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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及公文格式办公室2013年8月2日主要内容一、公文概念二、公文种类三、行文规则四、公文格式五、发文办理六、收文办理七、公文管理八、其他事项一、公文概念(一)公文处理的依据:1.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2012年4月16日发布2012年7月1日起施行)(8章42条)2.水利部印发的《水利部公文处理办法》(水办〔2012〕422号2012年9月27日发布发布之日起施行)(8章43条)3.省水利厅办公室印发的《厅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冀水办〔2012〕43号2012年9月19日印发印发之日起施行)(8章52条)(中办国办的《条例》和水利部《办法》规定的,原则上不再重复。省政府的《办法》未出台。)(二)公文的概念: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责、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工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水利部公文处理办法》)公文的三大特征:1.特定效力(内容):执政和行政的体现,法律层面的要求。权威性。2.规范体式(形式):按照一定的书写和印制方式去表现。标准化。3.重要工具(使用):执政和行政的重要手段。重要性。(日常工作频次最高)《公文处理暂行办法》(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1989年、1996年)《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1981年、1987年、1993年、2000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2012年)新《条例》统一要求、规范、实施——具有里程碑意义。(三)公文处理的概念: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办公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行业指导和督促检查。(新增“督促检查”职能)目的是:推进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公文格式标准化是确保这三化的重要手段和技术支撑。(四)有关国家法律和国家标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2012年6月29日发布2012年7月1日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0月31日通过主席令第三十七号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第九条: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普通话: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这是在1955年的全国文字改革会议和现代汉语规范问题学术会议上确定的。从语音、词汇、语法三个方面提出了普通话的标准。)《校对符号及其用法》(GB/T14706-1993)1993年11月16日发布1994年7月1日起实施《印刷、书写和绘图纸幅面尺寸》(GB/T148-1997neqISO216:1975)1997年6月26日发布1997年12月1日起实施《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GB3100-1993)、《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GB3101-1993)、《量和单位》(GB3102-1993)1993年12月27日发布1994年7月1日起实施《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2011)211年12月30日发布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GB/T15835-2011)2011年7月29日发布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二、公文种类:原《办法》(13种):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原《条例》(14种):决议、决定、指示、意见、通知、通报、公报、报告、请示、批复、条例、规定、函、会议纪要新《条例》(15种):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一般用于党的机关,行政机关不使用。(在水利部的《办法》中取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十七届中央委员会报告的决议》(2012年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2012年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冀政〔2012〕8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11年10月9日省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20日起施行。(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号《河北省抗旱规定》已经2012年5月15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8号《河北省档案收集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22日省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在水利部的《办法》中取消。在使用,但不作为一个文种。)《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公报》(2012年11月15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会议公报,新闻公报,联合公报,政府公报,统计公报,等。《2010年中国水资源公报》《海河流域水资源质量公报》(2010年)(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没有变化。受众不确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春季森林草原封山防火的公告》《河北省2012年度公务员录用省市县乡四级联考公告》(2012年3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41号)招标公告,招聘公告,等。(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受众确定。不得标密)《关于职称外语考试有关情况的通告》(河北省人事考试中心2012年4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通告》为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河北省人民政府2003年4月30日(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没有变化)上行文:按请示文办理(不等同),上级应予处理或者答复。平行文:征求意见,供对方参考。下行文:类似通知。有明确意见,遵照执行;无明确意见,参照执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冀发〔2011〕1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冀政〔2011〕114号)(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任免”的表达虽去掉,仍可用。)《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2012〕1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54号)(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结果的通报》(冀政函〔2012〕1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依法行政工作优秀等次单位的通报》(冀政办函〔2012〕47号)(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上行文。事前、事中、事后均可报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互联网反映河北遵化非法采矿危及清东陵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冀政〔2007〕6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矿安全生产专题调研情况的报告》(冀政办函〔2007〕26号)《河北省政府工作报告》(2012年1月6日张庆伟)(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没有变化。上行文。)(一文一事,事前请示,没有“请示报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白洋淀生态应急补水的紧急请示》(冀政〔2006〕8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申报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的请示》(冀政办函〔2007〕39号)(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下行文。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多用“函”批复。)《国务院关于河北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2〕16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河北轨道运输职业技术学院的批复》(冀政函〔2012〕1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邢台市地方煤矿兼并重组工作方案的批复》(冀政函〔2012〕80号)(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或”和“或者”有区别)(一级政府使用,其他机关不使用)《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草案)〉的议案》(冀政函〔2009〕6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河北省酒类监督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冀政函〔2002〕104号)(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涵义没有变化)区分:1.文种的函。2.文号的函。3.格式的函。(“函的形式”是指“信函格式”,选用合适的文种)公文的效力不在文号,而在于发文机关,具有同等法定效力。《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恳请在财政结算中给予专项支持的函》(冀政函〔2011〕3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秦皇岛市提高机关津贴补贴标准的复函》(冀政办函〔2012〕5号)(注明:经省政府同意)(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没有了“传达”功能,有争议。只能内部记载,要执行需发正式文。)《河北省水利厅厅长办公会议纪要》《河北省水利厅厅务会议纪要》《中共河北省水利厅党组(扩大)会议纪要》三、行文规则《条例》中最核心部分,重要的部分。遵守规则,才能有序、正常运转。行文方向,选择文种,用词语气。(一)总规则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二)基本规则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行文关系是各级党政机关、各个部门和单位之间的组织关系和业务关系在公文运行中的体现。隶属关系:直接隶属和系统隶属。“隶属”关系确定。沿用至今,经受了历史的考验。“职权”范围确定。发文机关的职权和是否受文机关的职权,缺一不可。上行文: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公文。(请示、报告)下行文:上级机关向所属下级机关的行文。(决定、批复)平行文: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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