式方法问题,发展到今天可就世界上任何国家的人权问题进行公开或秘密的审议,表示关注或谴责,甚至还可以就某个国家的人权局势举行特别会议,专门进行审议。妇女地位委员会(妇地会)是经社理事会下设的一个职司委员会,其职责是就促进妇女权利和妇女领域的问题向经社理事会提出建议和报告,以落实男女平等原则。1948颁布《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在巴黎召开会议,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世界人权宣言》由序言和30项条文组成,宣称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这些权利和自由包括公民、政治权利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两大类。《世界人权宣言》强调权利与义务的不可分割性,指出人人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应依法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并服从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世界人权宣言》不是国际公约,对各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是国际社会首部关于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宣言,为国际社会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活动奠定了基础,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联合国将《世界人权宣言》发表的那一天(12月10日)定为″人权日″,将包含这一天在内的星期定为″人权周″。1966颁布《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进一步落实《世界人权宣言》的原则,联合国决定制定一项国际人权公约。由于西方国家注重公民和政治权利,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强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重要性,联大于1952年决定分别起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两个公约。1966年12月,联大决议通过了两公约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确立了人类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包括工作权、组织和参加工会权、休息权、同工同酬权,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获得相当生活水准权、免于饥饿权、身心健康权、受教育权、参加文化生活以及妇女、儿童受特殊保护权等。联合国经社会设立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监督公约缔约国的履约情况。《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包括人类的生命权、免于酷刑、免于奴役和强迫劳动、人身自由和安全权、迁徙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个人隐私权、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和平集会权和结社自由、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少数人权利、家庭婚姻儿童权利等内容。公约规定,设立人权事务委员会监督公约缔约国的履约情况。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人权事务委员会有权接受并审查个人或个人联名声称因公约所载任何受到侵犯而提出的来文。1982设立联合国人权中心(后与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公室合并为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办公室人权中心的任务是协助联合国大会、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及联合国其他机构促进和保护《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主持下缔结的各项国际人权公约和联合国大会决议所规定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主要职责有:作为联合国在人权领域的中心,为联合国关注人权的各种机构提供秘书机构和实质性服务;应有关机构的要求,就人权问题从事研究,密切注意人权的执行情况并就此编写报告;管理关于人权的咨询服务和技术援助方案;就人权事务协调与非政府组织、联合国以外的机构和新闻媒介之间的关系;收集和传播情报,编写出版物。其他公约与机构1963年《消除一切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70年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1979年《消除对妇女一切歧视公约》1982年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1984年《禁止酷刑和其他不人道或1987禁止酷刑委员会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1991年儿童权利委员会1990《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移民劳工及家属权利保护委员会员权利国际公约》2006年《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本文标题:联合国现有人权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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