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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我国食品标签第一节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解读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普通食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保健食品不适用豁免标示的除外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企业自愿标示或者双方协定标示可选择采用不适用关于标准的适用范围1.范围GB7718-2011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关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的情形一是生产者直接或通过食品经营者(包括餐饮服务)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既提供给消费者,也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关于“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的情形一是生产者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生产者提供给餐饮业作为原料、辅料使用的预包装食品。2.术语和定义GB7718-2011⑴预包装食品⑵食品标签⑶配料⑷生产日期(制造日期)⑸保质期⑹规格⑺主要展示版面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罐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3.标识内容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蓝色内容,其他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食品名称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配料表1.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食品添加剂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形式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国际编码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具体名比如,食品添加剂“柠檬黄”可标示为以下三种形式:1)柠檬黄;2)着色剂(102);3)着色剂(柠檬黄)2.下列食品配料,可以选择按下表的方式标示⑴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⑵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配料的定量标示净含量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形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液态食品,用体积升(L)(l)、毫升(mL)(ml),或用质量克(g)、千克(kg);固态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半固态或黏性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或体积升(L)(l)、毫升(mL)(ml)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时,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净含量的计量单位应按下表标示规格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规格的标示应由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和件数组成,或只标示件数,可不标示“规格”二字。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联系方式应标示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等,或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日期标示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日期标示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标示形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产品标准代号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4.其他标示内容辐照食品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示“辐照食品”。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表中标明。转基因食品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营养标签特殊膳食类食品和专供婴幼儿的主辅类食品,应当标示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标示方式按照GB13432执行。其他预包装食品如需标示营养标签,参照GB28050标准执行。质量(品质)等级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标示内容的豁免免标示保质期: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推荐标示内容批号根据产品需要,可以标示产品的批号。食用方法:根据产品需要,可以标示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烹调方法、复水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致敏物质以下食品及其制品可能导致过敏反应,如果用作配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鱼类及其制品;蛋类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大豆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如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上述食品或其制品,宜在配料表临近位置加以提示。5.基本要求⑴应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⑵应清晰、醒目,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⑶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⑷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⑸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⑹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⑺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⑻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艺术字书写正确,易于辨认。⑼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不得大于相应汉字。⑽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⑾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⑿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⒀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其他按国家相关规定需要特殊审批的食品,其标签标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附录A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包装袋等计算表面面积时应除去封边所占尺寸。食品营养标签
本文标题:第五章食品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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