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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五章领会法律精神理解法律体系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讲稿1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案教学课题第五章领会法律精神理解法律体系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法律的历史发展,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引导大学生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不断增强维护法律尊严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教学重点法律的含义、特征和本质;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难点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作用。主要教学方法和手段课堂讲授、讨论、自学教具资料、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参等主要教学要点或板书设计第一节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一、法律的词源二、法律的一般含义三、法律的历史发展第二节社会主义法律精神一、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二、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第三节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一、我国宪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二、我国的国家制度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课后作业《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讲稿2第五章领会法律精神理解法律体系第一节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关于“法”字的来源,有这样一种传说:相传在原始氏族社会,有一个部落联盟生活在黄河流域,部落联盟的首领舜任命了一位司法官,名叫皋陶。皋陶正直无私,执法公正。他在处理案件时,若有疑难,就令人牵出一头神兽,名叫“廌”(zhi)。《神异经》中记载:“东北荒中有兽,见人斗则触不直;闻人论,则咋不下,名日獬豸。”这头神兽俗称独角兽,“性识有罪”,只要见人争讼,便将触角向无理的一方触去,是非曲直立见分晓,这就是“神兽决狱”的故事。“法”字古体写作“灋”,是一个绝妙的象形文字,其中的“廌”是公平、正义的象征,“水”旁意为公正的像水一样平,“去”有惩罚的意思。“律”,在《说文解字》中意为“均布”,也就是古代调音律的工具,说明“律”有规范人行为的作用,法、律两字连用,就是指体现国家判断人们行为的是非曲直标准的人人必须遵守的文件。一、法律的词源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在原始社会,没有阶级,没有国家,也没有诉讼和法,氏族社会成员之间的纠纷,由当事人自行和解或由氏族首领根据习惯来解决。正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所指出的:“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氏族社会组织逐渐被具有暴力手段的国家所取代,国家机构对某些旧习惯加以认可,同时又制定一些新的行为规范,并以国家机器保证其执行,于是法就出现了。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之后的社会形态一致,法律有四种历史类型: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的法律和社会主义的法律。法律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它的基本含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讲稿3二、法律的一般含义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国家创制法律规范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制定,即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当选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废止规范法律文件的活动。通过立法活动产生的法被称为“制定法”,也叫“成文法”,法国的《拿破仑法典》、德国的《民商法典》等都属于制定法。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的活动。一方面,国家赋予社会上早已存在的某些一般社会规范,如习惯、经验、道德、宗教、习俗、礼仪等以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在英美法系国家,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要遵循本司法机关或上级司法机关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也就是说,认可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为法。这种不经过立法活动产生而以法庭判例为基础的法被称为“不成文法”,也叫“判例法”。2、法律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当人们自觉遵守法律时,法律的强制力并不显露出来,只有当人们违反法律规定,损害法所确定的他人的、集体的、社会的和国家的利益,或不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时,国家强制性才会降临到行为人身上。德国法学家耶林说:“没有强制力的法是不燃烧的火,不发亮的光。”国家强制力并非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法律意识、纪律观念、道德观念等也在保证法律实施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律体现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所代表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集团、个别成员的意志,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即共同意志。换句话说,就是统治阶级成员意志中相互一致的那部分。同时,统治阶级必须把自己的共同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讲稿4才能成为法律,获得人人必须承认和遵守的一般形式。也就是说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关,把本阶级的意志用法律形式表现出来,使之成为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4、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产生于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之上。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地理环境和人口等。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决定社会性质、社会面貌,也决定法律的本质、内容和发展方向。三、法律的历史发展法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一种历史阶段性,表现为不同历史类型。人类历史上出现过四种不同类型的法: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社会主义法律。1、奴隶制法律奴隶社会经济结构中,奴隶主阶级占有生产资料和作为生产劳动者的奴隶。因此奴隶制法律是奴隶主阶级意志的反映。特征:一是有明显的原始习惯残留痕迹;二是否认奴隶的法律人格;三是刑罚方式极其残酷;四是确认自由民之间的等级划分。2、封建制法律在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中,封建地主阶级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不完全占有作为生产劳动者的农奴或农民。因此封建制法律是封建地主阶级意志的反映。特征:一是肯定人身依附关系;二是封建等级制度;三是维护专制王权;四是刑罚严酷、野蛮擅断。3、资本主义法律资本主义法律是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为经济基础建立起来的,反映资产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特征:一是私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二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契约自由原则,三是与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讲稿54、社会主义法律社会主义法律是新型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以按劳分配为原则,以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成果为特征,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的生产关系基础上的,反映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特征:一是以公有制为基础;二是以消灭剥削、消除两级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为历史使命;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5、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目前,世界各国沿用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尔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大陆法系又称为成文法,其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以法典为第一法律渊源,法典是各部门法典的系统的综合的首尾一贯的成文法汇编。世界上大约有70个国家法律属成文法系,主要分布在欧洲大陆及受其影响的其他一些国家。如: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瑞士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传统的英美法系,判例法占主导地位,近几十年来,英美法系国家也制定了大量成文法以作为对判例法的补充,但仍受判例法的制约。目前世界上大约有26个国家法律属英美法系,除英美两国,其余主要是英联邦国家,如: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渊源不同。在法律的历史渊源上,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大陆法系不仅继承了罗马法成文法典的传统,而且采纳了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如《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为蓝本,《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纂》为模式。在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遵循先例是英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讲稿6法系的一个重要原则,承认法官有创制法的职能,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第二、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存在判例法,对重要的部门法制定了法典,并辅之以单行法规,构成较为完整的成文法体系。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鼓吹的自然法思想和理性主义是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法典化的原因之一,1791年法国宪法中的“人权宣言”就明确宣布,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只有成文法才能加以确定。以法国革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的彻底性,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开展大规模的法典化运动。立法与司法的严格区分,要求法典必须完整、清晰、逻辑严密。法典一经颁行,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同类问题的旧法即丧失效力。从传统上讲,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占主导地位,但从19世纪到现在,其制定法也不断增加,但是制定法仍然受判例法解释的制约。除了判例法之外,英美法系国家还有一定数量的制定法,同时,还有一些法典。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美国宪法等。但和大陆法系比较起来,它的制定法和法典还是很少的,而且对法律制度的影响远没有判例法大。第三、诉讼程序不同在大陆法系中,诉讼可以有间隔地划分为多次的审理。因而,对于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出人意料的观点或证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有充足的时间在下一次的法庭审理中提出进一步的证据予以反驳。而在英美法系中则大不相同,由于采取的是一次性的审理,律师为了防止同样的事情发生,不但要把自己的论点和证据想清楚,还必须了解对方的论点和证据。因为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审判中,如果出现了意想不到的证据,任何一方都不能轻易地要求休庭。这就使得律师必须在开庭之前会见他的证人,以搞清楚他们会在法庭上说些什么、做些什么。对于这种行为,德国的律师却认为是违反职业道德的。[4]由此我们也不难想象为什么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经常有出人意料的结果,为什么那些能在法庭上以一己之力翻云覆雨的律师总是受人尊敬。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庭审理却总是给人按部就班的感觉,而显得不够精彩,律师很难有非常精彩的表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讲稿7第四、法官权限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作用在于从现存的法律规定中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款,将其与事实相联系,推论出必然的结果。法国近代法的体系是在拿破仑时期确立的,它不仅为后来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而且对近代西方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法国是近代颁布宪法最多的国家,《人权宣言》确立了一系列资产阶级法制原则。法国是西方国家中行政法产生最早,也是最发达的国家。1804年《法国民法典》贯彻了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它的出现标志着大陆法系的形成,是继罗马法之后民法发展的里程碑。1810年《法国刑法典》是近代第一部刑法典,体现了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法国的诉讼法奠定了大陆法系诉讼制度的基础。法国法是大陆法系的代表,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英美的法官在审判中处处表现得较为消极,他们在案件的开始阶段对案情一无所知,必须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因而当事人及其律师就必须发挥主要的作用。这主要是因为,在英美法系的国家,比较普遍的观点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获得真实情况的最好办法是让当事人辩论出真实的情况,而法官则只是充当法庭规则的监督者的角色,即“对抗制”的诉讼。而在大陆法系的国家却正好相反。他们认为,如果能让法官发挥较大的作用,可能会更有利于发现真实的情况。因而法官有义务提问、告知、鼓励和劝导当事人、律师和证人,以便从他们那里获得全部真实情况,避免当事人的过失导致败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审判多少还是带有一些“纠问式”的性质,具有一些官僚特征。对于诉讼的进行和证据的调查皆以法院为主,法官是以积极审判者的形象主持法庭审理。在美国,“对抗制”诉讼程序的实行是非常严格的。这主要是因为,只要是普通法而非衡平法上的请求,民事诉讼的初审阶段仍然由陪审团参加审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讲稿8第二节社会主义法律精神一、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孕育,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确立并在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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