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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分包工程名称:装修工程施工地址:朝阳区(县)垡头北京市建设委员会-1-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劳务合作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及承包工作内容1.1工程名称:C-A2#楼一半(轴线1-50,1-51西边)、C-A4#楼全部1.2工程概况:本工程中C-A2#楼为地下二层,地上为十三层,建筑面积22488.42㎡;C-A4#楼为地上五层半,建筑面积为4211.80㎡,均为全现浇砼结构。1.3分包工作内容:木门窗、塑钢窗(自理部分)安装、室内装修(除外墙外保温施工、外墙涂料施工、室内通风道、隔墙板、保温板安装、外塑钢门窗安装、防水、脚手架以外的所有项目)范围包括:现场二次搬运、保管、安装、抹灰、贴砖、铺砖、刮腻子、喷浆、油漆、小型构件、室内装修、零星架子、全部图纸及相关施工项目均包括在合同中,并达到施工标准。1.4工程监理单位(全称):北京东方华太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第二条作业人员承包人根据工程需要向发包人提供作业人员共20名。第三条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04年10月1日完工日期2005年月15日,工期为218天。第四条合同价款4.1合同价款为:元(人民币)大写:4.2合同价款的确定原则(在确认的方式前划“√”)经过招投标确定或虽未经招投标程序,由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确认:()4.2.1本合同价款为固定价格,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4.2.2以()年施工预算或()年施工概算定额为依据:①定额工资单价为:综合单价/元/工日:其中,瓦工/元/工日;结构木工/元/工日;-2-装修木工/元/工日;钢筋工/元/工日;砼工/元/工日;油工/元/工日;抹灰工/元/工日;架子工/元/工日;水暖工/元/工日;电工/元/工日;壮工/元/工日;/;/;/。②按建筑面积确定承包价元/平方米:其中,地上结构/元/平方米;地下结构/元/平方米;初装修元/平方米;水电/元/平方米;。③分项工程承包:外墙面砖/元/平方米;屋面防水/元/平方米;水磨石地面/元/平方米;水泥砂浆/元/平方米;内墙普通抹灰/元/平方米;/。()4.2.3定额工以外发生的零星用工单价为/元/工日(以实际发生,书面签证资料为准)。()4.2.4因不可抗力、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安排任务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按/标准补偿。4.3对合同价款内容的明确:合同总价款中包括生产、管理人员工资,中小型机械使用费、生产工具使用费、冬雨季施工费、二次搬运费、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机械、材料的现场保管费,清理及与其它分包单位配合所发生的费用。第五条合同价款的结算和支付5.1结算、决算资料:5.1.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图纸或工程量清单,承包人依据上述书面资料按本合同条款编制的施工预算书。5.1.2承包人根据发包人下达的施工任务书或现场负责人的指令,安排作业人员完成作业内容,并取得有效的书面签证单据编制人工结算书。5.1.3有效的月度工作量结算资料及书面洽商变更、现场签认资料等。5.2合同价款的结算和决算:-3-5.2.1发包人应于每月/日对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给予核实、确认并共同履行书面结算手续。5.2.2工程交工后28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决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决算资料后28日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并办理分保工程决算手续。5.3合同价款的支付:5.3.1合同价款分期支付:在/年/月/日付款元,在/年/月/日付款/元,每月按完成工程量的80%结算,余款待工程竣工决算后28日内付清。对现场注册人员按月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工资,未支付部分按季付清,年底前付清拖欠的全部工资。5.3.2分期支付劳务费的,每期支付的劳务费数额不得少于已办理结算额的80%,余款在发包人对决算资料予以确认后28日内付清。5.3.3合同价款的支付必须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办理,付款时发包人不得以现金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劳务费。5.3.4办理支付的手续为:承包人为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的,应向发包人出据“北京市外地进京施工企业专业发票”作为收款凭证,发包人须将填写齐全的、票据收款人为承包人全称的支票或汇票交付给承包人指定的人员。第六条安全施工、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6.1安全施工:发包人、承包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6.2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6.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发包双方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全力组织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设备,须做出书面纪录或拍照。6.2.2按照有关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应分清责任,有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6.3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标准,双方预定如下:杜绝三级以上的安全事故发生,要达到市级安全生产规定的标准。第七条工程质量、验收与保修7.1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图纸要求及约定标准和质量目标。如图纸、发包人指令和国家及当地政府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差异或不一致,承包人应在取得发包人书面认可后,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施工依据。-4-7.2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检验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图纸组织施工。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有误,须立即向发包人提出,取得文字变更洽商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窝工的,由发包人予以经济补偿,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窝工的,工期不顺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3分包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自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后28日内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办理书面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验收,发包人又交后序施工的或投入使用的,视为符合合同要求,工程交工。7.4对本工程的质量标准,双方约定如下:2#楼质量必须达到“长城杯”标准,4#楼达到优良。第八条工期延误8.1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经发包人施工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因战争、动乱、自然灾害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不可抗力;●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劳务费,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发包方获得施工必须的指示、工程材料、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机具供应不及时造成停工、窝工累计超过8小时;●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8.2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产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施工代表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应于7日内就延长完工日期和赔偿经济损失给予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发包人逾期未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其承认此事实。8.3非因上述原因造成未按合同工期(包括合同约定可顺延的工期)交工的,双方约定:承包人要负责,按总价的10%-15%给予经济处罚。第九条文明施工9.1发包人、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施工现场管理暂行规定”,加强科学管理,坚持文明施工。9.2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施工条件,如发包人不能提供现场食宿条件或双方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解决食宿的,由发包人按照标准予以补偿。-5-9.3对本工程的文明施工标准,双方约定如下:必须达到北京市安全文明施工工地和四区建设标准,如达不到该标准,发包方将按合同总价的1%对承包方进行处罚。第十条材料机具供应10.1本工程由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为:大、中、小型机械(详见附表)承包人自备的工具为:各种手头工具(详见附表)双方确认防护用具安全帽、安全带、安全鞋、防护面罩、手套由承包人承担。10.2由承包人自备的工具须其自带入现场,由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由发包人采购并供应到施工现场。10.3承包人应遵守和执行发包人材料机具领用规定,对领用的材料、机具要与发包人共同清点,履行书面领、还手续,对借用的发包人的机具,要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加强维护保养。10.4对本工程材料机具的使用、维护,双方约定如下:材料实行限额领料,建立领退料制度,对有意材料浪费的处罚标准为全部赔偿,料具丢失由承包方赔偿。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对施工中发现的文物,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于收到书面通知24小时内向文物管理部门报告,应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发现文物后隐瞒不报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行政的、法律的责任。因保护文物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第十二条发包人的权利及义务12.1负责提供场地、道路、水电等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施工现场,负责工程施工的组织与协调及技术、质量、安全、场容等方面的交底。12.2负责于/年/月/日提供施工图纸/套,提供必要技术资料和办理施工洽商。12.3负责组织施工检查、验收,监督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按图施工情况,材料领用情况及行政管理事务。12.4负责解决施工中存在或发生的技术问题。12.5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总的工期控制计划,审查承包人编制的详细施工作业计划。12.6负责本工程中各工种,工序间的协调与配合,承包人在安全、质量、工期、场荣等-6-方面发现有违反合同约定内容的,发包人应书面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改。12.7负责组织工程的验收工作。12.8本工程发包人施工代表为张德发,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发包人也可委托刘文东有现场签认用工、办理洽商变更手续的职权,人事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3.1承包人对与其确定劳动关系的作业工人必须认真审查,保证人员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工人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不得超过60周岁。13.2承包人需将其作业人员登记造册(须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种、级别、工作证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作为本合同附件。13.3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保证人员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更备案人员,人员变动率小于5%,服从发包人的统筹安排,统一调动。13.4当发包人因故不能保证连续生产时,承包人在不影响发包人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可将队伍进行临时调整,对所调整人员应向发包人出具书面通知,并办理变更手续。13.5承包人必须按施工图纸及说明施工,如有合理化建议应征的发包人同意,并办理书面洽商变更手续后方可改动施工。在施工中应注意保护成品、半成品、爱护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及其工具。13.6承包人应对作业工人进行安全生产、食品卫生、交通安全及预防煤气中毒等方面的教育,自觉遵守发包人现场管理规定,服从发包人有关人员的指导、教育、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发包人提供有关情况资料。13.7承包人确认为派驻工地的施工代表,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第十四条违约责任14.1发包人违约责任14.1.1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窝工时应按实际发生情况向承包人赔偿损失。停工、窝工应办理书面洽商,方作为决算依据。发包人任务不足或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双方协商后可提前终止合同。14.1.2由于发包人施工人员指挥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其经济损失及有关责任由发包人承担。14.1.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劳务费或决算价余款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或决算价余款,双方又未-7-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有权书面告知发包人理由,撤走其人员,并依法追索拖欠款及损失赔偿费。14.1.4发包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违约支付劳务费的,除纠正违约支付行为外,还应当在违约支付的额度范围内与过错方对承包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14.2承包人违约责任14.2.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工期延误或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时,发包人可以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在3日内退出施工现场,承包人应当退出施工现场。但发包人应在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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