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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超市制定的罚款规定属什么性质?李老太,家住某超市附近,她和老伴是这家超市的常客。2003年春节前的一天,李老太和往常一样与老伴前去超市买东西。按惯例李老太负责挑选,老伴负责推车交钱。一圈下来,东西已经挑选的差不多了,老伴就推上满载货物的小车交钱去了。这时,患有糖尿病的李老太看见出口处货架上有杏干,心想:都说得了糖尿病吃点杏子好,我也不妨试试。于是就顺手拿了一包。回头一看老伴已经交完钱出去了,心里一着急,拿着杏子就往外走。不料刚走出超市,就被超市保安抓了个“人赃俱获”。李老太和那包3块钱的杏干被保安带到了办公室。保安人员说,“我们超市有规定,5元以下商品未交款拿走者要罚1000元。”李老太身上没有带那么多钱,只交了600元。忘了付款被人当作小偷,李老太自觉很没面子,回家后也没敢告诉家人。此后,茶饭不香,夜不能寐,连春节都没过好。春节后,李老太鼓足勇气找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还没等李老太说完,就以该案为治安案件不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为由,令李老太去公安机关申诉。请问:(1)“超市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为什么?(2)“超市制定的罚款规定是什么性质?(3)“超市保安人员的罚款行为属于什么性质?(4)工商部门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参考答案】(1)“超市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为他没有也不能得到法律、法规授权。(2)“超市制定的“罚款规定,属于无效的店堂告示。(3)“超市保安人员的罚款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说法是错误的。因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法定职案例分析2派出所所长违法扣押财产应由谁担责任[案情摘要]村民田二与村长田大因竞选村长、计划生育等问题产生矛盾,长期不和。2000年8月,村长田大与当地派出所所长胡某一起喝酒,席间田大将长期与田二不和之事告诉了胡某,二人经过一番商量,决定由胡某出面教训一下田二。几天后,田二从地牵着水牛回家,胡某以田二拖欠村里提留款为由将其水牛扣走,并限田二3天内送3000元钱到派出所接受处理。3天过后,田二没去派出所,胡某即将水牛牵往牛市以低价1200元变卖。田二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律问题]:本案派出所所长是否有行政主体资格?应当以谁为被告?[分析要点]:国家公务员不是行政主体,本案被告应是公安分局。作为国家具体表现形式的行政机关可以是行政主体,而公务员并不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正是由一个个公务员组合起来的法律人格,行政活动只有通过具体的公务员来实现,如抽掉公务员行政主体也就只是一个空洞的概念。本案中胡某身为国家公务人员,为给村长田大发泄私愤,超越职权扣押并变卖田二家的水牛,明显违法。根据国家职务关系的规则和法律规定,本案的行政主体为胡某所属公安局,应由其所属公安局承担责任。案例三:某市某区街道办事处将一间闲置的临街门面房出租给李裁缝开办服装店,租金一年为1万元。一年后李裁缝以原定租金过高自己亏本无利要求街道办降低租金,并拖欠街道办租金5000元。街道办不同意降低租金,并多次催要租金款无果。街道办事处主任指示下属城市监察分队4名队员,佩带执法标志,对辖区的李裁缝的临街服装店进行查封,禁止李裁缝使用该房屋。李裁缝不服,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区政府认为该案件不属于行政案件,未予受理。李裁缝向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认定街道办的查封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街道办的行政主体地位问题)问题:(1)李裁缝与街道办的法律关系有哪些?(2)街道办的行政法地位如何?其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3)街道办查封行为的性质,区政府应否受理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3)法院应该以什么案件受理该案?案例四:2000年,某市市委、市政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由市政府牵头,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房管局、市土地局等部门参加,组成了市清理干部建房、住房办公室(清房办)。并发文规定,党政机关干部凡自己盖房且达到标准面积的,原住公房必须腾出。任某为郊区副镇长,分有公房一套,自己又盖了一处私房。清房办通知任某腾出公房,任某不腾。市监察局对任某作出记过的行政处分。市房管局也按市里规定决定加收5倍房租。任某不服两机关的决定,向市政府申诉。市政府维持了两机关的上述决定。任某仍不服,以自家人口多、面积不足标准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公务员与所在机关的关系,公务员与相对人救济途径的不同)(1)依照《行政监察法》、《行政诉讼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任某对监察局做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房管局加收房租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2)任某不服行政处理决定的救济途径有哪些?答:(1)可以提起申诉《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之日起30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2)行政机关救济;司法机关救济。案例九案情介绍:李某系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出售自制的蛋糕,李某自制的蛋糕未经有关部门进行检验。这一行为被某工商局查获。根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修正)的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警告、没收违禁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在工商局查获前李某出售蛋糕共获利800元。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工商局没收了李某尚未出售的蛋糕,没收其违法所得800元,并且工商局认为李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而被判刑3年,一年前刚出狱,因此要重罚,又处以李某2000元的罚款。问题:1.工商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2.工商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理?3.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提示:答题框内不能输入超过2000个字符。如果超过2000字符,请使用附件上传功能。答:工商所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合法的,但不合理,违背了行政合理性的原则。主要表现在对李某的罚款行为上。本案中,根据法定的罚款幅度的规定,工商所对李某处以2000元的罚款属于法定的幅度内,其行为没有超越法律,不与法律相抵触。但工商所在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行使恰当,对李某进行2000罚款,处以其违法事实情节等为据外,于一种不正当的考虑而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是不合理的行为。案例十、胡某和赵某是邻居,两家为房屋间的通道发生争吵,当胡某拉赵某到村民委员会评理时,赵某在地上大喊“打死人了,打死人了……”张之闻声赶来劝开,在赵的要求下把赵某搀扶回家。之后,赵某告到当地派出所,派出所根据张之听到喊声赶到,见赵某躺在地上的证词,对胡某拘留3天。胡某不服,申诉到市公安局,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派出所越权处罚,决定撤销派出所对胡某的处罚。事隔半月,胡某所在地县局认定胡某殴打赵某致轻微伤害,对胡某作出拘留5天的处罚。胡某更加不服,再次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审理后认为,县公安局对胡某的处罚偏重,作出变更拘留5天为罚款60元的处罚。胡某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派出所越权处罚,决定撤销派出所对胡某的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2)派出所对胡某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3)市公安局作出撤销对胡某拘留3天的处罚决定后,县公安局又作出对胡某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答:(1)市公安局的撤销处罚是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九十一条明文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也就是从这个层面上来,派出所是法律法规援权的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案中,显然派出所作出的拘留决定是越权行为.对于派出机构越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以设立该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也就是本案中,被申请人是县公安局,作为上构管理部门市公安局具有撤销权.(2)不合法.行政处罚程序包括:调查,决定,执行.而调查时需要至少两名警察,并且需要调取相关的证据.(3)县公安局作对胡某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因为本案中出现了新事实即胡某殴打赵某致轻微伤害.案例十二2000年1~2月间,石家庄市康桥药店承包人霍某在该市流沙镇集市个体摊档中,购得印有中超牌商标标识的养胃丸一批,运往某市后,由康桥药店批销给本市六家商场及医药公司。上述单位购入中超牌养胃丸后,随即进行了调运、批发与零售,致使本市18家药店经销了这批养胃丸。在销售过程中,某市医药生产供应总公司获悉消费反映该养胃丸药味不浓,于同年6月派出质检员进行检查,证实该中超牌养胃丸质量确实欠佳,便通知所属部门停止销售,并抓紧退货。该养胃丸注册商标专用人某中药制药一厂于2000年8月6日,分别向石家庄工商局与市卫生局投诉,请求对市医药单位销售冒牌养胃丸案依法查处。市工商局于2000年9月10日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对现已封存于康桥药店的412盒冒牌养胃丸予以全部销毁;(2)对消费者的退货全部销毁;(3)对康桥药店及其他18家药店的非法利润予以没收,并分别处以2000元罚款。现问:(1)这起处罚案件哪些机关报有管辖权?(2)市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3)如果市卫生局亦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进行处罚,是否违背了一事不再罚之原则?为什么?(4)市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对相对人履行哪些告知义务?(5)经查,市工商局是以简易程序作出上述处罚决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本拟处以罚款1500元,因康桥药店不断提出申辩,后决定罚款2000元。从程序上看,市工商局的以上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1)市卫生局有管辖权。(2)不合法。因为市工商局超越了决定职权,该处罚决定属于越权行为。(3)违背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因为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行政机关不得依据同一法律根据予以重复处罚。(4)应当告知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不两处不合法。(6)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本文标题: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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