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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本章学习目标•重点掌握内容•国际多式联运的构成条件•国际多式联运的优点•多式联运经营人•国际多式联运的组织方式•国际多式联运单据•国际多式联运的一般货运流程•1980年公约对MTO责任制度的规定•一般掌握内容•国际多式联运的方式•ICC1973年规则对MTO责任制度的规定•UNCTAD/ICC1991年规则对MTO责任制度的规定本章主要内容•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概述•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方式•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有关集装箱多式联运的法律规定8.1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概述•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国际多式联运公约》1.18.1.1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产生和发展的原因•世界经济一体化造就了国际多式联运产生和发展的经济环境•产业结构和商品结构的变化产生了对多式联运的现实需求•国际集装箱内陆运输系统的建立,促进了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加快了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1978年第一条国际集装箱航线•1986年开办国际集装箱海铁联运业务•1989年“国际集装箱系统(多式联运)工业性试验”项目立项•1991年“工试”项目通过国家鉴定和验收•……8.1.2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构成要件•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或组织完成全程运输任务,对全程运输负责•签订多式联运合同•是不同国家之间的货物运输•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完成全程运输•采用一次托运、一次付费、一单到底、全程负责、统一理赔的运输业务模式8.1.3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优点•统一化、简单化•缩短货物运输时间、减少库存,提高货运质量•降低运输成本、节省各种支出•提高运输组织水平,实现合理化运输8.2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方式•海陆联运•陆桥运输大陆桥运输小陆桥运输微桥运输•海空联运北美OCP运输•OCP地区•OCP费率•OCP货物•OCP操作信用证运输单证中转交接海空联运主要路线•远东——欧洲航线•远东——中南美航线•远东——中近东航线•远东——非洲航线•远东——澳洲航线8.3多式联运经营人•多式联运经营人: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当事人,而不是托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并且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国际多式联运公约》1.2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具备的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具有与从事多式联运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固定的营业场所、必要的经营设施和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该企业具有3年以上国际货物运输或代理经历,有相应的国内、外代理•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并有良好的资信。每增设一个经营性的分支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无船承运人•无船承运人: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人。——《国际海运条例》第7条无船承运人的业务范围•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订立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以承运人身份接收货物、交付货物•签发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收取运费及其他服务报酬•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或者其他运输方式经营者为所承运的货物订舱和办理托运•支付港到港运费或者其他运输费用•集装箱拆箱、集拼箱业务•其他相关的业务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条件•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法人;•向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账户交纳80万元保证金;•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向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通过审核无船承运业务的管理制度•保证金制度•提单登记制度•运价备案制度•专用发票制度禁止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经营的行为•不得将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运价提供服务,妨碍公平竞争;•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托运人回扣,承揽货物;•滥用优势地位,以歧视性价格或者其他限制性条件给交易对方造成损害;•其他损害交易对方或者国际运输市场秩序的行为。8.4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8.4.1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运输组织方式——衔接式联运——协作式联运8.4.2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国际多式联运单据的作用•多式联运经营人接收货物的收据•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凭证国际多式联运单据的分类•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货运程序•订立多式联运合同•办理货物检验检疫•空箱发放、提取•办理出口报关手续•货物装箱•货物交接,换签提单,支付预付运费•多式联运经营人组织完成货物全程运输•通知收货人•办理进口报关手续•交付货物•空箱回运有关集装箱多式联运的法律规定•1980年《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1973年ICC《联运单据统一规则》•1991年UNCTAD/ICC《多式联运单证规则》•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7年交通部、铁道部《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际多式联运公约》主要内容•第一部分,总则•第二部分,单据•第三部分,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第四部分,托运人的赔偿责任•第五部分,赔偿和诉讼•第六部分,补充规定•第七部分,最后条款•附件:海关事项国际多式联运公约强制适用于:•两个国家之间的多式联运合同•合同中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或交付货物的地点之一位于缔约国境内。•但不影响托运人选择多式联运或分段运输的权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统一责任制•多式联运经营人就货物的损害,全程运输都按统一的标准负责,而不论货损发生的区段联合国公约下MTO的责任制度•责任期间:自接管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掌管货物的全部期间•责任范围:责任期间发生的货物灭失、损害或迟延交付•责任基础:过错责任制•责任限额:——2.75SDR/kg或920SDR/件(包含水路运输)——8.33SDR/kg(不包括水路运输)1973年ICC《联运单证统一规则》是民间规则,不具有强制性,由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当事人协议适用。ICC规则下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责任期间:从接管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的整个运输期间•责任形式:网状责任制——确知货物灭失或损坏发生的运输区段的:依据适用于该区段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确定赔偿责任——不能确定货物灭失或损坏发生的区段的:赔偿责任基础为推定过错责任制,赔偿责任限额按灭失或损坏的货物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计算•迟延交付责任:只有知道迟延所发生的运输区段,多式联运经营人才有责任支付迟延赔偿。赔偿金的限额为该运输区段的运费。1991年UNCTAD/ICC《多式联运单证规则》是民间规则,不具有强制性,由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当事人协议适用。1991年规则下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度•责任期间:自接管货物之时起到交付货物之时为止•责任范围:责任期间发生的货物灭失、损害或迟延交付•责任基础:推定过错责任制•但:——航海过失免责•——水路运输中非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造成的火灾所引起的损失免责•责任限额:——2.75SDR/kg或920SDR/件(包含水路运输)——8.33SDR/kg(不包括水路运输)
本文标题:第八章国际集装箱多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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