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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港口物流商务管理目录港口经营人与港口物流经营人港口物流服务合同港口物流费用港口物流作业事故的处理()港口经营人与港口物流经营人一港口经营人运输港站经营人是指在其业务过程中,在其控制下的某一区域内或在其有权出入或使用的某一区域内负责接管国际运输的货物,以便对这些货物从事或安排从事与运输有关的服务的人。但是,凡属根据适用于货物的法律规则身为承运人的人,不视为经营人。——《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责任公约》---港站经营人港口经营人是与作业委托人订立作业合同的人。——《港口货物作业规则》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港口法》()港口经营人与港口物流经营人一港口经营人---港站经营人接受船方或货方的委托,在其有权使用的港口设施、场所,对水路运输的船舶、货物和旅客,提供与运输有关的经营港口业务的人。主要特征在于:1、服务范围仅限于“与运输有关的服务”2、有一定的地域限制,“是否在港区内发生”3、经营性的港口业务,以赢利为目的、发生费用结算()港口经营人与港口物流经营人一赔偿责任---公约1、适用范围当提供与国际货物运输有关服务的港站经营人的营业地处于缔约国内,或者依照国际私法规则缔约国法律应适用于运输有关的服务时,则应适用于本公约。2、责任期间从其接管货物之时起至向有权提货的人交付或交由该人处理时止的整个期间。3、赔偿责任原则实行完全推定过失责任原则。即港站经营人对其责任期间内发生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误负责,除非他能证明,其本人、受雇人或代理人已采取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来防止有关事情的发生。()港口经营人与港口物流经营人一赔偿责任---公约4、赔偿责任期限及其权利丧失港站经营人对其应负责的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失所负的赔偿责任,以灭失或损坏货物的毛重每千克不超过8.33特别提款权的数额为限;但是,若货物经海上或内陆水运后立即交给港站经营人,或者货物是优经营人交付或代交付后进行此类运输,包括港口内提货或交货,则其赔偿责任以灭失或损坏货物的毛重每千克不超过2.75特别提款权。5、货物置留权港站经营人对货物提供或安排与运输有关的服务后,为获得相应的报酬,有权置留货物。但是如果对索赔数额已提供足够担保,或如已向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或经营人营业地所在国某一官方机构存入一笔相等数额的款项,则经营人无权扣留货物。()港口经营人与港口物流经营人一赔偿责任---公约6、货物灭失、损坏、延迟交货与诉讼对于货物存在的灭失或明显损坏,收货人在收取货物后3个工作日内想港站经营人递交说明货物灭失,或损坏程序的书面通知具体说明这种灭失或损坏的一般性质,否则交货本身应视为港站经营人已按出具单证载明情况交货的初步证据。对于不明显的货损,应在货物送达最终接受日后连续15日内向港站经营人递交书面通知,但并不迟于向有权提货的人交付货物后连续60日内递交书面通知。()港口经营人与港口物流经营人一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主流观点认为,中国法下港口经营人作为独立合同人,应属实际承运人范畴。对于非集装箱货物运输,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装卸作业的港口经营人,由于其履行的装卸作业属于承运人的责任范围,而装卸作业又属于“货物运输”的一部分,其应具有实际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对于集装箱货物运输而言,无论港口经行人履行的是装卸作业还是仓储、港内运输等其他港口作业,只要接受了承运人的委托,既具备实际承运人的法律地位。也有人认为,海上货物运输环节中港口经营人属于海运承运人的受雇人,与货方不存在直接的运输合同关系。()港口经营人与港口物流经营人一货主企业物流活动对外委托的方式---三种身份港口物流经营人物流服务需求企业物流作业实际履行企业代理人承担代理人职责无权力义务关系当事人签订全称物流合同,按内容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先赔偿)签订全部或部分物流分合同,按内容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后追偿)混合身份(代理人+当事人)港口物流经营人与物流服务需求企业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物流作业的实际完成方。与物流服务需求企业存在合同义务关系。()港口经营人与港口物流经营人一货主企业物流活动对外委托的形态---三种形态第一,货主企业自己从事物流系统设计以及库存管理、物流信息管理等管理性工作,将货物运输、仓储等具体的物流作业活动委托给外部的物流经营人。签订单纯的货物运输合同或仓储合同,或是运输合同与仓储合同等的混合体。第二,货主企业自行承担库存管理、物流信息等管理性工作,使用港口物流经营人开发设计的物流系统,物流作业活动由港口物流经营人承担。第一阶段:技术合同或技术开发合同法律关系;第二阶段:等同于第一种形态。第三,港口物流经营人在货主企业的角度,代替其从事物流系统的设计,并对系统运营承担责任,但并不一定实际承担具体的物流作业。新型合同:物流经营人不仅对货物负责,还应对因物流系统的运行不当等其他物流系统的管理原因造成的货主企业的损失承担责任。()二港口物流服务合同港口物流服务合同是指与港口物流业务相关的合同。港口作业合同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内为船舶停靠、运送货物而向船舶、货主提供的包括港口设施、拖带、货物装卸、驳运、储存、装拆集装箱等作业,有作业委托人支付作业费用的合同。港口物流服务合同---概述()二港口物流服务合同港口作业合同类型注意事项:①合理,双赢;②完善,考虑周全;③明确服务范围;④不误导客户;⑤避免操之过急;⑥合同具有可行性;⑦服务具有经济性;⑧条款具有可塑性。()二港口物流服务合同一、有关使用港口设施的港口作业合同①合同当事人名称与地址;②船名、总吨位和净吨位、吃水、船舶长度;③使用港口设施的目的及对港口设施的特殊要求;④船上所载或装卸货物的品种或种类;⑤港口设施的使用时间;⑥费用和结算方式;⑦特约事项;⑧合同当事人签署。二、有关货物作业的港口作业合同①合同当事人的名称与地址;②货物的品名、标志、件数、重量或体积、包装方式、危险货物性质、货物价值;③船名、航次、起运港、到达港和换装港;④委托事项;⑤费用和结算方式;⑥合同当事人签署。港口作业合同---基本内容()二港口物流服务合同---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与责任作业委托人港口经营人1指令性港口作业计划的提报指令性港口作业计划确认2填写港口作业委托单或港口作业合同;交验准运文件作业准备3交付货物符合要求验收货物4货物的运输包装与备用包装作业期限的规定5保价作业货物报关和照料6危险货物危险货物7笨重、长大货物拒绝作业8特殊保管要求的货物货物留置与提存9货物的建议责任货物交付10作业费用赔偿责任原则11提取货物责任期间12违约责任全额赔偿制度()三港口物流费用港口费收---港口使费()三港口物流费用港口费收---费收项目的组成一、船舶吨税主权国家的海关向国际航行船舶进入本国港口所征收的一种关税。二、港口规费1、船舶港务费;2、货物港务费;3、港口建设费。三、港口经营业务的主要费收由港口经营人向船舶或货物提供劳务而收取的费收。1、引航、移泊费;2、拖轮费;3、系、解缆费;4、停泊费;5、开、关舱费;6、装卸费;7、工时费;8、货物保管费;9、理货费。()三港口物流费用港口费收---费收基本程序一、收集并审核费收单证1、港口与作业委托人签署的作业合同或费用结算协议以及有关的费收规则;2、由作业委托人或其代理提供的单证;3、由港口(装卸公司、轮驳公司等)缮制并经作业委托人或其代理签证的单证。二、计算港口费收额由港口基本收额和港口优惠额或港口附加费所组成。三、费用结算根据原始单证按照规定的结算时间和结算方式与作业委托人及其代理收清算与结算费用()四港口物流作业事故的处理索赔与理赔材料发生受损事故后,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扩大损失,索赔方及责任方都有责任收集相关索赔或理赔的依据:(1)事故现场的书面记载;(2)现场录像、拍照;(3)事故报告、货运记录;(4)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鉴定报告或理货报告等;(5)事故损失的清单、价值、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6)向责任方追索的索赔报告或受理损失方提出赔偿给付的理赔报告;(7)如果货损货差、箱损箱差、机损、船损事故,则需要进出口答舱单、装箱单、船舶规则等日常流转的有关单据。()四港口物流作业事故的处理索赔与理赔程序1、双方现场查验事故一发生,应立即通知损失方、保险人等有关单位,进行现场查看,对损害的主体进行检查、鉴定、测试、定损,以确定损坏或损失事实。2、索赔人提出索赔;索赔人编制一份严密的具有事实依据的合情合理的索赔书并附相应证据材料,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向事故责任方提出赔偿。3、港方理赔;审核索赔人递交的索赔材料。4、通知理赔结果;5、索赔人异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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