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水利工程 >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概述(XXXX培训)
移民安置工作概述计划发展部罗宇2011年10月21日水利水电工程主要内容四、征地移民规范概述三、征地移民前期工作内容概述二、征地移民相关法律法规一、水电工程移民及工作特点一、水电工程移民及工作特点(一)征地移民的概念(二)水电工程移民及移民工作特点1、征地移民概念:由于交通、城建、水工程等建设的原因使得当地居民原有耕地、建筑物及矿井等被废弃,住房、工厂、交通、电力、通讯线路等被迫迁址改建,居民随之迁移,这些被迫迁移的居民称为征地移民。(一)征地移民的概念及分类2、征地移民的分类(二)水电工程移民及移民工作的特点(1)相对集中、数量大(2)相对贫困、劳动技能少(3)攀比心强、意愿多变(4)资源有限、安置难度大(5)涉及面广、利益难平衡(6)政府负责、工作难度大(7)维稳压力大、极易诱发群体性事件1、水电工程移民的特点非自愿性依赖性复杂性长期性•实物调查:千山万水•安置规划:千家万户•移民动迁:千言万语•移民安置:千辛万苦•后期扶持:千方百计•资金使用:千万小心移民工作是一项“千万”工程2、移民工作的特点二、征地移民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配套法规《土地复垦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法》7、《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条例》8、《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中与移民有关的条款,规定了土地、矿藏、河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权属问题。明确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的以外,都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由个人使用,也属集体所有”;“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它财产的所有权”。《宪法》第十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征地移民法规体系中最根本的法规,涉及征地移民部分主要是征用土地补偿补助标准和征地管理程序。其有关征地移民的主要条款有:(1)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a、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b、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c、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2)耕地保护。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耕地的,应当执行占补平衡的规定。为安置移民开垦的耕地、因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而进行土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工程施工新造的耕地可以抵扣或者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3)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在此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4)征用土地补偿补助标准。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5)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我国耕地保有量到2010年和2020年分别保持在18.18亿亩和18.05亿亩。”----2008年10月,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目前,中国耕地面积约为18.26亿亩,比1997年的19.19亿亩减少1.23亿亩,人均耕地面积由10多年前的1.58亩减少到1.38亩,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0%”。(6)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7)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3、《土地管理法》的配套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第592号令,2011年3月5日公布施行)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第十五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国家对水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按照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移民安置应当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移民经费列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2)第十六条“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3)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4)第五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6、《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法》(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第四十六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第四十七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7、《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71号,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适用范围: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但:三峡工程执行《三峡移民条例》;南水北调工程中线、东线一期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审批,依据国务院的规定执行。新条例共8章63条,从保护移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出发,明确了移民工作管理体制,强化了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法律地位,特别是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移民安置的程序和方式、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制度以及移民工作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新条例的主要特点:明确了国家的水库移民方针规定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原则规定了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体制第一章总则1、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2、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4、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明确了国家核准项目之前的2大任务及内容•明确了移民安置规划的程序A、二大任务及内容•1、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第6~9条由项目法人编制在实物指标成果的基础上编制根据移民区、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力编制大纲的主要内容:任务、去向、标准、方式、原则等•2、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第10~19条由项目法人编制依据批准的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主要内容:农村、城镇、企业、专项、防护、后扶、资金B、移民安置规划的程序1、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简称大纲)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布通告编制大纲应广泛听取移民和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听证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审批前应征求移民区和安置区县级政府的意见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2、移民安置规划(简称规划)规划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核规划审核前应征求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移民区和安置区县级政府的意见规划由项目法人上报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与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一并审批或审核规划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要改就重新报批;未编规划或未审核的,不得审批或核准项目、不得办理征地手续第三章征地补偿•明确了土地补偿标准•明确了移民补偿原则A、补偿标准•第二十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土地管理法》“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能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B、移民补偿原则(三原原则)•第22条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第24条工矿企业和交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专项设施以及中小学的迁建或者复建,应当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第四章移民安置•明确了各方在移民安置中的职责•1、业主单位的职责第27~29条开工前,应据批准的规划与省或市、县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在每年汛后向与其签订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提出下年度移民安置计划建议。根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按实施进度将补偿资金支付给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2、地方政府的职责第26~28、37条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实施。签订协议的省级或市人民政府,可以与下一级安置移民的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组织编制并下达本行政区域的下年度移民安置年度计划。移民安置达到阶段性目标和移民安置工作完毕后,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第五章后期扶持•明确了编制后扶规划的主体和内容•明确了后扶的方式•要求各方支持移民2006年5月国发[2006]17号《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文•1、扶持范围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现状人口:2006年6月30日前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原迁人口:2006年7月1日后转为非农业户口不再纳入后扶范围•2、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3、扶持期限现状人口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原迁人口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4、扶持方式•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5、原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处理•现行的库区建设基金并入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现行的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并入库区维护基金第六章监督管理•明确了监督的内容、对象、措施A、监督的内容•第47条国家对移民安置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实行全过程监督。•第48条国家对移民补偿资金、后扶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实行稽察制度;对拨付、使用和管理移民补偿资金、后扶资金的有关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依法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B、监督的措施•第51条国家对移民安置实行全过程监督评估。•第52条移民补偿资金应专户存储、专账核算。•第53条县级政府应以村为单位将实物调查结果、补偿范围、标准和金额以及安置方案等向群众公布。土地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的使用方案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第56条按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搬迁或拒
本文标题: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概述(XXXX培训)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0852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